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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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涉税信访【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6﹞126号【发文日期】2006-12-28【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税争议,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信访条例》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税信访,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信访人)对国税机关的征税、处罚及其他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直接向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或通过其他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有关国税机关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涉税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各类涉税信访事项,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对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可以到信访人所在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充分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各级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因涉税信访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信访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 有错必纠;(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 谁主管、谁负责;(四)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等服务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产生涉税信访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涉税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承办、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涉税信访事项;(二)协调处理重要涉税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涉税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涉税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向本级或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及信访处理的建议; (五)对下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的涉税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

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担。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02年3月7日国税发[20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

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

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

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

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专项检查工作,2007年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22号【发文日期】2007-02-26【实施时间】2007-0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整规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部署,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整规办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意见,税务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6.石油石化行业; 7.金融保险业;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5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业是重点检查项目。

在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

2007年,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是: 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

各省税务局要认真分析、科学筛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高项目针对性,确保整治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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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
【标 签】税收执法检查,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7﹞140号
【发文日期】1997-06-24
【实施时间】1997-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各级涉外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好地发挥涉外税收对外窗口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省局在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中增加涉外税收的内容。

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1.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重点是:是否正确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自定与税法不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生产性企业的认定、减低税率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定期减免的执行情况;已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否已按要求清理和纠正。

2.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界定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务事项的处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4.对已投产的石油公司费用列支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增加税负返还政策执
1.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适用增加税负返还政策。

主要是:是否存在企业经营期满后继续执行该项政策的现象;因生产经营范围扩大,企业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后,是否超出规定享受了该项政策优惠。

2.多缴税款及其返还金额的计算。

主要是:计算多缴税款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统一口径执行;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其所涉及的销售额,是否也计算了增加税负并予以返还;违反法规的查补收入是否计算了增加税负并予返还;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当年度已返还税款是否追回;企业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进口环节已返还的税款,是否与生产环节税负统算帐作了必要的调整。

3.增加税负返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超越审批权限的情况。

4.对于符合增加税负返还条件的企业,是否存在未予返还的情况(生产环节)。

(三)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协定执行检查,,重点放在与我国经贸交往较多的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航空、海运协定中税收条款的执行上。

主要是:
1.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是否填报《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并由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2.是否按要求填制税收协定年度报表。

3.在承包工程作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中,是否按规定严格判定常设机构。

4.在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工作中,对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掌握情况,重点了解对海运机构代表处的管理情况。

5.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减免税,是否严格按规定上报批准。

6.对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三个条件的界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执行。

7.演员、运动员在我国从事活动的管理情况。

8.国际运输以及香港包机业务的税务处理情况。

(四)涉外税收征收管理
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旖细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关纳税人违法处理的规定。

具体是:
1.对纳税人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理);
2.所作出的税收处罚(理)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检查步骤、检查方法、问题处理和检查要求等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126号)
的规定办理。

三、几点要求
(一)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在省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涉外税收管理处和政策法制处具体负责组织。

(二)各级国税局机关要根据川国税发[1997]126号文以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

涉外税收自查面要求达到100%,重点检查面达30%,其中,对享受流转税新增税负退税的企业,应全部进行检查。

(三)各地涉外税收的执法检查、整改要纳入当地税收执法检查的总体布置,工作结束时,要进行认真总结。

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和结果,应纳入当地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向政策法制处报送。

同时还要单独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上报总结材料,上报的材料包括涉外税收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和《1997年涉外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及《涉外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统计表将另文下发)。

(四)为推动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涉外处将各地开展涉外执法检查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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