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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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3篇)

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判决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判决拒执罪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拘传;(二)罚款;(三)拘留;(四)限制出境;(五)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六)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七)强制执行其他财产性义务。

”三、判决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判决拒执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3)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

2. 主观要件判决拒执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

3. 主体要件判决拒执罪的主体要件包括:(1)被执行人:指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而应当履行义务的人;(2)协助执行义务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人;(3)担保人:指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作者:徐喜霞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大运用刑罚手段是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障碍,文章在分析适用障碍的基础上,提出。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障碍;法律完善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损害了人民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而且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严重地困扰着法院,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为了逃避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有的暴力抗法,有的隐匿财产,有的长期躲藏,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

为此,笔者认为,在现有机制之下,应当加大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但是,在实践运用中,因现有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不尽完善,难以具体操作而使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不能完全达到惩治、警戒的立法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运用这一刑事法律武器,加强刑事威慑,笔者认为应对该罪的规定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加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罚。

一、适用本罪存在的障碍(一)适用范围太狭窄根据刑法及立法解释,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含了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但未将生效的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本罪侵犯的对象,远远达不到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缩小了对严重妨碍民事执行行为的打击范围。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论文摘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

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论文关键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执行难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背景说明一直以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追查、惩罚均是司法关注的重点。

但现实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现实中,也很难找到此类案件的判例。

即便如此,一些法院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刑罚威慑手段的运用,未放松对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以及执行中所查明的其他不法行为的打击、追责力度。

在执行单位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一些法院曾以抽逃注册资金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刑事追责,有效打击、惩罚了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中的各种障碍拒执罪的设立,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虽然以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方式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在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方面。

加之实践操作中尚存在诸多其他多方面的问题和干扰,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

基于我院司法实践,结合当前拒执罪适用的实际情形,我们认为,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方面障碍和难以把握之处,表现在: 其一,搜集取证方面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中对拒执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追究拒执罪的情形下,实际上法院执行人员也承担了寻求和固定证据的职责。

现行实践做法中,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则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郭华伟周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

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关键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执行难作者简介:郭华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干部、助理审判员;周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86-02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背景说明一直以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追查、惩罚均是司法关注的重点。

但现实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现实中,也很难找到此类案件的判例。

即便如此,一些法院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刑罚威慑手段的运用,未放松对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以及执行中所查明的其他不法行为的打击、追责力度。

在执行单位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一些法院曾以抽逃注册资金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刑事追责,有效打击、惩罚了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中的各种障碍拒执罪的设立,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虽然以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方式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在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方面。

加之实践操作中尚存在诸多其他多方面的问题和干扰,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

基于我院司法实践,结合当前拒执罪适用的实际情形,我们认为,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方面障碍和难以把握之处,表现在:其一,搜集取证方面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中对拒执刑事责任的追究。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司法权威。

因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313条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将“拒执”行为入刑。

这在很大程序上震慑了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

但实践中,“拒执罪”案件办理的数量很少。

房县公安局自2016年至2018年共接收“拒执罪”案件6起,经审查,只有1起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拒执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一、“拒执罪”案件面临的困境(一)案件移送难。

由于法院自身工作的原因,导致案件移送困难。

一是执行人员追诉意识不强。

法院执行人员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和协助执行人不协助等情形时,首先考虑的是司法拘留或罚款,很少考虑适用“拒执罪”。

这直接导致执行时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后来想要移送时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是执行人员不愿启动移送程序。

因为“拒执罪”的入刑条件较高,执行人员要严格规范执行程序,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这些工作不如司法拘留来的简单直接。

一个执行案件前期处置中,执行人员已付出了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再启动移送程序,执行人员就要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准备大量材料,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

所以,执行人员主观上不愿意启动移送程序,更愿意以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方式处理案件。

三是证据难以达到移送要求。

“拒执罪”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这就意味着法院执行人员需要承担大部分侦查与证据搜集工作,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众所周知,法院执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肖涛梅FA ZHI LUN TAN法治论坛472019年04月刊行人员更擅长民事关系中的取证工作;而刑事证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高度盖然性大相径庭。

在目前法院执行局人案矛盾突出的情形下,要求执行人员均以刑事标准办理执行案件显然不切实际。

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调研报告

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调研报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本罪。

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然而,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未能发挥刑法的惩处和教育功能。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本罪构成的掌握尺度不一,二是该罪的管辖难以确定,三是公、检、法机关对本罪的重视程度不同。

而实际情况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因此,适应本罪的思路就是在解决这三种情况的同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就本罪的具体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述。

