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实质性判定原则,对于交易真实存在,根据交易情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并允许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受票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法遵从度。
笔者依据国家财税部门税收政策法规,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具体实践,以及司法机关实际操作办法,对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归纳梳理如下,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操作和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一、开具专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没有“货物流”的购销交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打开看点快报,查看高清大图二、挂靠公司销货被挂靠公司开具专票不属于虚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很多单位的部门人员为了谋取私利,经常给自己或者别人虚开发票,然后回到本单位报销。
这样的行为侵吞公司或者单位的财产,破坏了公司和单位的经济运营。
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那么,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内涵,是做到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与虚开发票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
本罪只规定对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应并处罚金,但对罚金的数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与虚开发票罪一同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利用虚假交易、虚假证明等手段,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定罪名为“偷税罪”,主要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虚构或者变造、销毁、转让、出租、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的量刑标准: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以上量刑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决心和严肃态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
同时,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并且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以免触犯法律,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一、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1.行为要件。
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
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
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
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
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
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
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
(2)骗税数额。
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
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
(3)损失数额。
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
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适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1.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符合结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定。
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决定,“为他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根本无法实施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他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税,因此,对于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摘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我国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
对于本罪,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此骗取国家税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不少争议和不明确的问题。
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对于行为人为自己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用作进项抵扣税款从而偷逃应纳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现行刑法第205条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针对这一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涉及偷税罪以及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持合并说,认为这种情况是立法者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以虚开方式偷税的行为合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一个罪名。
并且认为,刑法第205条第1款的虚开行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虚开方式骗取国家税款,但也没明确规定不包括,从立法规定协调上看,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包括了这两种行为。
第二种观点持牵连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实施骗税行为的,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情况,依照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的通行原则,选择法定刑重的作为罪名。
刑法第205条第2款的法定刑比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要高,因而应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种观点持加重行为说,认为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再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属于加重行为。
第四种观点持法条竞合说,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有同时适用本罪、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可能性,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刑法第205条的犯罪论处。
对此问题,笔者赞同加重行为说。
合并说的错误在于把由复杂行为构成的刑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理解为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违背了本罪的立法出发点。
虚开增值税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增值税的⽴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要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也可以主动向经营者索取发票,从⽽保护⾃⼰的合法利益,那么虚开增值税的⽴案有哪些标准?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虚开增值税的⽴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数额5000元以上。
相关法律规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案(刑法第⼆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五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三条 [⾮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七条)]⾮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五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数额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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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伪造虚开增值税2021判刑标准如何?

If you only treat work as an errand, or just focus on the work itself, then even if you are engaged in your favorite work, you still cannot maintain your enthusiasm for work for a long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伪造虚开增值税2021判刑标准如何?导读: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信大家对于税收这一概念有一定的了解,外国的物品进出我国,要交税收,公司从事一些项目上也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总之国家收税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就有不法之徒,发现里面的商机,通过对税票进行修改虚开,牟取暴利。
那么伪造虚开增值税判刑标准如何?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特体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体客体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责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量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
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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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录一、构成要件 (2)(一)主体方面 (2)(二)主观方面 (2)(三)客体方面 (2)(四)客观方面 (2)二、刑法规定 (3)三、相关规范性文件 (4)(一)1996.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4)(二)2004.11.27《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5)(三)2004.01.07厦门市政法委文件《会议纪要》厦委政[2004]02号(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法规数据库”) (7)(四)2002.04.01上海市高院刑庭、市检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7)四、相关疑难问题 (8)(一)有真实交易情形下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问题 (8)1、有真实的交易,叫他人代开或替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2、超过真实交易的数量、金额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二)以虚增销售收入为目的互相对开专用发票行为 (10)(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为他人虚开”并存的情形 (10)五、一般性辩护思路 (11)(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无罪辩护思路 (11)(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此罪与彼罪辩护思路 (11)(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轻之辩护思路 (12)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为他人虚开”并存情形金额认定之辩护思路 122、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认定之辩护思路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一)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1)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2)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3)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
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具体包括:(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
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1)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
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
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3)“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
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4)“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5)“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
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二、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罪于2011年5月1日后追究)三、相关规范性文件(一)1996.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2004.11.27《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三、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次座谈会讨论的问题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
其中争议较大,且最为核心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问题。
二是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是大家讨论最为热烈,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认定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
问题的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
与会代表认为,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罪标准的关键。
对此,倾向性观点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
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
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性质。
对此,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
对于结果犯的观点,大家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问题的焦点最终归结为行为犯和目的犯之争。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并未将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并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
至于行为人有无偷逃税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有无实际骗取、抵扣税款,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由此可见,该罪属于行为犯而不属于目的犯。
另一种观点同意上述观点的结论性意见,但同时认为,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为自己或为他人偷逃、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诸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
尽管刑法第205 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
正如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妨碍对其进行目的犯的认定一样。
质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与性质认定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要求客观上决定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
尽管上述第二、三两种观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性质的认识有异,但得出的结论一致,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