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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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很多单位的部门人员为了谋取私利,经常给自己或者别人虚开发票,然后回到本单位报销。

这样的行为侵吞公司或者单位的财产,破坏了公司和单位的经济运营。

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那么,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内涵,是做到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与虚开发票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

本罪只规定对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应并处罚金,但对罚金的数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与虚开发票罪一同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利用虚假交易、虚假证明等手段,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定罪名为“偷税罪”,主要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虚构或者变造、销毁、转让、出租、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的量刑标准: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以上量刑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决心和严肃态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

同时,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并且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以免触犯法律,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宁地税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3号)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为加强发票管理,统一对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条款和本处罚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处罚流程应当按照税收行政处罚流程执行。

二、对《暂行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可酌情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行为,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征管信誉等情况,按发票违章处罚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含县)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适用发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四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酌情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一)未导致税款流失;(二)无非法所得;(三)自行改正,或因非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发生并立即报告税务机关。

第五条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的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依其行为危害性程度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会计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

会计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编者按: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支持了西藏自治区高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观点。

201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黄应生先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一文,详细介绍了法研[2014]179号文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再度带入法律人视野。

笔者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作出简要分析,与读者一同探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数额标准争议的由来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此后并没有作出废止法发[1996]30号的决定,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发[1996]30号一直得以适用和援引。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 合理避税的方法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 合理避税的方法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合理避税的方法导读:南京警方联合市相关部门成功破获全市首起“黄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02亿元!近日,南京警方联合市相关部门成功破获全市首起“黄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02亿元。

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2019年6月28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二个月。

风,毫无预兆地席卷整片旷野,撩动人的思绪万千。

去年以来,南京市税务部门发现浙江省台州市人陈某某在南京冒用他人名义虚假注册多家“空壳”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骗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南京警方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办案民警发现,陈某等人自2014年以来通过寻找职业工商税务代办人,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南京申办了南京37家空头公司,再由所谓的“会计”申领、代打发票,大肆向浙江、山东、广州等地受票企业以面料、服饰等为品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左右的票点,“职业票贩”加价后出卖给受票企业用于抵扣。

该团伙利用37家空壳公司开票进销项价税合计约102亿元。

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还发现,嫌疑人通过增加注册公司数量、缩短运营时间短、模糊实际控制人身份等手段逃避侦查。

嫌疑人在作案时,往往利用不同身份一次性注册几十家公司,每家公司均在几月后便予以废弃。

同时,陈某在公司内部还存在层层设卡、上下级之间杜绝互通的情形。

民警经过深入分析,循线追踪奔赴山东、上海、湖南等地,最终于2018年3月12日在安徽将主犯陈某抓获。

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黄金票”就是嫌疑人大批购买黄金,所得到的增值税发票。

嫌疑人在购买了黄金之后,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转手卖给个人消费者以及一些不需开票的黄金加工店,实现资金回笼,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出售给票据中介和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

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虚构、伪造、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其中,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那么量刑标准将会相对较重。

另外,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对较重。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私利,且态度恶劣,不愿意认罪悔过,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对较重。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轻。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记录,且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正面形象,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轻。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且在社会上有负面形象,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重。

综上所述,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出合理的量刑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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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075221888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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