事实行为
浅谈事实行为的可诉性

浅谈事实行为的可诉性事实行为,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性质,可以事实上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各种人类行为。
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一旦出现争议,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如何确定事实行为的可诉性是很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影响、诉讼程序等方面对事实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浅谈。
一、事实行为的定义事实行为是指具有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各种人类行为,这种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或变化有一定的影响,法律允许相关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或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行为。
二、事实行为的影响事实行为的出现往往会对各方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积极的影响包括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维护等;消极的影响则包括诉讼成本的增加、时间的浪费、社会资源的浪费等。
三、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在诉讼中,事实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关键问题之一,这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要判断事实行为的可诉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事实行为中的非法行为通常都具有可诉性。
指违反法律或道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盗窃、故意伤害、侵犯知识产权等。
而合法的事实行为,常常不具备可诉性,如普通合同、民事行为等。
2. 行为是否具有后续影响事实行为中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后续影响,才能具备可诉性。
即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一方违反了该关系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追责。
例如违约、未履行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3. 行为是否具有最终确认性最终确认性,是指事实行为是否能够在法律上获得终局性的地位,即是否具有不可更改性。
例如,被判决有罪的刑事犯罪行为,可以获得最终确认性。
而一些简单的事实行为,如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合同等,可能无法达到最终确认性。
4. 行为是否具有代表性事实行为是否具有代表性,决定了该行为是否仅涉及个人的私人利益,还是涉及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若行为具有代表性,则足以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而如果行为仅涉及个人私人利益,则不具备可诉性。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设备应在2010年3月1日前交付,甲公司应在设备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乙公司自身原因,设备未能按期交付。
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乙公司收到催告后,于2010年3月15日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10年4月15日前交付设备。
然而,到了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乙公司在收到催告后,于2010年4月20日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10年5月20日前交付设备。
但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分析1.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不依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凭行为本身即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构成了一种事实行为。
乙公司的行为导致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获得设备,从而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2.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的行为,构成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公法上的行为,二者在主体方面都是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代表该组织的个人所为的行政行为。
但是它们在行为的客观方面、法律效果方面和主观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首先,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针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但包括行为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日常的建设和维持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其次,法律效果要件不同。
法律效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没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则在所不问,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如记者招待会等,有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外界的因素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国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政指导等。
也就是说,法律效果要件并非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因素。
最后,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来完成的),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志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并不要求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方。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上述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法律效果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才能有效成立,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则没有那么严格。
2、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力;再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最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不具有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效力。
事实行为产生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除了法律行为之外,事实行为也常常产生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引起的行为。
本文将从事实行为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事实行为的定义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引起的行为。
它与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无需当事人意志:事实行为的发生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制约,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决定。
2. 法律后果客观:事实行为产生法律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3. 法律适用广泛:事实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三、事实行为的类型1. 合同事实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这些行为虽非合同条款,但与合同关系密切相关。
2. 侵权事实行为: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物权事实行为:如抵押、质押、继承等,这些行为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4. 知识产权事实行为:如创作、发表、实施专利等,这些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
5. 其他事实行为:如失踪、死亡、失踪人财产代管等,这些行为涉及法律关系的变化。
四、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1. 合同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关系中,事实行为可能引起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法律后果。
如交付货物的事实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成立,支付货款的事实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生效。
2. 侵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侵权事实行为可能引起侵权责任,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物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物权事实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如抵押、质押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设立,继承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消灭。
4. 知识产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知识产权事实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
如创作行为可能导致著作权的取得,实施专利行为可能导致专利权的保护。
委托事实行为的例子

委托事实行为的例子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
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
基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装达成一份书真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蠢色”油画,价值40万。
合同订实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
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
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
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
【问题】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我的意思是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请求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理由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我理解为画廊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李某与张某,与画廊无关。
但是有培训机构的权威老师,说这个合同是画廊与张某所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某不能对张某行使请求权。
合同是有相对性。
但是作为隐名委托合同,受托人有披露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解析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

解析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不以发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有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有的产生了法律效果,但是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
行政事实行为的出现是行政机关权力的延伸与扩张,当然也是服务政府的内生要求。
然一物皆有两面,行政事实行为也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也有合法但损害相对人利益之问题,而这一切皆与人权保障、行政法治相异。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应当规范化。
本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区别于学界热衷的本体论分析,而从法律角度对行政事实行为予以规范化分析,首先论证了行政事实行为只能进行合法性评价而无效力评价之价值,在这个重要基础上,对行政事实行为在主体、程序、诉讼、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设计,以望能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行政事实行为规范化的前提——效力评价从逻辑角度上看,要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法律规范,有两方面内容是不可缺少的:其一,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给以评价。
究竟该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还是部分有效的,是肯定性评价还是否定性评价;其二,责任评价。
即对否定性评价的行政事实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责任评价论者众多,但行政事实行为效力评价见之甚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无效力之言。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评价效力,在行政研究语境中,新华字典认为是“事物产生的作用”,从这种含义中引申出了法律效力的概念。
传统对法律效力有三种不同用法:一是法律规范的效力,即法律规范的总和(而非指法律行为、法律文书)所具有的效力;二是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即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三是指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行为的效力不能局限于以上三种,一定的行为总会对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法律规范它的时候,即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很多国家都在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类型论

