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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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统计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统计工作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学校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了解校情和指导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均为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本条例。学校师生员工均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的统计管理工作,并履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第四条学校的重要统计资料,无论对内对外、对上对下都必须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定、提供

和公布,所公布的统计资料均为一个周期的统计结果。

第五条学校统计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完成《X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完成学校办公室下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所规定的内容,学校办公室要同时做好统计结果的分析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数据依据。

第六条学校统计调查工作的程序是:按照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统计工作计划,按计划实施统计调查工作,审核统计结果,确定准确无误后请主管领导签批、上报、公布。

第七条学校实行统计调查周期性普查和抽样调查制度。周期性普查每年进行 2 次,即每年的3 月末、9 月末。周期性普查和抽样调查统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对统计调查工作主要内容中规定的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部门)应随时报送变化的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设专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学校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的统

计工作。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相互配合,统一协调的统计队伍,应保持统计人员的基本稳定。

第九条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实行专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允许统计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制定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统计工作,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国家、省及学校的统计调查任务,并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管理、报送学校及单位(部门)统计调查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的权力是: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纠正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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