一、构成犯罪的标准《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达到条文中“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本罪在现实中适用不多,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的有关理论,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 1、以暴力、威胁手段来抗拒强制执行的。

所谓暴力,是指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只能是轻伤或轻微伤。

否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威胁,是指对法院执行人员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进行威吓。

同时,要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对被执行人本人实施本行为,以本罪论处,对其他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由于妨碍或者躲避判决、裁定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长期不能执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困难和损失。

3、由于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本来可能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可能执行。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数额较大。

角落里的“拒执罪”——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鲜见追究的原因及对策

角落里的“拒执罪”——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鲜见追究的原因及对策

申请 人可 申请执 行 的对象 范 围不只包 括法 院 的生效 判决 、 裁 定,
为 维护法 律 的尊 严和 人 民法 院审 判工 作 的权 威 ,作 为最后 的手 法 第 3 】 3条的规 定定罪处 罚 。 ” 对此, 笔 者认 为 , 除 生效判 决、 裁定 段, 应对 符合 拒不 执 行判 决、 裁定 罪 ( 以下 称“ 拒执 罪” ) 构成 要 件 外 , 经人 民法 院主持 达成 的生效 调解 书和 生效 的支 付令 , 仲 裁裁 的违 法行 为人追 究刑事 责任 , 建立 健全 执行威慑 机 制, 解 决“ 执行 决 ( 调解 ) 书、 公证债权 文 书应纳 入 “ 拒 不执 行 ( 履行 ) ” 的适用 范 难” 问题 。 但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拒 执罪 ” 可 以说 是“ 形 同虚 设” , 鲜 见 适用 。到 底 问题 出在哪 里 , 笔者将 在 下面 的 内容 中继续 思考 。 二、 “ 拒执 罪” 鲜 见追 究 的原 因及 对策 ( 一) 罪状表 述 与立 法 目的之 间 的 困顿 《 刑法》 第3 1 3 条 规定 , 对 人 民法 院的判 决 、 裁 定有 能力执 行 而 拒 不执 行 , 情节 严 重的 处 3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 役或者 罚金 。
到执 行 , 严重 损害 了司 法 的严 肃性 和 权威 性 , 对 人们 的法 律信 仰 执 行人 民法 院调 解书 的行为 是否构成 拒不 执行判 决、 裁定 罪的答 将 是一 个沉 重的 打击 , 法 治社会 “ 良法 的普遍 服从 ” 也 无从 建立 。 复》 : “ 对 于行 为人拒 不执 行人 民法 院调解 书 的行 为, 不能 依照刑
如果由原执行法院管辖那么法院若以自己原先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即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充当证人的角色那么就会出现自查自诉自审的情况结果是不管判决的作出实体公正与否至少程序正义将难以实现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最直观的司法权威也才会有源头上的保障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思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权利的人故意不执行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执行的决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在我国法律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严加制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这种行为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损害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这种行为会加大社会治安压力,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法律已经健全了相关法律制度,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法律规定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打击和预防。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大家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

要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

要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确保判决裁定的及时执行,减少拒不执行的空间和机会。

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法治宣传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大家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要加强执法工作,在司法机关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进行打击的要对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规范执行工作,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相关判决裁定的及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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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

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论文关键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执行难
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背景说明
一直以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追查、惩罚均是司法关注的重点。

但现实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现实中,也很难找到此类案件的判例。

即便如此,一些法院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刑罚威慑手段的运用,未放松对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以及执行中所查明的其他不法行为的打击、追责力度。

在执行单位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一些法院曾以抽逃注册资金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刑事追责,有效打击、惩罚了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中的各种障碍
拒执罪的设立,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虽然以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方式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在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方面。

加之实践操作中尚存在诸多其他多方面的问题和干扰,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

基于我院司法实践,结合当前拒执罪适用的实际情形,我们认为,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方面障碍和难以把握之处,表现在: 其一,搜集取证方面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中对拒执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追究拒执罪的情形下,实际上法院执行人员也承担了寻求和固定证据的职责。

现行实践做法中,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则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但往往鉴于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导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如若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则即能够依法予以执行,也谈不上再追究拒执罪的问题了。

实际情形往往是,寻求被执行人
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存在困难,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证据也存在难度,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实际上是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察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

其二,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仍缺乏实践操作性,使得承办人在案件执行中,是否应当提起追究拒执罪不易把握。

执行工作开展中,对于不能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承办人员的一般思路是:寻求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在财产适宜处置的情形下,直接对财产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依法对其施加压力或者适用司法限制。

