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浅谈刑事侦查监督的方式方法

徇私 舞 弊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今 年 十 月 我 院 审查 李 柏 全 杀 人 案 ,在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时 发 觉 嫌 疑 人 语 无 伦 次 。询 问 证 人 时 又得以证实其 儿童时期 得过癫痫病 , 我 院 即建 议 公 安 机 关 为 嫌 疑 人 作 精 神 病 鉴 定 。经 法 定 程 序 鉴 定 确 认 其 为 限 制 行 为
部 《 于 加 强 检 察 、 安机 关 相 互 联 系 的 关 公 通 知》 有 关 规 定 , 龙 江 省 侦 查 监 督 部 的 黑 门 制订 了适 时介 入公 安 机 关 侦 查 活 动 暂
倾 听 群 众 反 映 , 握 社 会 舆 论 。 捉 掌 捕 案 件 信 息 , 是 实 行监 督 的有 效 方 法 。目 也
工 作 实 际 , 者 认 为 . 从 以 下几 个 途 径 笔 应
细 审 查 团 伙 犯 罪 案 件 .因 为 团伙 犯 罪 恶
性大 . 段残忍 . 手 涉及 案 件 多 . 案 次 数 作 多 . 易 遗 漏 犯 罪或 犯 罪 嫌 疑 人 。 是 仔 容 二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一
浅谈刑事侦查监督的方式方法
岳 政 军
( 龙 江 省 望奎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黑 望奎 1 2 0 ) 5 10
【 关键词】 刑事诉讼 ; 侦查监督 ; 方式方法
人 民检 察 院 的 法 律 监 督 是 根 据 宪 法
机关 自收到 逮 捕 决 定 书 后2 日内 分 别 在 0
查 罪 与非 罪难 以 区 分 的案 件 。今 年 三 月 我 院 受理 衣 占祥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人 民检 察 院 的 性 质 和 职 能 所 决 定 的 ,人 民检 察 院 作 为 国 家 法 律 监
上海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相关案例

上海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相关案例近年来,在上海发生了一系列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分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点和危害,并探讨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一、抢劫罪案例1. 2019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一家商场发生一起抢劫案。
两名男子持刀进入商场,将保安员控制住,抢走了商场内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经过警方的侦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 2020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便利店遭遇抢劫。
一名男子持刀进入店内,将店员控制住,抢走了店内的现金和商品。
警方通过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这些抢劫案件的共同点是作案手段残忍,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抢劫罪是一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应引起广泛重视。
二、敲诈勒索罪案例1. 2018年,上海市一家公司被一名自称“黑社会”的男子敲诈勒索。
该男子威胁公司负责人称,如不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将对公司进行暴力威胁。
公司负责人被迫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
2. 2020年,上海市一家餐饮店遭遇敲诈勒索。
一名男子自称是当地黑社会的成员,向店主勒索一定数额的钱款,威胁其如不支付将对其进行暴力威胁。
店主被迫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
这些敲诈勒索案件的共同点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恐吓和胁迫等手段迫使受害人支付钱款。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手段获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隐蔽,危害性大,应引起广泛重视。
三、预防和打击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1. 提高警惕。
公众应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避免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
2. 加强监管。
商场、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应加强安保措施,增加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制止可疑人员的行为。
3. 加强执法力度。
警方应加强巡逻和侦查工作,加大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4. 加强宣传教育。
恐吓勒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恐吓勒索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李某(化名)因涉及一起经济纠纷,被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以恐吓、勒索的方式,要求支付巨额赔偿金。
被害人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王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涉及一起经济纠纷,便心生恶念,决定以恐吓、勒索的方式敲诈李某。
2. 王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
3. 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向李某的单位发送了一封恐吓信,信中声称李某涉嫌犯罪,如不支付赔偿金,将对其家人及单位进行报复。
4. 李某收到恐吓信后,十分恐慌,担心家人及单位受到牵连。
在王某的威胁下,李某被迫向其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
5. 李某支付赔偿金后,王某并未停止勒索,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以各种理由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
6. 李某意识到自己被恐吓勒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2. 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并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3. 检察机关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受理。
4.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5. 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恐吓、勒索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王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利用被害人的恐慌心理,迫使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3. 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4. 同时,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要勇于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因恐吓勒索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海敲诈勒索多少钱罪立案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多少钱罪立案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敲诈勒索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一旦立案,可能会面临很长时间的拘留、起诉和审判等法律制裁措施。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中心,敲诈勒索的发生频率相对较高,因此有必要了解上海敲诈勒索罪立案的标准。
下面将从金额和情节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金额标准:上海市的公安机关在立案时也会参考相关的部门规范,如《上海市敲诈勒索案件受理、侦查、起诉标准》等,标准中明确了金额的具体范围:1.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纳入行政处理;2.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作为普通案件立案侦查;3.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的,作为重大案件立案侦查;4.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作为特大案件立案侦查。
情节标准:除了金额之外,案件的情节也是立案标准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公安机关一般会参考以下几个情节因素:1.敲诈勒索的手段、方式和手法是否恶劣、恐怖;2.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再犯可能和危险程度;3.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危险性;4.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等。
此外,上海市公安机关在立案时还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如是否有恶劣影响和引起了公众的关注等。
经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上海市对于敲诈勒索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细化的。
只有当金额和情节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会立案侦查。
这种做法既能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的维护,又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大致框架,具体的标准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在实际的案件立案中,公安机关还会根据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标准。
总之,上海市对于敲诈勒索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金额和情节两个方面。