、
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 的概念 、 义 含
一
各种合 同, 每一种合 同都是 一种类型 。这种类型 的思维方式 , 在 二、 行政事实行为 的分类 民法上 的适用 比其他任何法律领域都更 为广泛 。 我 国学者因对行政事实行为 的界定不 同,故对其 的分类 也 类 型化理论在 当代 法学特别是 民法解 释学有长足 的发展 , 其中尤 以马克斯 ・ 韦伯的理想类型论 、亚 图・ 考夫曼的事物本质 不尽相 同。如 闫尔宝认为行政事实行 为依 据行 政法 律关 系主体 类 型论 和卡 尔・ 拉伦茨关于类型在法学 中的意义 的论述 为代 表 , 在法律关 系中的地位应该分 为权力性事实行 为如行政强 制和非 ; 他们 的理论在类型化发展 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笔者认为 , 行政事 权力性事实行为如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的行 为Ⅲ 姜 明安则 认为行 实行 为类 型化是指 由于行政 的事 实行 为在技术 、 社会 、 生态与经 政事 实行 为依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事 实行 为的 目的 、 据和方 依 济领域迅速发展 ,而对不 同的行政 事实行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 式 主要分为 四类 :1补充性行政事 实行为 , () 如销毁 收缴假 冒伪 行分类 而形成 的不 同类型 的类 型体 系。行政 事实行为类型化是 劣 商品 ;2 即时性行政 事实行为 , 即时强制 ;3 建议性行政 () 如 () 如 () 如行政公 对行政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所必需 的前期 研究 ,把行政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 行政 指导 行为;4 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 告 中的天气预报闼 俞栋 铭以是否 以意思表示作为行政行 为的构 。 纳入法治 的轨道 的过程在很大程度 上就是一个对其进行类型化 的过程 , 通过行政事实行为 的交叉类型化 , 从而把形形色色的行 成要 素 , 以及对行 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直接拘束力作为分类标准 , 政事实行为纳入 到法治轨道 。 将行 政事实行 为分 为以下三种类 型 : 1 ( )以意思表 示为构成要 2行 政 事 实行 为 类 型 化 的 意 义 。 . ’ 素, 但没有 直接拘束力 的行 政事实行 为 ;2 不 以意 思表示 为构 () 不同 国家和地 区有 着不 同的经 济社会 条件 和法 律文 化背 成要 素 , 是具 有直接拘束力 的行政事 实行为 ;3 不 以意思 表 但 () 景, 不同时代 、 同政治体制下 的国家的行政 法规则所依存的价 示为构成要素 , 不 也不具有直接拘束力的行 政事 实行 为p 】 。 值体 系以及所追求 的目标也有着较大 的差异 ,即使是同l 一国家 在此 , 笔者从行政 相对人 的角度 出发 , 以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 在不 同时期 的行政法规则也是不尽相 同的。具体 到本文所论述 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的影响将事实行 为划分为决定 型 的行政事实行为也同样如此 , 这并 不是说 , 但 行政 事实行为完全 行政事实行为和非决定 型行政事实行为两大类 。 没有规律 。在貌似繁杂无序 的行政 事实 行为背后 也蕴藏着诸多 1 . 决定型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共性 以及 内在 的关联性 。将行政事实行 为类型化可以避免我 决定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 为直接影 响行 们用一个 固定的思维模式去认识行政事 实行 为 ,有助于我们更 政相对人 的人身 、 财产等权利 。如行政强制执行 、 即时强制等。 加理性地把握行政事实行为和其他相关行政行 为的关系 ,有助 以行政检查为例 ,行政检查简言之为行政机关达成特定行 于我们更好地进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救济 。 总之 , 只有对行 政 目的 , 于特定 行政客体所为之察 查 、 对 收集资料 活动 , 或指行 政事实行为进行 类型化处 理 , 我们才会 多元地 、 动态地把握行政 政主体 以收集 、 察查 、 验证 相关事实与资 料为 目的 , 就个 别具体 事实行 为。 事件 , 针对特定人 、 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 国学者认为 , 我 行政 将行政 事实 行为类型化 , 其意义在于 : 检查是指行政 主体基 于行政 职权 对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 () 1认识行政活动 , 掌握行政活动 的内容 、 征。 特 由于行 政事 遵守法律 、 法规及规章等 的情况进行 了解 的行 为。由此可 见 , 行 实行为种类 繁多 , 只有借助于分类 , 才能认识行政事实行为 的特 政检查是一种 客观状态 ,它不以对行 政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 点, 把握该行为与行政机关其他行 为的区别 。 系为 目的 , 应属于行政事实行 为。 行政检查往往是作 出和执行行 () 2服务于监督行政行为的需 要。 由于法律与现实生活之 间 政处理决 定的前提 和基础 。 总是存 在着不协 调的关 系 , 表现为落后于现实生活。 因此赋予行 笔者认 为 , 行政检查属于决定型事实行为 , 理由有二 : 政 主体 广泛 的 自由裁 量 权 ,行 政 主 体 在 法 律 明示 或 默 示 的情 况 其一 , 行政检查并非 以创设 、 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意 下, 基于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 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作 出行 思表示 , 它只是以 了解事实情况为行为 的意思表示 , 以行政检 所 政行为 , 当中当然也包括我们所说 的行政事实行为 。 这 因此将行 查虽然会在行 为后果上发生程序 上的法律关系而非实体上的法 政事实行 为类型化 ,为监督行 政行 为主体对行政行为 的审查提 律关系 ,但是 因为所发 生的程 序上的法律 关系实质上并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和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 特征(1)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不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
(2)实际影响: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3)行政管理目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4)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公告、听证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1)财产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产生影响,如征收、征用、补偿等。
(2)人身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益产生影响,如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隔离等。
(3)其他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权益产生影响,如名誉权、荣誉权等。
2.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1)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违反法定职责,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3)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因过错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 对法律关系的调整(1)法律关系变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如征收、征用等。
(2)法律关系消灭: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消灭,如拆除违章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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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和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
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
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
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
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
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
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
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
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