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薛颖(1112296)从定义上看,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渎职、危害公务行为廉洁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或者对象性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从客体构成上看,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贿赂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经管的共同财产,侵犯公共财产权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这类犯罪间接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
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
这些职能的正常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从客观表现上看,贪污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其中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权为个人非法获取财产的特征,其他犯罪行为则与此关联或具有对向性,如行贿、介绍贿赂,则以财产收买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

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受贿罪是国家⼯作⼈员利⽤职务所实施的犯罪。
它的本质或者说其要害在于权钱交易”,即国家⼯作⼈员利⽤从事公务的权⼒,为⾏贿⼈谋取⾃⼰权⼒范围内的或者与⾃⼰权⼒相关的私利,以换取⾏贿⼈提供的财物。
受贿罪与渎职罪存在⼀定的竞合,那么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问题呢?以下是店铺⼩编为您做出的解答。
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对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只能在相竞合的两个条⽂(犯罪构成)中,选择其中⼀个⽽对⾏为进⾏定罪处罚;不允许对同⼀⾏为同时适⽤两个法条定数罪进⾏并罚,否则便违反了⼀⾏为不⼆罚”的执法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派⽣出的具体原则)。
具体说来,对为收受财物进⽽读职(为他⼈谋取利益)的⾏为,或者将两个部分视为⼀个整体⾏为定受贿罪处罚,或者就其⾏为的主要危害性⽅⾯按具体的读职罪处罚(收受财物只作为⼀个量刑情节考虑);不允许对该⾏为既定受贿罪⼜定具体的演职罪数罪并罚,否则即犯了⼀⾏为⼆罚”的⼤忌。
按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在犯罪构成客观⽅⾯的⾏为分为两种情况:⼀是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是利⽤职务上的便利,⾮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
就前者主动索贿⽽⾔,并不要求考虑是否为他⼈谋取利益”便可构成犯罪,对后者被动接受贿赂来说,强调为他⼈谋取利益”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在后⼀种情况中,犯罪构成客观⽅⾯的标准形式由两部分构成:⼀是⾮法收受他⼈财物,⼆是为他⼈谋取利益。
如果⾏为⼈利⽤职权⾮法收受他⼈财物⽽并不打算为他⼈谋取利益,那只是⼀种敲诈勒索或者诈骗⾏为;如果⾮法为他⼈谋取利益⽽并未收受他⼈财物,那只是典型的读职犯罪⾏为。
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才告完整,反之,只要缺少⼀个要件便不能成⽴,最终也就不能认定受贿罪。
从实际情况看,为他⼈谋取利益”⼜可分为谋取合法利益和谋取⾮法利益两种类型:前⼀类型由于为他⼈谋取的是合法利益,故⼀般不会产⽣与读职罪的竟会问题;后⼀类型由于为他⼈谋取的是⾮法利益,于是在损害国家机关廉洁性的基础上⼜产⽣危害国家机关某项具体管理活动的后果。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自己职务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职责要求和纪律规定履行职责,给国家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渎职行为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明知或应知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泄露国家秘密等。
2.违反职责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不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事务,私自决策或滥用职权等。
3.贪污受贿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通过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收受贿赂、侵吞公共财产等。
4.玩忽职守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自己负有的职责敷衍塞责,导致工作上的重大疏漏或错误,例如对重要文件的审查不认真,导致严重后果等。
5.违反纪律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例如违反党的纪律、部门纪律,导致不良影响等。
针对渎职行为,我国刑法对渎职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失职渎职罪。
失职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明知或应知的,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受贿、贪污、挪用、私分、侵占、公款私存、截留、私分、私放、私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公共财产收益的;2.私分、截留、私放、私留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或者未按照规定用于公共事务的公共财物的;3.不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保管证券、票证、会计凭证,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失或者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4.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经济工作制度授权进行经济活动,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危害的;5.在弄虚作假、篡改、删除、销毁文书、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的。
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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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35、物权与所有权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渎职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渎职犯罪是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分析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探讨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渎职案件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渎职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具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
本文将从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违法:渎职犯罪的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3. 后果严重:渎职犯罪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4. 惩罚严厉:我国法律对渎职犯罪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三、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利益。
2.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利益,而故意实施。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并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渎职行为与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渎职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渎职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渎职犯罪行为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 民事责任:因渎职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 其他责任:根据渎职犯罪的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等。
五、渎职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贪污罪和渎职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职务犯罪,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尽管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在定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贪污罪和渎职罪在刑法中的区别。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贪污、侵占或者放任他人贪污、侵占的行为。
在构成贪污罪时,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物、公共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物。
3. 行为要件贪污罪的行为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贪污、侵占,也可以是放任他人贪污、侵占。
4. 目的要件贪污罪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贪污罪的法律后果一般为刑事追究,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对于涉及巨额贿赂、巨额贪污的情况,贪污罪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2.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可以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3. 后果要件渎职罪的后果需要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渎职罪的法律后果也为刑事追究,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然而,与贪污罪不同的是,渎职罪通常会对被告进行行政处分,如撤销职务、降低官职等。
三、贪污罪和渎职罪的区别在刑法中,贪污罪和渎职罪具有以下不同之处:1. 定义不同贪污罪主要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贪污、侵占行为,而渎职罪则主要涉及在职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2. 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渎职罪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4节-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陈永生

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17年)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
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
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
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
(事实一)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11年)63.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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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
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渎职罪包括36个具体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