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新)
寿险公司利源分析及与新会计准则的衔接

利润(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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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研究 ACCOUNTING RESEARCH
情况)三个部分,三个部分有不同的特性和计量方法,将分别 GAAP_PPe(t+1)×(NO_CLMr-NO_CLMe)]+[SURe-SURr+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下称 IFRS17)于 2020 年 12 月发布,境外上市公司实施时间同国际 准 则 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其 余 公 司 于 2026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考 虑 到 IFRS17 的 复 杂 性, 准 备 时 间 并 不 充 裕, 需 尽 早 研 究。 IFRS17 下的利润表解决了收入可比性、利润来源展现等问题, 但很难直观理解,各财报使用者自然会从较熟悉直观的现行利润 表出发,寻找 IFRS17 利润表与现行利润表是否存在联系,存在 何种联系。
RLS_PADe)+(INT_De-RLS_DPLe)
(NO_CLMr-NO_CLMe)] 为赔付偏差;[ S U R e- S U R r+ P R E M _
其中,下标 e 表示预测、r 表示实际;t 表示期初时点、t+1 PP ×(NO_SURe-NO_SURr)+GAAP_PPe(t+1)×(NO_SURr-
关键词:寿险公司;现行会计准则;利源分析;新会计准则;利润表
引言
后将其重新放至利润表中,再结合其余项目分析,方能知其意,
这个过程也即为利源分析的步骤。
寿险公司现行会计准则由 2009 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一)准备金提转差分解
保险准备金名词解释

保险准备金名词解释(一)保险准备金的概念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承担未来赔款或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保险准备金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了保证未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了处理尚未结案的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3.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二)保险准备金的作用保险准备金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能够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义务。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提存各项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责任。
这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点都具备与业务规模相应的偿还能力。
如果没有足够的保险准备金,理赔过程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无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 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性质是对客户未来风险的承担,并不是简单的给钱换物,而是经营负债,因此需要准备充足的保险准备金以保障未来任何时间内都有充足的资金给付理赔金,从而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
3.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了处理未到期的保险责任和未决赔偿而提取的资金,以此确保被保险人在需要时能获得应有的保险赔付。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未来风险的承担以及对未到期保险责任和未决赔偿的预备,同时也是保障保险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保险准备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保险准备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很早之前的保险业发展阶段。
最初,保险公司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资金作为赔付备付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巨大赔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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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精算报告报表(略)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表2-5)6)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11•【文号】保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1日保监发[2003]19号)各寿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下发以后,对规范和提高各寿险公司编制分红产品专题财务报告的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根据一年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质量,经研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各种报表,不得随意增减报表项目或变更报表项目口径。
二、对修订后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见附件1)新增编报要求如下:(一)业务盈余=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保险业务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
佣金支出。
营业费用、其他支出等费用项目的报表金额之和应等于产品设计时的预定费用金额。
同时,公司应在报表附注中另外披露费用项目的实际金额及其与预定金额的差异,并按照实际金额编制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的备考报表。
(二)公司可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在分红保险账户中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提转差等于提存数减去转回数,其中提存数等于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特别储备的年末数,转回数等于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特别储备的年初数。
在任何时点,提存数和转回数均不得为负数。
在分红业务盈余为负数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提存数不得大于转回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3•【文号】保监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53号2001年1月23日)各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五章监管指标的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一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偿支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加分保赔款支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入。
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之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保险会计处理办法研究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保险会计处理办法研究张柏阳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摘要】随着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相继发布,CAS25(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的相关处理办法得以落实。
在督促保险公司经营规范化的同时,也对保险企业会计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从新准则入手、重点关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与转回,并延伸探讨其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会计新准则计提与转回同其他企业会计相比,保险会计的特点与难点在于负债的核算与计量。
在保险公司众多负债科目下,准备金无疑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
分业经营下,保险准备金又分为寿险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非寿险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保险中也称负债评估日)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为基础进行计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与转回的必要性一方面,国内非寿险业务责任期多为一年,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意味着保险事故在未来12个月均有可能发生,保险人需要时刻准备赔付;另外一方面,现行会计规定在合同生效当期,生效保单的全部金额确认为收入,但收入的确认不代表权责的终了。
故按照会计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保险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同时。
在确认本期保费收入时,还需考虑将上期已经计提但责任到期的部分转回。
总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和转回有助于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符合保险监管力度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双向要求。
