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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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国税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33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1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主题落地,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深入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扎根工程”,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及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努力以一流的业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不断提升站位。

二、整体思路全省国税系统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要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规范执法、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平台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的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39号【发文日期】1996-01-31【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在1995年6月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各地在试行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经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管理,保障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其他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专用发票等,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专用发票,其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领购 第五条 专用发票的版面分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拾万元版、电脑版。

第六条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专用发票。

第七条 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税控Ic卡,以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专用发票领购证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一)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关于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以下两种情况的:(一)安置的残疾人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安置的残疾人已由原企业购买了若干年保险,企业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只要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

五、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四川国税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

四川国税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第十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发票代码:号码:共页第页序号货物(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备注填开日期:年月日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购买方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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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二、发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适合本地区加强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

(二)宣传贯彻发票管理法规、规章及制度。

(三)负责普通发票的审批、安排印制、内部领发、对外发售和领、用、存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基层征收单位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征收单位加强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对本地区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调查和检查。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伪造、私印、倒买倒卖、虚开代开发票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对本地区普通发票真伪的鉴别及收缴工作。

三、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 (一)各市(地、州)国税局应按照不断档、不积压的原则合理编制发票印制计划。

各种版面发票的印量应根据需用量严格控制,每次印制总量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二)各市(地、州)国税局对印制的发票应定期编辑成样本,以备在查验发票时依样鉴别真伪。

(三)各级国税机关上报计划应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表》(附表一),并报主管局长审批。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的管理 (一)发票防伪专用品主要指:发票专用水印纸、专用荧光油墨。

(二)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国税局统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生产厂家购买。

(三)各地领购防伪专用品时须持省国税局印制的《四川省国税系统发标防伪专用品请购单》(附表二),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国税局统一领购。

(四)防伪专用品必须由市(地、州)国税局领购,派专车、专人押运。

(五)“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样章统一在指定厂家制作。

(六)各市(地、州)国税局向省国税局领购发票监制章时,实行“交旧购新”。

(七)建立专用库房保管防伪专用品和配置保险柜保管发票监制章。

专用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鼠咬、防水、防潮等安全设施,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

(八)建立健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的购领、发放、使用、缴销、登记制度。

五、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按照“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各市(地、州)确定一至二个发票印制企业。

(二)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审批指定,审批合格的发给《发票准印证》。

《发票准印证》每年验审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经省国税局或市(地、州)国税局检查,不合格的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国税局下达《撤销定点印制发票资格通知书》(附表三),同时填制由印制企业签收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表四)。

由市(地、州)国税局收回《发票准印证》,送交省国税局;并收回所印发标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三)省国税局或接受省国税局委托的市(地、州)国税局,应负责对本地区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套印、发票联印制的监督和管理。

(四)因业务需要确需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自似格式发票)(下同),各市(地、州)国税局应严格控制,并审批安排印制。

电脑发票由市(地、州)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审批安排印制。

(五)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其票头中单位名称应与税务登记证上注册名称一致,统一为“四川省××单位××发票”。

且发票版面不得套印除发票监制章以外的其他印章。

(六)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按监制国税机关下达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附表五)中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要严把发票质量关,对有数量不齐、漏页、漏章、漏号、错号等问题的发票,经监制国税机关审批后实行集中监督销毁。

每批发票印制结束后,将所印发票的样票一式两套报送监制国税机关备查。

(七)定点印制企业应按照国税机关的统一规定,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完善保管措施。

(八)定点印制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每半年向省国税局和监制国税机关分别填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情况统计表》(附表六)。

六、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加强库存发票的收发、领退、保管、储备的管理,防止积压和不足现象。

(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代为保管,并根据企业用票需量情况配发。

(三)各级国税机关对定点印制企业印制的发票,必须严格验收手续,并与《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核对相符后,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附表七)。

(四)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库存的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市(地、州)国税局每年度末盘存一次,县级国税局每月末盘存一次,每次盘存都要如实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附表八),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盘存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五)市(地、州)国税局调拨发票给各县级国税局时,应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调拨单》(附表九)。

(六)发票库房应设立安全、保护、防盗、防火、防潮、报警等装置和设施,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七、发票的领购和配售管理 (一)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必须持有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

(二)《领购簿》的格式的内容由省国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统一确定。

(三)对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收缴其旧《领购簿》,换发新《领购簿》;对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被主管国税机关停止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收缴其《领购簿》。

(四)外省(市)来川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使用经营地国税机关管理的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领购发票的版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国税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必须开具《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保证金收据》(附表十),并限期缴销发票、缴销发票时,要及时退还保证金,并填开《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保证金退款凭据》(附表十一)。

收取发票保证金不得扩大范围,并实行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坚持专帐记载、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五)下级国税机关到上级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应按规定填制《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请购单》(附表十二)。

(六)国税机关配售发票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并登记查验已填开的发票本数和起止号码。

(七)国税机关应根据发票配售情况登记《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帐》(附表十三)。

(八)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附表十四),并与盘存报告表核对相符后逐级报送监制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报送县级国税局;县级国税局应于季度终和年终了后十日内报送市(地、州)局。

八、发票的开具的保管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从事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等各类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时,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劳务的,可根据消费者意愿逐笔开具或汇总开具普通发票。

汇总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填开的发票后附上销货清单(附表十五)。

(三)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其它经营活动中,如消费者个人未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收款方应当天汇总或逐笔开具发票。

(四)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违章填开,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等。

(五)省内跨市(地、州)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携带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证明单》) 《外出证明单》上应载明核准带出发票的种类、联次、数量、起止号码及携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用票单位和个人外出经营返回原地,应在有效期后1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带出发票结报手续。

(六)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已开具普通发票的存根联必须保管5年,保管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批准后销毁。

(七)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专人管理、专人填开等发票管理制度,按季填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领、用、存季报表》(附表十六),并于季末的次月随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

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八)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机关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清税款、缴销发票及《领购簿》,原发票不准自行处理。

(九)对纳税人丢失、被盗的发票,按规定处罚后,由配售机关予以注销。

(十)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被盗普通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书面填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附表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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