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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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策略与风险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策略与风险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策略与风险管理在现代社会中,基础设施建设被认为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它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福祉具有关键性作用。

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巨大,涉及多个领域和环节,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一、投资策略1. 定义投资目标:在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策略之前,必须明确投资的目标。

这些目标可以是提高交通运输效率、解决能源供应问题、改善社区基础设施等。

明确投资目标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投资领域的需求,从而以更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投资。

2. 制定长期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因此需要制定长期规划。

这包括确定投资项目的时间框架、资金来源和项目优先级等。

长期规划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路线图,避免投资过程中的迷茫和盲目。

3. 多元化投资组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

投资者可以考虑将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如交通、能源、水利等。

这样一来,即使某个投资项目出现风险问题,其他项目仍能够平衡损失。

4. 预算与资金筹措: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额的资金,因此在制定投资策略时需要充分考虑预算和资金筹措的问题。

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拨款、发行债券、引入私人投资等。

二、风险管理1. 前期可行性研究: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之前,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该研究将帮助投资者了解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2. 引入专业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涉及多个领域和专业知识,投资者可以考虑引入专业机构来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这些机构将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经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风险管理服务。

3. 合理分工与合作:基础设施建设通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多个参与方。

为了有效管理风险,投资者可以与政府、企业和专业机构等各方进行合理分工和合作。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风险防控与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风险防控与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风险防控与管理引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如自然灾害、资金不足、规划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风险防控与管理来解决。

本文将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风险防控与管理展开讨论。

一、风险评估与预测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制定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与预测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对城市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地质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预测出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因素,如人口增长、城市规模扩大等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变化,以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项目的影响。

通过风险评估与预测,可以提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合理规划与设计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规划与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首先,要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避免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如地震带、洪水区等。

其次,要结合城市的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避免过度建设或不足的情况发生。

此外,还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合理规划与设计是风险防控与管理的基础,可以降低项目的风险程度。

三、项目管理与监督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与监督是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按要求完成的重要环节。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控制、资源管理等,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减少项目的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管理与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应急预案与响应机制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等。

因此,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与风险管控措施探讨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与风险管控措施探讨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与风险管控措施探讨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在我国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些项目的投融资与风险管控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方式和风险管控措施,以提供相关决策者和从业者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风险管控引言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与风险管控问题一直是建设行业关注的焦点。

对于一个成功的建设工程项目来说,合理的投融资方式和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投融资方式的选择和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展和发展结果。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与风险管控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1.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在我国日益增多。

然而,这些项目的投融资和风险管控成为制约其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主要难题。

因此,研究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方式和风险管控措施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和风险管理方法,可以为相关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科学指导,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方式的类型和特点2.1自筹资金的优缺点自筹资金是指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自身资金进行投融资的方式。

其优点包括独立性强,不受外部融资条件和限制;投资回报率高,减少利息支出和还款压力;控制权和利润归属清晰。

然而,自筹资金也存在一些缺点,如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企业财务状况要求较高、资金回收周期较长等。

此外,对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单一的自筹资金往往无法满足巨额资金需求,因此还需要考虑其他融资方式的补充。

2.2外部融资的种类和特征外部融资是指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向外部机构和个人筹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融资。

常见的外部融资种类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发债融资、股权融资等。

其中,商业银行贷款为主要的融资方式,特点是融资期限灵活、利息相对较低;发债融资是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可以吸引更多机构资金参与;股权融资则通过出售部分股权来获取资金,能够吸引风险投资者的参与。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一、BOT模式1、BOT的定义: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

以政府和社会投资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社会投资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社会投资机构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社会投资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社会投资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2、BOT的实施步骤:(1)确定项目a。

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b。

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C。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2)选择社会投资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一种是招标方式。

协商方式确定项目公司速度较快,但是由于BOT项目涉及谈判的条件较多,以协商方式确定社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竞争,往往会造成成本提高的结果。

