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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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发文日期】2009-07-13【实施时间】2009-07-1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自2013年3月19日,全文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045号文)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二)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三)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办理发票验旧或缴销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顺序号、各联次逐栏一次性填开,且金额、数量、品种与实际业务一致,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文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切实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同时严格将发票的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和数量:1.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 0%以上(含10%):2。

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投入产出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和数量的。

(四)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期限不超过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开具的收购清单、码单等其它收购凭证,均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于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如下:1. 发票种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发票的一种,具体种类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的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专用发票适用于特殊的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如跨省区的大宗农产品贸易等。

2. 开票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或者经过认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开票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明确标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关键信息,并注明此发票仅用于农产品收购交易。

4. 发票编码: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码,确保发票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5. 发票填开时间: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在交易完成或者交割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具,并在发票上明确填写开票日期。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除了以上的开具规定外,农产品收购发票还需符合以下开具要求:1. 发票真实有效: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农产品的实际收购情况,不得虚假开票或者随意篡改发票内容。

2. 发票保存与归档: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妥善保存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为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3. 发票报备与申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报备给税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相关申报。

4. 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农产品收购发票仅用于农产品收购交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 发票查验与监管:税务部门有权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查验和监管,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是为了确保农产品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是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行为的监管措施。

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活动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地开具发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因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如何才能申请抵扣该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根据武国税函〔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和收购农业生产单位(农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财税〔2002〕10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免税农产品的,若销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其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若销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向农业生产单位(农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应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11-8 13:2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冀国税发[2005]187号发布日期:2005-11-8 13:28:30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关问题难以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

《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2023修正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2023修正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1. 引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产品经营者与农民之间的交易凭证,用于记录农产品的购买和销售情况,是纳税人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应当开具的一种发票。

本文将介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2.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种类2.1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农产品经营者开具的一般发票,用于标识农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信息。

普通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发票内容及相关信息。

2.2 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指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开具、存储、传递和查询的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

农产品经营者可以选择开具电子发票,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进行操作。

3.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3.1 发票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发票名称:明确标识为“农产品收购发票”。

-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用于唯一标识每一张发票。

- 农产品名称和数量:准确记录农产品的名称和数量。

- 商品单价和金额:详细列明农产品的单价和总金额。

- 税率和税额:明确农产品销售涉及的税率和税额。

- 开票日期和销售日期:记录发票开具和农产品销售的日期。

- 农产品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质、方式等。

3.2 开票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开具发票。

- 发票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符合农产品的实际交易情况。

- 发票的打印、复制、填写、签章等环节必须完整、清晰,不得存在模糊、涂改等情况。

-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打印,并保留发票的原始性和可查性。

- 发票一经开具,不得随意更改或补写。

3.3 发票保管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好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期限进行保留,一般要求保存五年以上。

- 发票应当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虫的环境中,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读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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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标 签】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9﹞217号
【发文日期】2009-08-07
【实施时间】2009-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管理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目标
(一)2010年3月31日前将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农产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停止手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建立省局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数据处理平台,所有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实现省局数据集中。

(三)建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预警指标体系,实现数据的分析预警。

二、推行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9年9月30日前,各市(州)局要完成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培训和农产品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

(二)2010年1月1日后,未使用冠名发票的农产品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农产品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2010年3月31日后,使用冠名发票的农产品企业,全部使用农产品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推行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牵头组织工作,拟订推行工作中的相关文件,负责现场会的组织。

(二)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完成系统平台的搭建和测试工作。

(三)航天金穗公司负责对纳税人的培训和企业端系统安装维护工作。

(四)各市(州)局流转税科(处)牵头,征管科(处)、信息中心参与,负责对纳税人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为金穗公司进行培训和安装工作提供保障。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认真做好推行农产品管理系统的宣传组织工作,确保系统的顺利推行。

2.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加强与服务单位的工作联系与协调,统筹安排好培训和安装工作,注意收集反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2010年4月10日前,将农产品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3.电脑发票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地要尽早预计现有发票可使用时间,测算电脑票用量,并于本月20日前报省局。

4.系统全面推行后,各地要加强对系统使用的管理。

确保纳税人正常使用系统开具收购发票和报税,同时要做好数据应用,加强数据分析,提出本地的预警指标,强化对农产品抵扣的监控和管理。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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