只有当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并且案件具有严重的情节因素时,才会被纳入刑事立案。
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

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作者:刘水莲张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6期近年来,敲诈勒索案件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且逐渐成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多发性罪名。
笔者以审查起诉环节为切入点,对2010年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该单位所属辖区较大,受理案件数量多,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笔者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从而提出防治敲诈勒索案件的对策。
一、敲诈勒索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2010年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敲诈勒索犯罪106件215人。
其中2010年26件53人,2011年33件73人,2012年28件56人,2013年1-10月份19件33人,分别占当年侵财类案件总数(件/人)的9.4%/12.7%、8.0%/11.3%、6.3%/8.5%、5.2%/6.7%。
该类案件在近几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有:(一)从涉案人员看2010年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106件敲诈勒索案件中,属于无业人员的有153人,占总数的71.2%;外来人员作案的有60人,占总数的28.0%。
这表明,无业人员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本地作案。
(二)从作案手段看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呈现出两个新的趋势。
一是由过去的书信、电话敲诈勒索转向当面敲诈。
用书信、电话对被害人或者其家人人身、财产安全进行威胁的方式,由于不易得逞的原因,一直呈下降趋势。
当面敲诈,即当面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或者暴力胁迫,迫使其当场或定期交出钱财,这种作案手段由于更易得手,近年来逐渐增多。
以2012年我院办理的28件敲诈勒索案件为例,当面实施敲诈勒索的就占到89.3%。
二是出现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新作案方式。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近年来,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然而,由于该罪名刑期重,对被告的证据要求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实际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甲某以流氓暴力手段敲诈他人钱财。
甲某刚刚出狱不久,便开始重操旧业以流氓手段为生,情节恶劣。
在某晚,他和其余几个同伙突然闯入某商铺,并恃强凌弱,强迫店主交出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甲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案件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暴力敲诈,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二:乙某利用职务便利勒索他人财产。
乙某担任某公司高层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勒索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案件中,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三:丙某利用手机威胁他人,敲诈对方钱财。
丙某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另一方支付5000元赎金,威迫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钱财。
经法院审理,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此案中,丙某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并实施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实施了勒索行为;其次,勒索行为必须是非法、暴力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的;最后,勒索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的司法认定需要高度谨慎,以避免误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程序经常是由刑事诉讼同时实行的审查与侦查,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身份、受害人的证言、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罪名是否成立、定罪与罚法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强化、证人证言的考量、犯罪行为的责任心、情节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行为,法律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敲诈勒索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在实际办案中,对于敲诈勒索行为的立案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同时,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总的来说,敲诈勒索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在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刘建忠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刘建忠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建忠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刘建忠的同意,指派廖金才律师、刘雪梅律师担任被告刘建忠第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辩护人已会见被告人刘建忠,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对本案被告人刘建忠及其所实施的行为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一,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并不能承认。
如,公安机关认定,2011年10月13日郭承璋、被告人刘建忠等敲诈了被害人陈日升18000元,而据郭承璋在侦查卷P5-8的供述,被害人陈日升害怕再次受到殴打,就是好当场赔给郭承璋12000元,而郭承璋见被害人陈日升还有6000元没赔,便要求被告刘建忠和“猛子”随同被害人陈日升前往西山村取钱,后因被害人逃跑而没有受到6000元,这一事实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证实。
由此可见,郭承璋等人对被害人敲诈12000元,而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18000元。
二,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敲诈勒索罪,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即要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满足:(1),对被害人采取了胁迫的方法,给予财物所有者、占有者精神上的强制;(2),这种要挟或强迫产生了一定的效果;(3),迫使被害人交出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而满足了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的要求;(4),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对于第一点,在敲诈勒索陈日升案中,据郭承璋供述(侦查卷P5-8),被害人陈日升不肯赔钱给他,就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迫使被害人陈日升赔钱给他,赔钱其间,被告刘建忠才赶过来,另据被害人陈日升供述(P72-74)称,用言语威胁,并对其殴打的人只是郭承璋,也就是说,郭承璋单独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恐吓,并单独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从而对被害人陈日升产生了心理上的刺激和精神上的强制,与被告刘建忠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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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一)刑法有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对年满16周岁,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要点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应当围绕此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证明对象,按照案件审核的一般方法进行全面审核,但应当将审核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其情节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犯罪情节,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量刑情节等。
(一)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对此类犯罪主体审核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进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呈批劳动教养。
如果行为人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就构不成此罪。
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通过对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准确认定。
对于敲诈勒索未遂,尚未取得财物的,对其通过敲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需要认真查证、客观判断。
