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铁路材料价差调整文件

铁路材料价差调整文件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铁路材料价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铁路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和实施细则。
据悉,此次调整将
对全国铁路建设和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本次调整的核心在于建立市场导向的价格机制。
根据通知要求,铁路材料的价格将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不再采
用政府干预的方式进行定价。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将政府角色从市场
中逐步撤离,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材
料供应商的积极性和竞争力,保证供应链的可持续性和健康发展。
其次,此次调整还将对铁路建设和运营产生积极影响。
在现今快速发
展的经济环境下,铁路运输成为各个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它所
需的各种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也直接影响着铁路工程的建设和维
护成本。
本次调整,将铁路材料的价格进行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铁
路建设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进一步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同时调整
后的材料价格也更符合市场实际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期望。
最后,此次调整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配合和努力。
在价格机制
建立阶段,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市场维护,防止非法垄断和价格操纵等
行为的出现;同时企业应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入手,
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全力支持铁路材料价格机制的健
康发展。
总的来说,本次铁路材料价差调整的实施,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强
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探索更加市场化的发展模式,促进铁路建设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并为实现“铁路强国”战略目标
做出重要贡献。
铁路建设工程材料费及价差调整浅析与思考

8. 11
平均值
63.03
36.97 23.38
13.59
从表I可看出,不同类型铁路桥梁的可调差材 料和不可调差材料所占百分比不同,且变化幅度大,
2材料费占比分析与思考
2.1以桥梁工程为例分析各类材料费用占比 根据《关于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
差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182号)(以下简称
“182号文”)及“46号文”规定,以重庆某新建铁路
部分桥梁工程为例,分类统计铁路桥梁T程的材料
费占比情况,详见表1。
表1铁路桥梁工程材料费占比统计
根据材料价差风险承担主体,铁路建设工程材 料分为建设单位承担风险材料和施工企业承担风险 材料。根据目前施工图招标总价承包合同模式,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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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技术与经济
2019年7月
料价差的分担原则为: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 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 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 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无风险包干费的, 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 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 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但仅限于可调料差的钢 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对于砂、碎石、片石等不可调差 的地方性材料,材料价差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
1铁路建设工程材料类别分析
1.1按材料供应方式分 根据目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招标总价承
包合同模式,铁路建设工程材料按供应方式主要分 甲供材料和承包人自购材料。对于线下工程而言, 甲供材料主要有桥梁支座、钢梁伸缩装置、桥梁防水 层材料、隧道防水板及止水带等.承包人自购材料主 要有钢筋、钢绞线、水泥、混凝土外加剂、火工品、地 材及辅助材料等。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

