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国税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33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1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主题落地,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深入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扎根工程”,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及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努力以一流的业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不断提升站位。
二、整体思路全省国税系统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要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规范执法、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平台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的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39号【发文日期】1996-01-31【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在1995年6月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各地在试行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经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管理,保障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其他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专用发票等,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专用发票,其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领购 第五条 专用发票的版面分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拾万元版、电脑版。
第六条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专用发票。
第七条 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税控Ic卡,以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专用发票领购证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一)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关于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以下两种情况的:(一)安置的残疾人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安置的残疾人已由原企业购买了若干年保险,企业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只要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
五、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10]8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范整合实地查验工作,确保查验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实地查验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查验范围(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先行认定。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依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三)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四)对纳税人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二、查验内容(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查验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要重点查验下列项目:1.证件资料。
核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等原件,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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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标 签】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5﹞12号
【发文日期】1995-02-11
【实施时间】1995-0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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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两套税务机构要设后税收征管工作新的形势和要求,加强国税系统发票管理,保障国防大学家税收收入,维护政党的经济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出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如下意见。
一、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和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
各级国税机关不权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核检查,同时也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应当看到,在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有严格的限定,而众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相互间的经济业务活动以及他们与广大消费者的商业联系,还必须以普通发票作为基本的商事凭证,如果有关工作跟不上,就难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发票隐匿收入,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机关报重视和搞好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依照发票的管理扫流转税的电子表属划分的这一基本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经济业务按规定需要使用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统一发票、专用发票、电脑发票、自拟格式发票),均应由国税系统负责管理。
按我省现行发票的种类划分:主要有各种工业发票;各种商业批发、零售发票;汽车维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缝纫业发票;收购发票;集贸市场发票等。
对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集贸市场的发票管理,在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其业务所需的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确定专人凭有关手续向国税机关申请购买,不得私印发票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发票。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文件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已统一制作国税系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制章”字样,下环刻“国家税务局监制” 字样,中间为“四川省”或“四川XX市(地、州)”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
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各地国税机关新印发票一律使用国税系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原XX税务局监制的库存发票可以继续使用(截止使用时间,另行通知),但应加盖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发票验讫戳记,其形状统一为长方形。
长工3cm,
宽2cm,上端刻“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字样,中间刻“发票验讫”字样。
下端刻验讫戳记编号。
发票验讫戳记由各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制作。
五、加强国税系统发票管理,既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应当不断健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并应当针对分税制和机构分设后在发票管理工作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搞好调查研究。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