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价差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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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

包括: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价格10%时,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

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铁路材料价差调整文件

铁路材料价差调整文件

铁路材料价差调整文件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铁路材料价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铁路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和实施细则。

据悉,此次调整将
对全国铁路建设和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本次调整的核心在于建立市场导向的价格机制。

根据通知要求,铁路材料的价格将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不再采
用政府干预的方式进行定价。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将政府角色从市场
中逐步撤离,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材
料供应商的积极性和竞争力,保证供应链的可持续性和健康发展。

其次,此次调整还将对铁路建设和运营产生积极影响。

在现今快速发
展的经济环境下,铁路运输成为各个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它所
需的各种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也直接影响着铁路工程的建设和维
护成本。

本次调整,将铁路材料的价格进行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铁
路建设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进一步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同时调整
后的材料价格也更符合市场实际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期望。

最后,此次调整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配合和努力。

在价格机制
建立阶段,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市场维护,防止非法垄断和价格操纵等
行为的出现;同时企业应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入手,
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全力支持铁路材料价格机制的健
康发展。

总的来说,本次铁路材料价差调整的实施,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强
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探索更加市场化的发展模式,促进铁路建设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并为实现“铁路强国”战略目标
做出重要贡献。

铁路建设甲方供应物资价差调整问题及对策

铁路建设甲方供应物资价差调整问题及对策

An a l y s i s a n d S o l u t i o n s o f P r i c e D i f e r e n c e A d j u s t me n t o f C l i e n t
s u p p l i e d
Go o d s a n d Ma t e r i a l s i n R a i l wa y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r o j e c
c o r r e s p o n d i n g c o u n t e r me a s u r e s t o c l i e n t — — s u p p l i e d g o o d s a n d m a t e r i a l s m a n a g e me n t i n r a i l w a y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r o j e c t s Re s e a r c h c o n c l u s i o n s : ( 1 )B u d g e t p r i c e s f o r c l i e n t— s u p p l i e d g o o d s a n d m a t e i r a l s s h o u l d b e d e t e r mi n e d b y a
2 0 1 3年 1 1月


工 程


NO V 2 01 3
第1 1 期( 总1 8 2 )
J O URN AL OF RAI L W AY E NGI N EE RI NG S OC I E T Y
N O. 1 1 ( S e r . 1 8 2 )
文章 编号 : 1 0 0 6— 2 1 0 6 ( 2 0 1 3 ) 1 1— 0 1 1 2— 0 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决定适当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并建立上下浮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1。

二、磷矿石整车运输调整为执行2号运价,农用化肥调整为执行4号运价。

其他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铁路货物运输计费里程、重量确定办法等计费相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

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详见附件2。

四、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

(115号文分担原则)有所不同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182号文) 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差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
±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 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差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 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招标的材料价差,按批准的变更设计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 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 ±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 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 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3%以内 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 担。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 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 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 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 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 差。
结算。要处理好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关系,防止 出现违法违规、合同纠纷等不良后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 划顺利推进。
(铁建设[2008]182号)与(铁建设[2009]46号) 的异同点
一、价差计算(115号文)完全相同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182号文)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发改价格[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铁路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决定适当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并建立上下浮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1。

二、磷矿石整车运输调整为执行2号运价,农用化肥调整为执行4号运价。

其他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铁路货物运输计费里程、重量确定办法等计费相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

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详见附件2。

四、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五、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


(铁建设[2008]182号)与(铁建设[2009]46号) 的异同点


一、价差计算(115号文)完全相同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182号文)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 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 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 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大型站房)批复概算按地方编制办法 (含定额)和采用地方信息价编制时: 当期信息价可参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当期信息价计算(但要在备注中栏 中注明) 。

当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 要材料价格信息》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差价如 何计算:
参考施工单位实际采购的合同单价(发票、 付款凭证)分析计算,但要采用从紧原则 (要在备注中栏中重点说明) 。

执行文件时间节点问题:


关于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铁 建设[2008]182号) (2008年10月3日发布) (2007年 10月至200*年*月*日)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 建设[2009]46号)(2009年3月30日发布)( 2009年3 月30日起执行)

3.材料价差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半年调整一次。建 设单位招标采购材料价格超过概算价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按I类变更程序),材料价 差按最终实际采购费用进行结算,并相应 调整合同额与验工计价。

铁路工程单价合同调差规定

铁路工程单价合同调差规定一、调差原则1. 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实际成本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2. 调差事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出,未在合同中明确的事项不予调整。

3. 调差申请应由承包方提出,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执行。

二、调差条件1. 当原材料、设备、人工等成本因素发生市场变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方可启动调差程序。

2. 调差申请应在成本变化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具体时限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3. 承包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成本变化的事实及其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三、调差程序1. 承包方应在发现成本变化后,及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是否进行调整及调整金额。

3.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四、调差计算1. 调差金额的计算应以合同中的单价为基础,结合市场价格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

2. 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确保调差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调差金额应在确认后的下一次支付周期中予以结算。

五、其他规定1. 合同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因调差产生的任何疑问或争议。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调差不得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

3. 本调差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六、法律适用本调差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法律法规为准。

七、附则本调差规定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充分理解并同意本调差规定的所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适当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适当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适当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为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合理分流,缓解铁路运输供求矛盾,经报请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统一运价的国家铁路正式运营线和运营临管线,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4.81分提高到5.31分。