(115号文分担原则)有所不同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182号文) 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差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
±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 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差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 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招标的材料价差,按批准的变更设计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 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 ±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 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 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3%以内 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 担。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 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 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 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 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 差。
结算。要处理好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关系,防止 出现违法违规、合同纠纷等不良后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 划顺利推进。
(铁建设[2008]182号)与(铁建设[2009]46号) 的异同点
一、价差计算(115号文)完全相同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182号文)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
关于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年(卷),期】2008(23)6
【摘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超出正常风险范围,制约了建设项目的实施。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合同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规定,参照地方政府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式,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现对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差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4页(P51-5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2008年焊接材料年度技术报告(一)——纵观焊接材料发展,启示产业战略调整
2.2008年焊接材料年度技术报告(二)——纵观焊接材料发展,启示产业战略调整
3.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8年度1季度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
4.关于发布铁路工
程建设2008年度2季度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5.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
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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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cf1602de80d4d8d15a4fa5.png)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皖交基『2008』47号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投资建设集团公司:经研究,现将厅定额站《关于安徴省交通建设项U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安徽省交通建设项U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稳定和发展,指导我省交通丄程材料价差调整工作, 结合皖交基(2003) 84号、皖交基(2004) 9号、皖交基(2007) 88号等文件的材料价格调整意见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对交通建设项LI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提岀如下指导意见,供建设各方参考。
一、调整原则(-)2008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II,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二)2008年在建的交通建设项LI,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皖交基(2007) 88号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完成的丄程量或材料供货数量,可参照本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三)国内经济组织以BOT或总价承包形式建设的项U,按合同办理,不在调价范围。
(四)利用世行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1_1,按世行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办理。
(五)国省道、农村公路分别山省公路局、市交通局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价差调整方案。
二、调整范围(一)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下列材料:钢材、水泥、沥青,柴(汽)油、重油、钢绞线、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半成品)。
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及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圉。
(二)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口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第一篇: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 132 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厅直有关单位: 2007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钢材、水泥、沥青、油料等持续、异常上涨,材料价差风险超出了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承受范围,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业主、承包人对此反映强烈。
为指导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工作,规范价差调整机制,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经9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交通厅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doc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价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铁路工程材料调差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铁路工程材料调差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作者:陈秀莲来源:《海峡科学》2012年第12期[摘要] 结合向莆线福州站改扩建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分析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探讨如何进行有效合理的价差调整,以及材料调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建议,以指导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控制。
[关键词] 铁路项目材料调差工程造价0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方式已发生了多次变化,经过原来单纯的定额计价法、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结合方式到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相关规范和配套规则逐步成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新的经济模式指导下,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时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
本文认为,正确合理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是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工作之一。
因为材料费在工程项目投资中约占建安费的60%,现在建筑材料价格几乎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材料价格随市频繁变动,若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材料价格,准确合理地调整材料价差,实现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最终合理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材料价差调整的意义福州站改扩建工程的建设规模为:车站正线2条、到发线12条、高站台7个;存车线10条,动车检查线2条;增设机车走行线1条;既有正线改造3.935km,新建下行联络线3.792km;新建无站台柱雨棚5.9万m2,扩建高架候车室1.3万 m2,生产及办公房屋2.5万m2;大桥1座199.2延米,中桥3座108延米,小桥2座24延米,涵洞14座848延米。
批复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为10.3008亿元,按照初步设计概算分析,工程人材机费用比例见表1。
表1 建安工程人材机费用比例费用类型费用额(万元)费用比例(%)人工费 3700 4.0%材料费其中甲供材料费 29543 29%12820 12%机械使用费 3638 4.0%静态投资 103008 100%从表1可知,材料费占总概算的比例为29%,约占直接工程费比重的80%。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
(铁建设[2008]182号)与(铁建设[2009]46号) 的异同点
一、价差计算(115号文)完全相同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182号文)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 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 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 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大型站房)批复概算按地方编制办法 (含定额)和采用地方信息价编制时: 当期信息价可参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当期信息价计算(但要在备注中栏 中注明) 。
当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 要材料价格信息》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差价如 何计算:
参考施工单位实际采购的合同单价(发票、 付款凭证)分析计算,但要采用从紧原则 (要在备注中栏中重点说明) 。
执行文件时间节点问题:
关于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铁 建设[2008]182号) (2008年10月3日发布) (2007年 10月至200*年*月*日)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 建设[2009]46号)(2009年3月30日发布)( 2009年3 月30日起执行)
3.材料价差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半年调整一次。建 设单位招标采购材料价格超过概算价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按I类变更程序),材料价 差按最终实际采购费用进行结算,并相应 调整合同额与验工计价。
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
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超出正常风险范围,制约了建设项目的实施。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合同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规定,参照地方政府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式,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现对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差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表),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及概算调整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差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差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招标的材料价差,按批准的变更设计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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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
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3.材料价差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半年调整一次。
建设单位招标采购材料价格超过概算价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材料价差按最终实际采购费用进行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额与验工计价。
三、规范合同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铁道部下发的补充文本,根据铁道部确定的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以及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价差或材料价差调整内容,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四、验工计价
从2009年2季度起,根据《关于2009年一季度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2009]53号),在1季度验工计价控制幅度的基础上,各建设单位应依据上季度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及变化幅度,和本季度各月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结合具体建设项目本季度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具体项目本季
度验工计价额度并按合同及调整内容约定控制工程款支付。
铁道部每半年调整材料价差后,各建设单位根据铁道部公布的价差调整内容调整验工计价。
五、调整要求
建设项目材料差价调整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依照本通知精神,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地计算、审核材料差价,按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铁道部鉴定中心按程序对材料价差引起修正设计概算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批准。
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履行决策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数量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差价结算。
要处理好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关系,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合同纠纷等不良后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附件:相关物资设备目录表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基本建设材料价差调整意见
抄送: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投资公司,鉴定、审计、工管中心,部内计
划、财务司,运输局,京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