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5〕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已于7月21日发布,自7月22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释》与原有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适用问题。
1.《解释》第二条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立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解释》中没有重复规定,实践中仍应遵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已经废止;其他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解释》内容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2.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谁管辖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谁管辖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不执⾏法院判决结果,情节严重的⾏为,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管辖,刑事管辖有⼀定的原则,那么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谁管辖罪?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谁管辖在实践中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院管辖⼀般为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是⼀类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法院⽣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书,犯罪客体是法院的审判权,犯罪后果是使法院审判的公定⼒、执⾏⼒和拘束⼒受到损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此类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审理,由于犯罪地法院⼀般就是作出⽣效判决、裁定的⼈民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有违司法的公正性,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第⼀,不能充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从形式正义的⾓度⽽⾔,与任何⼈不得做⾃⼰案件的法官的原则相悖逆。
犯罪地法院审理案件,往往先⼊为主,有违司法中⽴性和被动性,不宜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第⼆,不符合回避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应予回避,不得参加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活动。
其中,当事⼈指本案的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侵害的是犯罪地法院的制度、裁定的执⾏,显然犯罪地法院不宜审理。
第三,应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移送上⼀级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民法院以指定的⽅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谁管辖”问题进⾏的解答,通过上述的分析,在实践中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院管辖⼀般为作出原判决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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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为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高、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件的提起与受理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3)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又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
公安机关书面答复期限为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调查的,而且案件一般都是移送到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对于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管,《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题库

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判断题选项A选项B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侦查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A.对B.错2、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但是,聘请翻译的费用由诉讼参与人承A.对B.错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A.对B.错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A.对B.错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A.对B.错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和办案监督。
A.对B.错7、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A.对B.错8、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必须时可互相代替,同时A.对B.错9、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时,应当确定其有A.对B.错10、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明,也可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A.对B.错11、刑事立案后,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服当事人向法院自诉。
A.对B.错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A.对B.错13、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移交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A.对B.错14、某市国有银行职员王某,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有关部门侦查,进而被依法逮捕。
该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A.对B.错15、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A.对B.错16、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团伙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1号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大人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2、人民法院为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而制作的裁定;3、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以及港澳台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
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转让或者故意毁损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人民法院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视为隐藏财产。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被执行人为逃废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3、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Content-801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二)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的);(三)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五)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六)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七)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八)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贪污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刑讯逼供案(第一百三十六条);(三)诬告陷害案(第一百三十八条);(四)破坏选举案(第一百四十二条);文章来源:/Content-801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五)非法拘禁案(第一百四十三条);(六)非法管制、搜查案(第一百四十四条);(七)报复陷害案(第一百四十六条);(八)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七条);(九)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第一百四十八条);(十)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十一)行贿、受贿案(第一百八十五条);(十二)泄露国家机密案(第一百八十六条);(十三)玩忽职守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十四)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十五)枉法追诉、包庇、裁判案(第一百八十八条);(十六)体罚虐待人犯案(第一百八十九条);(十七)私放罪犯案(第一百九十条);(十八)偷税、抗税案(第一百二十一条);(十九)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第一百二十六条);(二十)假冒商标案(第一百二十七条);(二十一)盗伐、滥伐森林案(第一百二十八条);(二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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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我说立法”栏目中登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上级法院管辖》一文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有一定的弊端,应由上级法院管辖。
按笔者的理解,此处的“上级法院”应是中级人民法院。
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认为欠妥。
理由是:
首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
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显而易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其次,我国刑诉法也有回避制度的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回避。
再者,虽说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是同一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但我们也应看到,法院的各种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广大法官是公正的,且违法办案会受到严格的追究。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功能,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近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为此,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可直接报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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