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
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作者:肖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以2015年8月最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例,文章对该规定的溯及力进行正当性研究,由此探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希望引起广大读者对于该问题的深思。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定司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者简介:肖军,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33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正式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民间借贷规定》本身没有对溯及力问题进行说明,但2015年8月25日,也就是该规定被公布的19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向各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
笔者认为,《通知》中有关适用《民间借贷规定》溯及力问题的说明存在着相当大的正当性存疑问题,需要予以纠正。
一、《民间借贷规定》的亮点及《通知》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说明在《民间借贷规定》生效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直适用的依据是1991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法院只是不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请求权而已,但对于此前已经自动履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这种情况已经得到改变。
最新颁布实施《民间借贷规定》,存在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其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民事法律应给予保护的固定利率是年利率24%;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间,如果当事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给予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话,法院也不会反对,同时对于此年利率区间的利息已经自愿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的借方当事人要求法院予以追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也即不判令追还;超过年利率36%则是无效区,法院不仅不予以保护,而且对于此年利率区间的利息已经自愿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要求予以追还的,法院予以支持,应当判令返还。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溯及力原则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溯及力原则合同溯及力原则是指合同产生效力的时间可以回溯到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溯及力原则在很多情况下被广泛应用,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合同溯及力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影响。
一、合同溯及力原则的概念合同溯及力原则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可以回溯到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
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一旦合同生效,它的效力就可以追溯到约定的起始时间。
这个原则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交易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合同溯及力原则的适用范围合同溯及力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起始时间,但实际签署合同的时间晚于约定的起始时间时,合同溯及力原则允许将合同的效力追溯到约定的起始时间。
这样一来,当事人可以在时间上获得更长的权益保障。
2. 涉及到付款或交付方面的合同对于一些需要付款或进行交付的合同,合同溯及力原则同样适用。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之前开始履行付款或交付的义务,而这些行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被认定为有效。
3. 法律的追溯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特定合同进行追溯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合同签订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合同溯及力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合同的效力追溯到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
三、合同溯及力原则的实践影响合同溯及力原则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交易双方的信任,提高交易效率。
具体影响如下:1. 提高交易的确定性合同溯及力原则可以确保合同的效力在约定的起始时间之前产生,这样当事人可以提前进行相关的交易筹备工作,并在约定时间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确定性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安排资源和计划,提高交易的顺利进行。
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溯及力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之前就能够得到保护。
例如,在商品交易中,如果合同生效后商品价格上涨,应用合同溯及力原则可以让买方以约定的起始时间的价格购买商品,避免为价格上涨而承担额外费用。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指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适用于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而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适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说,法律只适用于它所制定的规定生效之后的行为。
这是因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它的目的是引导社会行为,并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
因此,法律的追溯力主要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依赖。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追溯力。
比如,在战争状态下,国家可能会颁布紧急法律,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这是因为战争带来的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法律措施来处理,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在法律变化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过渡期也可以适用于旧法律规定,以平稳过渡。
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回溯到过去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规定。
这是因为法律应当是人们行为的指导准则,它不应该对过去的行为进行任意的干预。
人们应该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行为,而不是依据后来的法律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溯及力。
比如,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制定相关法律,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惩治,就具有溯及力。
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必须得到惩罚,不能为其过去而遗忘。
此外,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改正或者废止后,原先的行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律的追溯力决定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而法律的溯及力决定了法律规定的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追溯力和溯及力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追溯力和溯及力,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现⾏刑法对溯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刑法》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我国现⾏刑法对溯及⼒的规定是怎样的
(1)⾏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从旧)。
(2)⾏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现⾏《刑法》(从轻)。
(3)当时的法律和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刑法》不具有溯及⼒(从旧)。
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现⾏《刑法》重,则应适⽤现⾏《刑法》(从轻)。
(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效判决,继续有效。
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刑法》
第⼗⼆条【刑法溯及⼒】中华⼈民共和国成⽴以后本法施⾏以前的⾏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本法。
本法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效判决,继续有效。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店铺致⼒于为⼤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即法律溯及力问题,是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溯及力的确定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溯及力的概念、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具体而言,法律溯及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从旧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2. 从新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4.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三、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2.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的时效性和前瞻性,有利于打击新出现的违法行为。
3.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我国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1. 刑法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

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追溯力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具备溯及力。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或事件。
追溯力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它能够解决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法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本文将就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的概念、分类和适用条件等进行深入探讨。
一、追溯力的概念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具有溯及力的能力,即某项法律规定在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或事件。
追溯力体现了法律的延续性和适应性,也是法律的一种特殊力量。
追溯力使得法律能够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作出调整和变更,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二、追溯力的分类1. 有利追溯: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有利的效果,使其享有法律保护。
有利追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 刑事有利追溯: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犯罪行为。
b) 民事有利追溯: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有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民事纠纷。
2. 不利追溯: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效果,限制其合法权益。
不利追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 刑事不利追溯: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不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犯罪行为。
b) 民事不利追溯: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民事纠纷。
三、追溯力的适用条件为了保证追溯力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法律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保护原则:追溯力适用的前提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2. 补充性原则:追溯力适用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或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维护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3. 合法性原则:追溯力的适用应符合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即不得逆追法律规定的效力,不得追溯到已经废止或无效的法律。
4. 公平原则:追溯力的适用应强调公平原则,避免因法律追溯而导致不合理的利益分配。
总结:法律的追溯力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它体现了法律的延续性和适应性。
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Speed ??is everything, it is an indispensable factor for competit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在当今这个社会,相信大家对于民法都不太陌生,毕竟民法调整的事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规定,那么,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相信大家对于民法都不太陌生,毕竟民法调整的事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规定,那么,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法的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二、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
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
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
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
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对于过去发生的事实或行为的效力问题。
追溯力指的是法律可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具体事实进行追溯,即将未来的法律规定应用于过去的情形中;溯及力则是指法律可以在适用当时法律规定的同时,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行为产生效力。
法律的追溯力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变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为了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律能够追溯到过去的一定时期,使得法律规定对过去的事实或行为具有效力。
在法律的追溯力中,有一些原则是需要遵守的,比如法律不溯及无法,即法律不得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产生追溯力;法律追溯力应当具有局限性,即在合理的限度内才能追溯。
此外,法律的追溯力应当符合正义和公平原则,即对违背法律规定的不正常行为可以进行追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可以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行为产生效力。
法律的溯及力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追溯法律的条款来逃避法律的惩罚,使得法律能够对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在法律的溯及力中,也需要遵守一些原则,比如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和刑罚的设定应当依据法律而不能溯及无法;法律的溯及力应当具有局限性,即不能对过去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再次进行追溯。
同时,法律的溯及力也需要符合法治和公正的原则,避免对个体的乱用和滥用。
在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的追溯力有助于保障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法律变更而产生的法律真空和法律无效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的溯及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
然而,在具体的案例中,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确保法律的适用符合正义和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是法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对过去事实或行为的效力问题。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具体判断和处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确保对不法行为的追究和制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实体法:
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
4、司法解释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规定施行日期(发布之后)。
但实际上并不统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一审溯及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二是一审二审均有溯及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本解释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程序法:
原则为从新。
有学者认为程序法规定的是解决实体问题的程序,因此不存在程序法有无溯及力的命题。
201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