(3)项目建设过程a。

社会投资机构设立项目公司b.对建设方案进行详细设计;c。

融资;d.确定承建单位并组织建设;e.交付使用。

(4)运营运营可由项目公司自行运营,也可由项目公司委托专业的公司代为运营。

(5)移交当BOT项目期满,项目公司将建筑及设备移交给政府.移交过程中,政府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检查,如发现与协议规定不符的现象,应要求项目公司予以修复或更换。

3、BOT的优点:(1)可利用社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利率和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

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社会投资机构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管理,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

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

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根据项目融资管理的基本理论,结合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实践,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基本特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同时在对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风险识别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标签:投融资;基础设施;风险防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但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由于具有潜在风险大、项目投融资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多等特点,项目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会影响该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的后果,因而比其他类投资更需要一种合理、有效、的风险估算、分散和化解机制,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提出针对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基础项目投融资的特点1.1 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一般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或服务,其建设、经营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和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会造成相当广泛的社会影响。

积极的公益效用可以被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或服务购买者所享用,也可以通过外在性发挥作用。

1.2 项目导向性基础项目融资一般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不是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资金的融通。

基础项目融资合同中的贷款数量、融资成本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一般都是与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基础项目的贷款方一般把注意力放在项目在投资期间能够产生多大的现金流量用于还款之上。

1.3 表外融资性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都比较长,在项目公司从事超过自身规模的项目投资,或者同时进行几个大型项目的开发时,如果各项目的贷款安排全部反映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很有可能造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失衡,超过银行所能接受的安全警戒线。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资产负债比率的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市值下降。

如果这种情况长期无法改善,公司将很难筹措到新的资金。

而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由于无需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因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支柱,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模庞大、周期长、涉及领域广泛,因此风险管理与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分十二个小节展开讨论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首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额通常巨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项目启动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其次,基础设施建设通常需要跨部门协作,涉及政府部门、企业机构、社会群体等多方利益关系。

在此背景下,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基础设施建设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重要问题。

接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自然风险,如地质灾害、气候条件等。

为了降低这些自然风险带来的影响,需要事先开展专业的风险评估,并加强安全措施。

随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技术风险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由于建设项目涉及多个领域,如土木工程、电子信息等,技术水平的不足可能导致项目失败。

因此,保证项目技术水平是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重要环节。

然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财务风险也是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资金链断裂、资金挪用等问题可能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因此,建设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

随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合规风险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失败,则风险无法控制。

因此,合规风险管理是基础设施建设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紧接着,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人力资源风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优秀的团队和人才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如何吸引、留住优秀的人才,确保项目人力资源稳定,对风险管理与控制至关重要。

再者,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供应链管理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供应链的中断、供货商质量问题等可能对项目造成影响,因此建设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供应链畅通。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运作模式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运作模式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运作模式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运作模式第二章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运作模式第八节其他运作模式前文已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传统三阶段运作模式、特许经营运作模式、PPP运作模式、BT运作模式、TOT运作模式、EPC+运作模式、XOD类运作模式从内涵、法律风险与法律防控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论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作模式外,在我国部分地区还兴起了其他类型的运作模式,主要包含了ABO运作模式与“以租代建”运作模式,因此本节主要对此两种模式进行分析论述。

一、ABO运作模式(一)ABO运作模式的内涵1、起源与发展ABO运作模式是北京市独创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运作模式,在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要积极推进投融资改革,创造市场化条件,创新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首先便是创新市场化模式,探索推广ABO、PPP等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提升建设管理效率。

推动完善铁路场站、轨道站点等土地综合开发政策。

研究探索流域综合治理采取“区域一体、分区授权、考核付费”等模式,创造市场化条件。

该文件将ABO模式定义为是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运作模式。

后来在2017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财政局作出了《关于北京市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指出创新轨道交通、水治理领域投融资机制,建立轨道交通授权经营(ABO)模式,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能力和市场化水平;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推进水环境治理市场化,引入北控、碧水源等特许经营主体,对通州区等重点区域水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推进公用事业补贴改革,落实地面公交行业市级补贴改革方案,制定《北京市地面公交公益性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地面公交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研究公交经营效率、服务质量与考核挂钩的补贴机制;完善供热补贴预算管理,建立补贴与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部分 BT项目法律风险与防范一、BT模式真伪识别(一)BT模式含义BT即建设—移交模式。

