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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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疑难问

关于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疑难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近年来的发案率比较高,由于是新罪名,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在多方面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本文力图廓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理解适用、虚开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竞合以及本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理解性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加重条款,数额,竞合,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源于199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后作为新罪名被吸纳入1997年刑法典。

由于是新罪名,且无相关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作出《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践中认定本罪存有一些疑难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本文拟论述之,以求教同仁。

一、多人分别实施虚开与骗税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为之特别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款是第二百零五条的加重条款,应谨慎适用,严格界定该款的适用对象。

实践中的争议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如何认定“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主体以及由此引伸出的共同犯罪问题上。

观点一认为,第二款中“有前款行为”的主语是指第一款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人:“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语不同,前一个主语系特指,后一个主语系泛指,即不论何人去骗税,只要发生了虚开的发票实际上已被税务机关抵扣的后果,其他条件也符合本款规定,即可适用本款。

观点二认为,第二款的意思应当指犯罪主体必须虚开行为与骗税行为同时具备,即“既开且骗”。

观点三认为,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七款的规定,如果是构成共同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就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共犯,则罪责自负、分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视其具体情况,分别构成偷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诈骗罪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及其犯罪特点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其影响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识别手段及防范措施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处罚及其效果评估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例分析及其警示意义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及其犯罪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未实际发生交易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税务犯罪。

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财务造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虚增企业的进项,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改善企业的经济情况。

2.性质恶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国家和社会的财政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逐利性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通常是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采取的手段。

4.隐蔽性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经济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涉及到企业内部人员之间的勾结,很难被外部人员发现。

5.危害性极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损害企业和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其影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企业利益诉求。

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采取虚增销售、虚高进项、虚开专票等手段,在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滥用税收政策,严重影响了财政秩序。

2.税收管理不到位。

税务系统在监管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因人员不足、主体监管不严、技术装备不足等原因,导致税收管理的漏洞,容易被企业恶意利用。

3.缺乏法律意识。

一些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管理和税收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忽略法律的约束和规定,从而容易陷入虚开专票的误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税收秩序,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破坏市场竞争规则。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到底怎样算虚开发票?2017-05-12建筑业财税快递什么是虚开发票?很多人想当然的以为,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

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听小编一一道来。

0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 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

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0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增值税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增值税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增值税的⽴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要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也可以主动向经营者索取发票,从⽽保护⾃⼰的合法利益,那么虚开增值税的⽴案有哪些标准?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虚开增值税的⽴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数额5000元以上。

相关法律规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案(刑法第⼆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五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三条 [⾮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七条)]⾮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五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数额5000元以上。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虚假发票入账法律后果(3篇)

虚假发票入账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务管理日益复杂,虚假发票入账现象也随之增多。

虚假发票入账是指企业为达到逃避税收、虚增成本、虚报利润等目的,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的行为。

本文将从虚假发票入账的定义、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对虚假发票入账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虚假发票入账的定义虚假发票入账是指企业为达到逃避税收、虚增成本、虚报利润等目的,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的行为。

虚假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空白发票:指未填写任何内容,仅具有发票外观的空白票据。

2. 虚假发票:指在真实发票的基础上,通过修改、伪造等方式,篡改发票内容,以达到非法目的。

3. 假冒发票:指冒用他人名义或单位名称,开具的虚假发票。

4. 假设性发票:指企业为虚增成本、虚报利润等目的,自行开具的虚假发票。

三、虚假发票入账的法律后果1. 税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使用虚假发票入账,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虚假发票入账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使用虚假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企业使用虚假发票入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民事责任虚假发票入账导致他人损失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因虚假发票入账导致他人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企业信誉受损虚假发票入账行为一旦被查处,将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给企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案例分析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

案例分析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

(一)本案的单位犯罪问题 正确区分一个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是认定 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关键。①如果本案中 A 公司构成了单位 犯罪,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作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黄某乙 和黄某甲进行相应处罚;如果 A 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就 应当单独对黄某乙和黄某甲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 A 公司不须被判处罚金。 从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首先,被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某乙是经过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甲的同意,并共同商议 让他人为 A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销项从而骗取国家 税款,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A 公司单位领导集体商议由 负责人决定所作出的公司决定。其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 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以 A 公司的名义与糖厂签订合同,而且由 徐某某和邓某某支付给 A 公司的货物款项也是通过 A 公司在银 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汇付相应卖方的,糖厂也是将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给了 A 公司。最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用其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后所骗取到的税款最终仍然返还到 了 A 公司的银行账户,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都被反 映到了公司银行账目之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没有也无法 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骗取的税款私自瓜分据为己有,而 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收益归单位所有。因此,笔者认为 A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甲、 黄某乙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了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 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行为。②我国《刑法》中“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的规定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是骗取税款或者牟利。我国《刑 法》第 201 条规定了逃税罪这一罪名,所谓逃税罪就是指具有 纳税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法人在纳税时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 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③ 就本案而言,A 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而且被告人 黄某甲和黄某乙分别作为 A 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他们 在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 税款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协议让他人为 A 公司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计划将虚开得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 扣 A 公司因销售药品产生的销项,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由于被 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的行为属于 A 公司的单位行为,因此,被 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个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 A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 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A 公司的这 一行为还构成了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法条竞 合,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的法条竞合。由于刑法第 201 条是关于偷逃税款的一般规定,而刑法第 205 条是对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此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 A 公司应以第 205 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④ (三)本案中的共犯关系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 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还涉及 A 公司的 共犯问题。结合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 某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是一种合作共赢的(下转第 198 页)

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2000年11月16

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2000年11月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2000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货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税论处。

但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货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地所在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
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和处理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和处理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定性,在税收征管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该分歧起源于相关财税政策法律文件对“虚开”概念的语义表述。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虚开的定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将虚开分为三类: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将同样的内容重分为四类: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范畴。

而其定性的分歧正是源于各方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中“让”的不同理解。

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至少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积极、主动地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直接故意);二是在明知的主观状态下,任凭他人为自己虚开(间接故意)。

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的情形必然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按以上规定定性为虚开应无争议;间接故意的情形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则存在弹性的语义空间。

而实践中的操作处理远比这样的二分法更为“丰富”。

笔者作过调查,关于恶意取得虚开如何定性处理的不同观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是虚开;二、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是偷税;三、直接故意是虚开,间接故意是偷税;四、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既是虚开,又是偷税,按偷税处罚,按虚开移送;五、直接故意是虚开。

间接故意中,销售方联系第三方向购货方提供虚开发票的是偷税,除此之外,第三方主动上门提供虚开发票和购货方自己联系第三方开票的是虚开;你认同哪一种?下面,我们用案例的形式来展示各种观点和理由。

一、间接故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定性偷税2004年8月,税务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间向个体工商户王某购买布料,王某向其提供外省4家公司开具的以“柴油”为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811965.79元,税额合计138034.21元,价税合计9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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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
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
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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