(三)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
在审核案件时应当着重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
2.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敲诈勒索的作案人。
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写信、打电话、发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因此,审查此问题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对敲诈电话、信函以及电子邮件等载体进行作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方法进行核实,并且将这些视听资料、物证、鉴定结论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才能做出判断。
3.审查犯罪嫌疑人如何实施的犯罪行为。
威胁或者要挟是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威胁、要挟的对象,既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实施。
二是威胁、要挟的内容,既可以是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和健康进行直接威胁,也可以是通过揭露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个人隐私、毁坏名声等非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使被害人感到恐惧,而顺从犯罪行为人的意志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三是威胁、要挟的方式,既可以是以口头表达形式对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是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者请别人传话的形式实施。
四是实现威胁、要挟内容的时间,既可以在未来某一个时间实现,也可以是在威胁、要挟的当时实现。
五是犯罪行为人取得非法财产的时间,既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的同时取得,更多的是在进行威胁后的某一个时间取得。
这些特点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应当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及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等证据形式加以印证。
4.审查犯罪后果。
敲诈勒索的犯罪后果包括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也包括敲诈行为人索要的数额和实际到手的数额。
敲诈勒索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谋取非法财产性利益,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这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性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因此,在审核敲诈勒索案件时,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所得财物的价值认定的依据是否充足,鉴定估价机构所出具的估价结论是否科学。
对于价值结论的认定也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敲诈勒索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能否实际取得公私财物是确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邃与未遂问题的主要标准,在审查时亦应注意区分。
审查敲诈勒索案件,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主要是要正确掌握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与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与抢劫都涉及可能有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行为,但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当场取得财物,暴力行为一般也比较轻微。
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都有强行索要情节,而敲诈一般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有特定的被害人。
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一般表现为公然上去就拿,被害人的数量比较多,造成人心惶惶,秩序混乱。
区分敲诈勒索的此罪与彼罪,一定要从行为的本质特征及侵害的客体等方面认真分析,客观判断。
5.审查物证的追缴情况。
6.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注意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
(四)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体要件进行审核敲诈勒索罪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但是主要客体仍然是财产权利。
在审核案件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强索的是否为非法财产利益,如果债权人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等不当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不构成本罪。
三、敲诈勒索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重大嫌疑,是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证明要求,应当具备证明以下问题的相关证据。
1.证明敲诈勒索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
包括报案材料、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勒索信(电子邮件)、录制勒索内容的电话录音等。
其中被害人的陈述材料应当是必备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相关证据。
3.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相关证据:包括“抓获经过”、“到案说明”以及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重大嫌疑的证据。
包括指认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的证人证言,对勒索信与犯罪嫌疑人笔迹进行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对反映敲诈内容的电话录音与犯罪嫌疑人的语音作声纹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与犯罪有关的物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
只要有两种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可以排除相反证据的,就可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是必备证据。
(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此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证明要求。
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还应当包括对犯罪时、地、人、情、果以及犯罪动机、目的的全面证明。
案件审核的重点应当是敲诈手段、占有财物的非法性、敲诈所得财物的价值认定。
1.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确凿证据。
2.证明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
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如果被害人报案后侦查人员设计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案,直接见证了犯罪嫌疑人利用打电话等手段对被害人再次进行威胁、要挟,与被害人约定见面时间、地点等情况,则应在破案报告中进行说明。
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意图强取或者已经实际取得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这里证明的重点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非法占有了公私财产和非法占有财物的价值数额两个方面。
对于犯罪后果还应当有扣押物品清单、有关赃物的价值证明、估价结论、物证照片等加以佐证。
3.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目的、动机的相关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案的作案人,查清楚敲诈勒索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后果,还必须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只需要证明此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即可,不需要对案件的每一细节都查得很清楚,不需要对敲诈勒索的涉案财物价值数额作出精确估价。
对于一时查不清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6周岁的,也可以先行刑事拘留。
但是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求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证明敲诈勒索行为发生的时、地、人、情、果,而且要求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条件。
对于共同犯罪的,要查清楚每个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
对于一人涉嫌多起犯罪的,如在刑事拘留期间没有时间开展全面侦查,可先行查实认定其中一、二起案件予以认定,以此办理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请逮捕手续,其余案件可以在预审期间继续调查取证。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对敲诈勒索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从证据规格来说,对敲诈勒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就是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应当具备以下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