(二)BT模式的特征1.BT模式的项目发起人应该是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而不应是民间机构;2.BT项目发起人是BT项目业主,BT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不转移;3.BT模式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4.BT模式是系列合同的组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5.BT模式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建设进行过程监督;6.BT模式主办人与BT模式项目公司共同负责项目融资和建设;7.BT模式实现了“政府信用按揭”,具有强大的融资功能;8.BT模式下的项目移交和付款具有强制性,属于典型的“强买强卖”行为。

(三)BT模式的认识误区误区一:BT项目就是全垫资项目。

误区二:逾期支付回购款,政府就要付利息,这就是BT项目的投资回报。

误区三: BT项目有没有担保不重要。

(四)识别BT模式真伪的几份重要文件1.BT项目立项批复2.BT项目人大回购决议3.BT项目政府回购承诺函4.BT项目授权委托书二、BT模式的几种运作方式(一)二次招标型(二)直接施工型BT模式(三)施工同体型(四)垫资施工型BT模式(略)二、BT模式的几种运作方式接(四)垫资施工型BT模式(五)BT模式与垫资总承包模式的区别1.性质不同2.施工企业承担的职能不同3.项目运作方式不同4.收益来源不同5.税收政策不同三、BT项目法律风险及防范(一)政府回购风险1.政府回购风险的常见表现形式(1)政府在投资控资方面容易有随意性;(2)政府优惠承诺不能兑现;(3)拖延回购款支付时间;(4)在最终工程造价的评定上缺乏诚信;(5)上下两届政府互相推诿。

2.政府回购风险防范对策(1)加强BT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①调查政府信用度②调查政府财政能力③调查政府回购资金来源及列支程序(2)把好BT投资建设合同的签约关①约定清楚明确的投资款结算依据、回购款的组成部分(投资款+资金成本+投资回报)、回购款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拆迁费、备案、审计②明确回购金包括投资收益由地方人大同意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并将地方人大出具的相应决议等文件作为合同生效要件;③明确签证审核期限及逾期后果;④政府优惠承诺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设定将投资节点与优惠政策落实及回购款支付相挂钩的条款;⑤约定BT投资人特定条件下的单方解约权;⑥约定具体明确的违约责任降低索赔风险;⑦约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设定好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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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运作模式第二章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同运作模式第八节其他运作模式前文已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传统三阶段运作模式、特许经营运作模式、PPP运作模式、BT运作模式、TOT运作模式、EPC+运作模式、XOD类运作模式从内涵、法律风险与法律防控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论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作模式外,在我国部分地区还兴起了其他类型的运作模式,主要包含了ABO运作模式与“以租代建”运作模式,因此本节主要对此两种模式进行分析论述。

一、ABO运作模式(一)ABO运作模式的内涵1、起源与发展ABO运作模式是北京市独创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运作模式,在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要积极推进投融资改革,创造市场化条件,创新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首先便是创新市场化模式,探索推广ABO、PPP等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提升建设管理效率。

推动完善铁路场站、轨道站点等土地综合开发政策。

研究探索流域综合治理采取“区域一体、分区授权、考核付费”等模式,创造市场化条件。

该文件将ABO模式定义为是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运作模式。

后来在2017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财政局作出了《关于北京市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指出创新轨道交通、水治理领域投融资机制,建立轨道交通授权经营(ABO)模式,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能力和市场化水平;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推进水环境治理市场化,引入北控、碧水源等特许经营主体,对通州区等重点区域水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推进公用事业补贴改革,落实地面公交行业市级补贴改革方案,制定《北京市地面公交公益性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地面公交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研究公交经营效率、服务质量与考核挂钩的补贴机制;完善供热补贴预算管理,建立补贴与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2、概念与优势ABO模式即授权-建设-运营,其是指地方政府授权下属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通过采购程序或政府授权程序选定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与当地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履行该项目的业主职责。