事实上,在法院依法执行中,直接以暴力抗法、以积极作为而抵抗执行、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的情形相对少之又少,即使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财产等拒不履行行为的情形,也往往是消极的不作为或者隐蔽的方式、渠道进行,这不仅仅在证据寻求上增大了难度,对承办人员把握适用拒执罪的情形和标准也提出了难题。

其三,拒执罪的追责与追诉主体关系不够明确,致使法院在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易陷于身份角色与功能定位悖论。

拒执罪的适用,首先由法院依法提起。

追究拒执罪,一方面需要对拒执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定把握,只有在证据固定且收集完备的情形下,方能证明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追责体制下,在法院提起追究拒执罪的情形,公安机关的侦察职能定位则往往演变成为了对法院移送侦察的实质审查。

在追究拒执罪的情形中,法院与公安机关在追责与追诉主体身份上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存在模糊地带,容易造成追责链条的割裂。

按现行规定,在公安刑事立案前,法院实质上相当于担当了控告人的身份地位,等同于受害人,只不过被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权受侵害的直接承受体,握有审判这一公权,却不能较好地依靠自身程序实施救济,还需要通过公安侦查等法院之外的司法权审查,这在逻辑上也是一个悖论,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障碍。

其四,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仍存在主体范围较窄的问题,在有效打击拒执行为上存在盲区。

一般情形下,据执罪的适用主体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和负有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但该“人”仍仅局限于自然人,单位并未明确规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根据立法解释可以对单位以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身份追究其拒执的责任,但当其以败诉当事人的身份拒执,情节严重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就缺乏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务中,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单位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例子更举不胜举。

单位拒不执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1)单位拒执的社会影响更大。

单位拒执往往牵扯着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严
重冲击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2)单位拒执标的更大。

与个人拒执相比,单位涉诉,标的额往往更大,其逃避执行,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秩序的冲击也更大,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单位逃避执行能力更强。

与个人拒执相比,单位逃避执行的能力更强,在单位拒执的过程中,往往因经济往来、客户关系等能获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下,如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存在盲区。

只有通过对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负责人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或其他不法行为的方式,寻求其他罪名的刑事惩罚。

三、完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的建议
如何使拒执罪的司法适用更具可操作性、合理性和针对性,一方面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加大适用拒执罪力度的机制措施,另一方面从根本上的有效深入推行则仍需要立法层面的不断改进。

在执行工作开展中,建议着重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其一,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形成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风气,确保司法渠道畅通,使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加大对拒执罪的适用力度,切实适用拒执罪,对赖账久拖不还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恶意赖账的老赖受到经济和刑罚的双重惩处,这样既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也能减少债权人因讨债不成导致的过激行为,体现刑罚的公平性。

法院系统也可通过案例等形式,选择特殊时期(如讨债高峰期)进行重点宣传。

让老百姓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社会应建立类似于诚信系统的老赖公示机制,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布老赖的信息,可供社会人士查询。

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增强关注度和威慑力,形成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风气,加大对法院司法审判权威的重视,为有效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营造社会舆论环境。

其二,在现行刑事追诉体制下,加大公安、检察等机关对法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协调、配合以及综合打击力度。

加大各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的互相协调和互相配合问题,需坚持以法院为主导,确立以我国现行刑事追责体系为基本,侦察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相互协调配合的追责机制。

这一方面要求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另一方面也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机关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法制大局着眼,共同支持、配合法院惩处“拒执”犯罪活动,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司法职责,使抗拒执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

应从更高层级上就此问题做出统一操作规范,使执法部门之间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具体到地方工作的开展,也应当建立更为明确、具体的工作机制、举措,加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切实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其三,进一步明确适用拒执罪的情形和标准。

从根本上解决拒执罪适用的障碍,仍有待于完善立法、增强刑法打击力度。

建议尽快做出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对追究该罪刑事责任的条件限制适当放宽并予以进一步明确,降低入罪标准。

制定出认定“有执行能力”的具体标准,以及把行为人在法院裁决后有能力而故意外逃躲债或在诉讼时、执行时转移、隐匿财产等旨在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列入拒执罪打击的范畴,增强实践中适用拒执罪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其四,正确处理执行过程中所涉拒执罪与其他刑事罪责之间的关系。

建议对于单位为被执行人主体的案件,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纳入拒执罪的适用范围。

在该类案件中,加大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审查力度,对于符合拒执罪适用情形的,应加大调查和刑事追究力度。

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义务的人员以及公司股东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等不规范经营、违法经营行为,导致单位丧失履行能力的,执行调查中也应当加以关注,一旦发现亦应依法予以移送侦察、起诉,追究该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正确处理适用不同罪责之间的关系,不能彼此替代,从而全方位构建涉执案件的刑罚追责体系,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不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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