其中整车农用化肥等部分货物品类运价暂不调整。

二、取消现行整车6号运价,执行现行6号运价的各货物品类改按调整后的5号运价执行。

现行7号、8号运价序号相应调整为6号、7号。

将现行零担货物4个运价号合并为2个。

执行现行21号、22号运价的各货物品类按调整后的21号运价执行,执行现行23号、24号运价的各货物品类按调整后的22号运价执行。

三、调整部分货物品类适用的运价号。

整车运输“油页岩(货物品类代码0691)"改按调整后的2号运价执行;"铁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10)","其他金属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90)","植物的麸、糠、糟、粕、壳、灰、渣(货物品类代码9933)","叶粉、叶粒、玉米芯粉、配合或复制饲料(货物品类代码9934)","废碎物品(货物品类代码9942)"等改按调整后的4号运价执行;"木柴、木炭、板皮、锯末、刨花、木丝、松明子、树条、树的根、枝、叶、皮(货物品类代码2135)","糖料(货物品类,代码2142)","烟梗、烟末、烟杆(秸)(货物品类代码2152)","磁带、软磁带、唱片(货物品类代码2495)"等改按调整后的5号运价执行。

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

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超出正常风险范围,制约了建设项目的实施。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合同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规定,参照地方政府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式,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现对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差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表),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及概算调整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差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差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招标的材料价差,按批准的变更设计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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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价差调整的规定铁路价差调整的规定((113号文号文))
4.1.1价差调整是指基期至概(预)算编制期、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对价格所做的合理调整
4.1.2价差调整的阶段划分
铁路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阶段,分为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和设计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两个阶段。

(1) 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所发生的各项价差,由设计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列入单项概(预)算。

(2) 设计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所发生的各项价差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充分体现市场价格机制,按合同约定办理。

4.1.3人工费人工费、、材料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运杂费、、设备费等主要项目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价差调整方法
(1)人工费价差调整方法
按定额统计的人工消耗量(不包括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乘以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与基期综合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算。

(2)材料费价差调整方法
①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土工材料、花草苗木、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的价差,按定额统计的消耗量乘以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②水、电价差(不包括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水、电),按定额统计的消耗量乘以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③其他材料的价差以定额消耗材料的基期价格为基数,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系数中不含机械台班中的油燃料价差。

(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方法
按定额统计的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编制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编制期综合工费标准、油燃料价格、水电单价及养路费标准计算)与基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计算。

(4)设备费的价差调整方法
编制设计概(预)算时,以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中的设备原价作为基期设备原价。

编制期设备原价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和生产厂家的现行出厂价分析确定。

基期至编制期设备原价的差额,按价差处理,不计取运杂费。

3.2 材料费
指按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预算价格等计算的费用。

3.2.1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1)材料原价。

指材料的出厂价或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对同一种材料,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而出现几种原价时,其综合原价可按其供应量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

(2)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等。

(3)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耗损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3.2.2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1) 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花草苗木、土工材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电算代号见表4)的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价格均不含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应单独计列。

若调查价格中未含采购及保管费,要计算其按材料原价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

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以上材料的编制期价格应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2) 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均
为含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的价格。

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计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中)。

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的编制期价格应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3) 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其编制期与基期的价差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

此类材料的基期价格已包含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部颁材料价差系数也已考虑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因素,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另计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表4 采用调查价格材料的品类及电算代号


材料名称电算代号
1水泥1010001~1010100
2木材1110001~1110018
3钢材1900001~1979999,1980010~1989999,
2000001~2009999,2200001~2209999,
2220001~2249999,2810023~2810999
4给水排水管材
1400001~1403999,2300010~
2309999,
2330010~2330109,3372010~
3372999
5砂 1260022~1260025
6石 1230001~1240599
7石灰、黏土
1200013~1200019,
1210004,1210016
8砖、瓦
1300001~1300054,1310001~
1310099
9
土工材料、花草苗
木 3410010~3412999,1170050~1179999
10钢轨 2700010~2709999
11道岔 2720010~2729999
12轨枕 2741012~2741799 13
钢梁 、钢管拱、斜
拉索
2624010~2624999 14钢筋混凝土梁 2600010~2609999
15铁路桥梁支座 2610010~2612999,2613110~2613499,
2625010~2625999
16钢筋混凝土管桩 1405001~1405009
17 电杆 、铁塔、机柱
1410001~1413499,4843010~
4844999,
7812010~7812999,8111036~
8111099
18 接触网支柱
5200302~5200799,5300051~
5399999
19
接触网 及电力线

2120001~2129999,5800001~
5800499,
5811016~5866999
20 光电缆线
4710010~4715999,4720010~
4734960,
7010010~7312999,8010010~
8017999
3.2.3再用轨料价格的计算规定 修建正式工程使用的旧轨料(不包括定额规定使用的废轨、旧轨,如桥梁和平交道的护轮轨,车挡弯轨等),其价格按设计调查的价格分析确定;本工程范围内拆除后利用的,一般只计运杂费,需整修的,按相同规格型号新料价格的10%计算整修管理费。

材料价差系数地区划分 Ⅰ 沈阳局、 哈尔滨局
Ⅱ 北京局、呼和浩特局
Ⅲ 上海局、南昌局、济南局
Ⅳ郑州局、广铁(集团)公司Ⅴ成都局、柳州局、昆明局Ⅵ乌鲁木齐局、兰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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