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1、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2、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3、情节严重。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首要条件。
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依法产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明知并尊重法院的判决、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异议,应当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而不是采取拒不执行的行为。
因此,对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其次,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核心要件。
故意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意图,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明知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明显表示不愿意履行。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且有故意不履行的情形,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后,情节严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执行金额巨大、拒不执行期限较长、多次拒不执行、采取违法手段拒不执行等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情节严重。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依法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拒不执⾏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定要执⾏的,不执⾏要受到法律惩罚。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第三百⼀⼗三条【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解释》2002-8-29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内容并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
⼈民法院为依法执⾏⽀付令、⽣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担保⼈或者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三)协助执⾏义务⼈接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四)被执⾏⼈、担保⼈、协助执⾏义务⼈与国家机关⼯作⼈员通谋,利⽤国家机关⼯作⼈员的职权妨害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五)其他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作⼈员有上述第四项⾏为的,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作⼈员收受贿赂或者滥⽤职权,有上述第四项⾏为的,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指引:《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拒不执行罪是指在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属于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罪。
对于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执行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首要条件。
被执行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而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的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
其次,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已届满。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被执行人必须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一旦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就应当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再次,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了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构成了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通常是指违反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例如不履行支付金钱、不履行财产转移等。
最后,被执行人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法定标准。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最后条件。
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了一定的法定标准,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法定标准通常是指法律对于拒不执行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例如判决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拒不执行行为已经持续一定时间等。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执行期限、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以及法定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时,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法院判决或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但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
对于第一点,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支付赔偿金、支付债务等。
而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则是指被告明知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导致对方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第二点,情节严重是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真核实案件事实,充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查清案件真相。
在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时,需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程度、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准确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保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此类案件。
同时,也需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给予足够的警示和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不偏不倚地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但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并且情节严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调查的,而且案件一般都是移送到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对于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管,《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是指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拒不执行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立案标准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额标准,二是情节标准。
就金额标准而言,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指拒不执行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拒不执行的数额未达到三万元,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不予立案。
其次,就情节标准而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三是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
只有当拒不执行的行为符合以上情节标准,才能构成犯罪,才能依法立案。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后,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三万元以上,同时要对涉案人的拒不执行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其行为是否符合故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情况。
只有在确认涉案金额和情节标准都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对涉案人进行讯问、勘验、检查等工作,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为依法处理案件提供充分的依据。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依法保护涉案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合法、公正进行。
在立案侦查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对涉案人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只有在涉案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且行为符合故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才能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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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
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
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
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
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
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认定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而本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本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
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本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本罪论处。
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
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
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
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