社会资本方在项目所在地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和当地政府重新签订《项目授权合作协议》,全面履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养护等职能,政府按照协议中的支付授权费用的方式,根据项目的投资及运营养护成本,在运营养护期每年按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1] ABO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实现政府角色功能的转变。

政府原先对企业采取的是内部财政拨款的方式,但是在运用ABO模式后,政府补贴的标准更加的透明与规范,有利于企业后期的融资。

《授权经营协议书》的签订同时界定了企业的双重身份,其不仅是项目的业主,同时也是受托经营者,政府依据《授权经营协议书》对被授权的企业进行考核与评定,划清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界线。

第二,有利于弥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与PPP运作模式的不足。

2015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中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规定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对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予以了一定的融资限制,但是ABO模式并未规定在内,在此情况下,其可以弥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与PPP运作模式的不足。

第三,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

ABO模式实现了政企分离,将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交由具有较高的专业管理能力与经营水平的企业去进行,能够更加有效的降低运行成本,更好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二)ABO运作模式的法律风险识别在前文梳理ABO运作模式的定义及优势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分析出ABO运作模式存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未经竞争性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方变相融资举债,增加政府性债务的风险。

[3]关于未经竞争性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风险。

从ABO运作模式的定义可以得知,社会资本方选定项目实施主体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采购程序,另一种则是政府授权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在ABO运作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需要承担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养护等职能,同时政府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支付授权费用,基于此从ABO模式的内容与付费方式可以看出ABO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他采购方式的方式进行。

但是ABO模式主要采用授权经营的方式进行与项目本身为政府采购项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的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规定产生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根据2019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对于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从合同法与九民纪的内容来看,未经竞争性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不一定会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对合同的效力而言,仍然会是一个违法性风险点。

关于政府方变相融资举债,增加政府性债务的风险。

政府的收入与开支受到我国《预算法》的约束,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政府的预算要受到管理与监督。

根据国务院2014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内容,其要求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仅包含了政府债券方式与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方式,并要求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在财政部2017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中,其要求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ABO运作模式不在我国政策文件允许的融资举债的范围内,ABO运作模式所产生的政府债务属于政府隐形债务,在此种情形下,ABO项目无法列入在政府预算内,社会资本方可能面临政府无法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风险。

(三)ABO运作模式的法律风险防控前文已述,ABO运作模式主要存在未经竞争性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风险与政府方变相融资举债增加政府性债务的风险。

针对未经竞争性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风险,政府方应遵守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待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后再通过签署ABO协议或授权书的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与义务。

针对政府方变相融资举债,增加政府性债务的风险,政府方应主动将ABO项目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体系中,加强政府方对项目支出的评估审查,保证政府方的项目支出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

此外,将政府付费与项目绩效考核相挂钩,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政府举债的行为,谨防政府隐形债务的产生。

总的来讲,ABO运作模式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目前ABO运作模式较新,发展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健全的运作机制与成熟的规范管理体系,因此加快对ABO运作模式的顶层设计是进行风险防控最重要的一步。

然后,针对现行的ABO项目出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作的,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模式之间的转化,如向PPP运作模式进行转变,以保证项目的有序运作。

(四)典型ABO项目分析1、ABO项目情况简介福州滨海新城供排水ABO项目是福建省首例ABO授权经营模式项目。

2019年7月3日,福州市滨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发展公司”)与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福州市长乐区暨滨海新城供排水授权经营协议》,根据协议第2章第2条的约定,福州市长乐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不可撤销地授予福州市滨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独占且排他地享有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范围和权利期限内,建设、代管、代建、运营、维护供水设施、处理原水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并收取代管费、代建费和水费,以及代管、代建、运营、维护排水设施并收取代管费、代建费、运营维护费和维修费等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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