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我们的生命里,藏着我们读过的书、走过的路、爱过的人;那些奋笔疾书的夜晚,那些煮茶读书的日子,那些咬牙坚持的岁月;它们串联起来,才能换来我们现在丰盛的人生状态。
要成就一番事业,不仅要有梦想,还要有行动;不仅要有计划,还要有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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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人本身,而是人身利益,具体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其产生依据有二:(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客体不同(1)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2)债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等)(4)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姓名)(5)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抚养、扶养、赡养、同居等)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问:你对你的电脑享有所有权,那所有权 体现的是你对电脑的权利还是你对其他人 的权利? • 资源的有限性,配置
2014年5月9日
• 平等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 平等(非命令与服从) • 意思自治(自由、自愿) • 补偿
2014年5月9日
2014年5月9日
谢晋遗孀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
死者的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4年5月9日
• 2009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就侵犯谢晋名誉权案一审判决宋祖德、刘 信达败诉,并判赔偿谢晋遗孀徐大雯女士 各类损失共约29万元。 • 2010年2月1日下午,谢晋名誉侵权案二审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 前声称将亲自出庭的上诉人宋祖德未现身。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生理死亡: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
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1、心脏停止跳动 Vs 脑死亡
2014年5月9日
母爱 永不言弃!植物人怀孕妈妈昏迷中流泪拒堕胎
• 2. 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如果互有继承 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 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 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 继承。
2014年5月9日
• C. 出生日期认定的证据效力:“户籍证 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 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 D. 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达到 法定年龄; • 请举例
2014年5月9日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特留份)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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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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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我只养你18年”是否合法?
王晨的父母离婚后,王晨被判给了生父抚养。后生父又 结了婚,母亲也成了家。王晨于2002年9月考上了南京某 大学,成了一名大学生。不料,王晨的父亲拒绝支付他的 学杂费,最终还是生母将她的养老金存折质押后借钱勉强 给王晨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
基金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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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定义: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 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A. 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 B.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C.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不能抛弃;法人的 权利能力可以剥夺,抛弃,合并; D. 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不得享有。
待定状态
死
亡
演出合同 (终止)
婚姻关系 自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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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当事人有意识地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活动。
1.表意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2.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1
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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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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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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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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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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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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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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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即民事 法律关系变动之原因。 特征: (1)是一种客观的现象; (3)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3)符合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是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又分为两种: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 1 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继续 占有等。 (2)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 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
第五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 到限制的状态(拘束)。 特征: (1)具有利他性; (2)具有限定性,只须在权利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一定 行为; (3)具有法律拘束性。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一)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三)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 (四)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一)民事权利本质的几种学说。 1、意思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 、意思说。 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为德国罗马法学者温 特夏德所倡。 2、利益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利益说。 为德国利益法学派耶林所倡。 3、法力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凭借 、法力说。 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他人,亦可以支配标的物, 为德国的梅克尔所倡。法力说乃为当今之有力说。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民事义务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可能性)。 (三)权利、权限与权能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1)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 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 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 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 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2)地上定着物。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
地上定着物概念: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 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 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
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 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准不动产的情形:船舶、机 动车辆、民用航空器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 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概念: (2)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大概种类: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一般禁止买卖;黄 色淫秽书刊、磁带、光盘等是禁止流通物。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的是限制流通 物,有的是禁止流通物。
如何判断定着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 件: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 害价值;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 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非 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独成为 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为 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我国 《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规定:林 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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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提示
大纲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法律
事实
重难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法律事实
学习方法体系法、对比法、案例法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期间。
这一期间就是除斥期间,由法律来规定。
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形成权本身的消灭。
期间的长短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依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五、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民事义务的特征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可以与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对应。
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独立的
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做如下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这是以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做的分类。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这是根据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做的分类。
六、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类型。
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特征包括: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如下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2.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