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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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及要点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及要点

实用文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法律规定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及要点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及要点

实用文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法律规定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侵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有能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三)本罪的情节严重行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本罪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条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认定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认定标准

房以19.7万 元 的 价 格 出 售 给 贝 某 , 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致使法 院判决无法执行。 刘某某向青岛市 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桂 芳与贝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 理中经评估, 涉案房屋于鉴定基准 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2.8万元。 2010 年7月12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作出(2009)北 民 一 民 初 字 第565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王桂芳与贝某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 就 本 市 佳 木 斯 路 20 号2单元102户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无效。 贝某不服,提出上诉。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1 年 3 月 16日作 出 (2011)青 民 一 终 字 第10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贝某上诉,维持 原判。 2009年12月10日,青岛市市北 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公安 局市北分局。 2011年6月15日,被告 人王桂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可强制执行的对象总体上 来说可分为财产和行为两大类,其 中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针对财 产的执行又可根据执行依据内容的 不同分为特定财产的执行和不特定 财产的执行。 前者是指法律文书对 具体财产范围进行了明确的指定, 如特定房屋等; 后者是指法律文书 仅对财产价值进行确定, 最常见的 为金钱给付。 本案为典型的特定财 产 执 行。 对 该 执 行 行 为 而 言 ,导 致无 法执行的原因只有一个, 即财产灭 失。 财产灭失从狭义上讲仅指财产 的物理灭失, 即特定财产损毁或失 去应有功能。 从广义上讲还应包括
【审判】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桂芳无视国 法,置生效判决于不顾,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 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 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 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桂芳犯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事实清楚,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一、立案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一)犯“武断拒绝行使民事职权”罪,即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被告却拒绝履行。

(二)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罪,即在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过程中,被告故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以躲避裁决执行。

(四)犯“拒绝执行假释裁定”罪,即被告拒绝接受法院作出的假释裁定,故意躲避其责任。

2、犯上述罪行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法立案,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3、单位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决、裁定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即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重要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拒不按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书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罚款:(八)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违反民法和行政法规,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连带负责人一起承担。

”三、考虑因素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在立案时,必须清楚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并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不同的处罚权利。

2、证据充足性:在立案之前,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充足,以便根据法定标准和依据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

3、涉案责任人的确定:在立案过程中,必须确认触发涉案行为的主体及其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概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二.构成特征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本罪。

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然而,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未能发挥刑法的惩处和教育功能。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本罪构成的掌握尺度不一,二是该罪的管辖难以确定,三是公、检、法机关对本罪的重视程度不同。

而实际情况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因此,适应本罪的思路就是在解决这三种情况的同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就本罪的具体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述。

一、构成犯罪的标准《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达到条文中“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本罪在现实中适用不多,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的有关理论,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1、以暴力、威胁手段来抗拒强制执行的。

所谓暴力,是指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只能是轻伤或轻微伤。

否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威胁,是指对法院执行人员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进行威吓。

同时,要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对被执行人本人实施本行为,以本罪论处,对其他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由于妨碍或者躲避判决、裁定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长期不能执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困难和损失。

3、由于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本来可能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可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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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随着我国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执行从某种角度说,就是法律的生命,只有最终执行的判决,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

如果我们对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予以姑息纵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二次伤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且需具有执行内容,并不包括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也就不存在拒不执行的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
应为故意,明知而故意不执行。

至于拒不执行的动机,有很多种,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必须有拒绝执行的行为,不论是公开抗拒,还是暗地里的;且执行义务人必须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如果没有执行能力则不构成本罪。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损毁自身财物,导致无法执行的,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本罪。

另外拒绝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
如下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立案: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如下: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
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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