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很多单位的部门人员为了谋取私利,经常给自己或者别人虚开发票,然后回到本单位报销。
这样的行为侵吞公司或者单位的财产,破坏了公司和单位的经济运营。
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那么,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内涵,是做到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与虚开发票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
本罪只规定对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应并处罚金,但对罚金的数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与虚开发票罪一同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页PPT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观是国家对增值税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 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的是为谋取某 种利益、荣誉或者破坏他人商品信誉。过失不构成犯罪。
1、划清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 情节是否严重中区分两者关键。
2、不仅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属于商标 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可以适用“告诉才处 理”的原则。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仍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范围。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我们理 解为,一般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特别重大 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是时,可以适用 “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 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 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 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虚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罪 相 关 试 题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相关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哪种行为不是虚开发票罪:( )A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C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D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 自造或让他人制造假发票;2、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标准:()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C、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1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批评教育;B、没收违法所得C、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D、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犯罪的刑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B、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C、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D、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属于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的是:()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B、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C、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一、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1.行为要件。
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
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
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
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
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
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
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
(2)骗税数额。
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
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
(3)损失数额。
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
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适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1.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符合结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定。
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决定,“为他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根本无法实施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他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税,因此,对于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票罚金怎样计算?

虚开增值税票罚金怎样计算?一、虚开增值税票罚金怎样计算?虚开增值税法金的计算需要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经营活动,也就是根据存在经营活动下导致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
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如果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而自己又有实际经营,对于自己实际经营销售部分的货物,用他人或自己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则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受票方抵扣的税额加上其自己或他人为其虚开的进项税额且已向国家申报抵扣了的税额之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如何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的方法不同,从而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也轻重不一。
二、虚开增值税票的注意事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我们国家所进行的罚金制度是可以和相关的刑法处罚措施并行的。
比如说,如果当事人存在着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也可以进行罚金,罚金的具体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一个范围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案例分析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

(一)本案的单位犯罪问题 正确区分一个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是认定 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关键。①如果本案中 A 公司构成了单位 犯罪,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作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黄某乙 和黄某甲进行相应处罚;如果 A 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就 应当单独对黄某乙和黄某甲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 A 公司不须被判处罚金。 从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首先,被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某乙是经过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甲的同意,并共同商议 让他人为 A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销项从而骗取国家 税款,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A 公司单位领导集体商议由 负责人决定所作出的公司决定。其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 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以 A 公司的名义与糖厂签订合同,而且由 徐某某和邓某某支付给 A 公司的货物款项也是通过 A 公司在银 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汇付相应卖方的,糖厂也是将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给了 A 公司。最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用其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后所骗取到的税款最终仍然返还到 了 A 公司的银行账户,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都被反 映到了公司银行账目之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没有也无法 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骗取的税款私自瓜分据为己有,而 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收益归单位所有。因此,笔者认为 A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甲、 黄某乙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了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 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行为。②我国《刑法》中“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的规定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是骗取税款或者牟利。我国《刑 法》第 201 条规定了逃税罪这一罪名,所谓逃税罪就是指具有 纳税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法人在纳税时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 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③ 就本案而言,A 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而且被告人 黄某甲和黄某乙分别作为 A 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他们 在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 税款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协议让他人为 A 公司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计划将虚开得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 扣 A 公司因销售药品产生的销项,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由于被 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的行为属于 A 公司的单位行为,因此,被 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个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 A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 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A 公司的这 一行为还构成了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法条竞 合,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的法条竞合。由于刑法第 201 条是关于偷逃税款的一般规定,而刑法第 205 条是对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此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 A 公司应以第 205 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④ (三)本案中的共犯关系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 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还涉及 A 公司的 共犯问题。结合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 某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是一种合作共赢的(下转第 19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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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
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