必要性自不言而喻。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与转回的具体方法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种类繁多,保单签发日期并非均匀分布,不同保单又有不同保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保监财会[2009]39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保监财会〔2009〕39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便于各公司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我会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问:2007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在计算累计营业利润时,2006年以前的营业利润是否需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共同费用的分摊是否也要按现行向保监会备案的分摊办法进行追溯调整?答:各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填报2007年度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1)各公司应当对期初可比数进行追溯调整;(2)如果追溯调整确有困难,可以不对金融资产、共同费用分摊等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但是,确定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时,应当按照《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的规定,计算2007年以前年度的营业利润,包括:不得扣减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对于不分费差的公司,应当将预定费用调整为实际费用,以确保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反映实际营业利润的累计金额。
问:《编报规则》规定,分红保险利润表和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应当反映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由于宣告保单红利分配方案而应当支付的保单红利。
这里的“宣告日”是指哪个时点?答:宣告日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使得红利分配方案产生法律效力,构成公司法定义务的日期,并不必须是公司正式对外宣告红利分配方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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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
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十分明显的行业特征:保险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物资——风险;保险经营成本支出与补偿顺序和一般行业相反等,正因如此,保险负债相应地表现出特殊性,除了有与一般企业相同的融资性、结算性、往来性负债外,还有独有的负债,即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而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负债。
对财险公司而言,所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此外,还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
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为本期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它包括三部分:第一,根据已报告但尚未理算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报告未理算赔款准备金;第二,根据已理算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理算未支付赔款准备金;第三,根据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1)、对于未决赔案应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所谓未决赔案,是指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款,但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款应为多少等事项尚未达成协议
的案件。
准备金金额有三种估计方法:
其一,逐案估计法。
即由理赔人员逐一估计每起索赔案件的赔款额,然后记入理赔档案,到一定时间把这些估计的数字汇总,并进行修正,据以提存准备金。
其二,平均值估计法。
先根据保险公司的以往损失数据计算出平均值,然后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的变动趋势加以修正,把这一平均值乘以已报告赔案数目就得出未决赔款额。
其三,赔付率法。
选择一个时期的赔付率来估计某类业务的最终赔付金额,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赔费用,即为未决赔款额。
(2)、对于已决未付赔案应提存的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所谓已决未付赔案,是指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赔款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赔款准备金只要逐笔计算即可。
(3)、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应提存的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此类赔款的估计比较复杂。
一般以过去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然后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进行修正,如出险单位索赔次数、金额、理赔费用的增索赔程序的变化等。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赔款准备金;另一类是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保险准备金。
第一类实质就是上述前两
项内容;第二类实质就是上述最后一项内容。
目前,我司的所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于已发生已报告的部分,据实提取,对于已发生未报告的部分,按已决赔款的2%计提。
2、账务处理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包括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将提存、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结转本年利润三项内容。
(1)、期末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
——已发生未报告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2)、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3)、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结转之后,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和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应无余额。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是指公司对1年期以内(含1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已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
新财务制度规定,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按以下三种方法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提存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2、计提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有二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目前,我公司采取的是二分之一法。
二分之一法:
年终决算时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
P=全年自留保费×50%
注: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下同。
3、账务处理
(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例:某财险公司期末直接承保的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分出保费10万元,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款为20万元,已决赔款为50万元,摊回上期同期提存的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30万元、已发生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8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5万元。
提取本期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
——已发生未报告 10000 (╳
2%)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上期同期提取的未到期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长期责任准备金
1、长期责任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
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计提,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记入当期损益。
长期责任准备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
长期责任准备金示保险公司对长期财产保险业务,为应付保险期内的保险责任和有关费用而提存的准备金。
一般按业务年度而不是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也就是说,如果长期财产保险业务的责任期是2年,则结算损益年度为2年,如果责任期是5年,则结算损益年度为5年,依次类推。
长期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即根据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提存。
3、账务处理
(1)、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2)、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3)、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例:某财险公司承保3年期长期工程险,今年为第二年,保费收入为:600万,赔款及其它支出合计为:100万,上年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为300万。
编制分录如下:
将上年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
借: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长期责任准备金
四、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保障基金的内容与确认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记入当期损益。
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应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
2、账务处理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借: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贷:保险保障基金
(2)、产生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保险保障基金
(3)、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
借:保险保障基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