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体系、法律事实中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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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考试形式半开卷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 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 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 1)亲属法 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 2)客体 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就发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 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 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 **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民法常识详解

民法常识详解

民法常识详解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二条,平等主体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民法调整范围还应当包括其他组织。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内容:(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概念、条件和特征1.法人的概念及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和依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选择题概念

民法选择题概念

民法选择题、概念关系及问题一、概念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8.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节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般民法与特殊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盛且极具伸缩性的民规矩范,是贯通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规矩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举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是补充法律漏洞、进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赋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庇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绩、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毁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大事、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由)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采取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普通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彻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彻低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

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安排权、哀求权和变动权;肯定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 (二)分类及体系
•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 分类的依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 权。 •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 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所谓综合性权利,就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 一类民事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等。 • 分类的意义: • 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 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不同; • 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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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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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情况。 • 分类: 事件:状态、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 由上可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 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 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 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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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 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 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 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 历史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 4、利益衡量 •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 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 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 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 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 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

民法名词解释(李菲)

民法名词解释(李菲)

占有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习惯法)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物权的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 3.财产权 4.客体是物 5.具有排他性
物权法定: 1.种类法定 2.内容法定
物权的效力
排他
优先
物上 请求权
不相容 的排他
相容的 排他
物权相互 间的优先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体系
意定 担保物权
法定 担保物权
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船舶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 工程价款优先权
抵押权及特殊抵押权
先履行 抗辩权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变 更和解除
合同解除 类型
意定解除
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第二十二章 合同责任
合同 责任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 责任
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约行为
不履行
迟延 履行
不适当 履行
履行 不能
迟延 给付
瑕疵 给付
拒绝 履行
迟延 受领
加害 给付
根本违约
非根本违约
公摊面积
成员权
业主自治 的权利
不动产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 主要类型
用水排水
邻地使用
妨害妨免
越界关系
袋地通行
营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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