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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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一)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关于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以下两种情况的:(一)安置的残疾人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安置的残疾人已由原企业购买了若干年保险,企业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只要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

五、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国税发[1993]15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文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切实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同时严格将发票的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和数量:1.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 0%以上(含10%):2。

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投入产出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和数量的。

(四)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期限不超过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开具的收购清单、码单等其它收购凭证,均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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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
用印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加盖发票专用印章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7﹞290号
【发文日期】1997-12-26
【实施时间】1997-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公安局(处)、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国家规定的增值税计税、扣税的法定凭证。

近年来,由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印章不统一、不规范,给税款抵扣识别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与此同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私刻的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规范、统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印章,严厉打击和防范私刻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秩序,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曾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印章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
发[1997]238号),对发票专用章的刻制范围、内容、形状、规格和字体等作了统一要求。

现对全省一般纳税人申请刻制增值培专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审批手续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7]238号文件规定,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持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刻章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报县级国家税务局。

发票专用章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刻制。

(二)印章刻制业属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需要刻制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凭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批的名录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企业刻制。

鉴于这次省国家税务系统更换全省一般纳税人增税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工作量大,时间
紧迫,对印章的质材、规格和技术要求高等原因,为了规范印章管理,防止因各地制作印章时质材质量不高,规格不统一,技术不过关,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隙,给今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带来后遗症,这次全省刻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刻制能力的地方,由县级国税部门将需刻制更换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的一般纳税人名录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给《印章准刻证》后刻制;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刻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出具证明材料,并报地级公安机关备案,到刻制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证》后刻制;需要跨地级行政区域刻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地级公安机关复核并出具证明材料,到刻制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证》后刻制;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所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当地公安机关初审后,到省公安厅办理《印章准刻证》后刻制。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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