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_法律_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法律案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案件都与因果关系密切相关,如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定义、法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又称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指某一事物(原因)引起另一事物(结果)发生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法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1. 侵权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到伤害,甲的行为与乙的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中介因素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因受伤而住院,住院期间又遭遇车祸,导致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虽然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仍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因竞合:指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伤后,丙又对乙进行伤害,导致乙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丙的行为均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合同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指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产生损害事实。
(2)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原因竞合。
四、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1. 确定法律责任:因果关系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在法律案件中,只有当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划分责任:在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因果关系的大小,划分责任的大小。
玩忽职守案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案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是指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法律上,玩忽职守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玩忽职守案件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从法律视角详细探讨玩
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上,因
果关系认定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
而在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
系的认定也是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为基础的。
公务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资金损失,这
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非常明确的。
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
在一些玩忽职守案件中,公
务人员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由于过失导致的,还可能存在故意。
在这种情况下,对因果关
系的认定则需要更加谨慎和严格。
需要审查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造成损失的行为,从而认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综合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的结果、过失程度、故意和责任承担能力等多个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
准确地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依法对玩忽职守案件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未来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科学和公正地认定玩忽职守案中的因果关系,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2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在经营某餐饮店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厨房油污满地,原告李某在路过时不幸摔倒,造成腿部骨折。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被告张某经营的餐饮店存在厨房油污满地的情况,且未设置警示标志。
(2)原告李某在路过被告张某的餐饮店时,因地面油污满地,不幸摔倒,造成腿部骨折。
(3)原告李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已进行手术,目前仍需继续治疗。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某应当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事件(结果)发生的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1. 原因: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厨房油污满地。
2. 结果: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
3. 因果关系: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的结果。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是因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本案还涉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

原因说认为,在结果的前后过程中,只有一个事件或行为与 结果有直接关联,这个事件或行为就是导致结果的原因。例 如,在车辆追尾事故中,前车突然刹车是导致事故的唯一原 因。
相当因果关系说
总结词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法律论证中更为实用的学说,它考虑了多种可能性和现实情况。
详细描述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一事件或行为(因)增加了某一结果(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个事件或行为就 是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例如,在吸烟可能导致肺癌的案例中,吸烟增加了患肺癌的可能性,因此吸烟就是导致肺 癌的原因。
案例三: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
总结词
在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中,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 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需要考虑是否存 在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是 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处 罚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处罚 结果的因素。例如,甲因违法搭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 款和拆除建筑物等处罚。在此案例中,行政机关的处 罚与甲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然而,还需要 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如行政机关是否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综合分析后 ,才能准确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证明的责任与举证
要点一
证明的责任
在法律论证中,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因果关 系的责任。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承担证明存在因果关 系的责任,而被告则需要承担反驳原告主张并提供反 证的证明责任。
要点二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来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在法律 论证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而被告则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反证或者反驳证据 来推翻原告的主张。
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3篇)

第1篇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涉及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学说的运用对于判断法律责任、确定案件性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基本理论、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1. 古希腊哲学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事物之间的联系,认为事物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关系。
这种观点对后来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哲学对法律的影响在古代,哲学与法律相互影响,因果关系学说逐渐融入法律领域。
例如,罗马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学的发展近代以来,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因果关系学说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学说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基本理论1. 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
在法律领域,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2. 因果关系的分类(1)必然因果关系: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法律事实的发生必然导致法律效果的产生。
(2)偶然因果关系: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偶然的联系,即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必然导致法律效果的产生。
3.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关联性,即法律事实是法律效果产生的原因。
(2)时间顺序:法律事实必须在法律效果产生之前发生,且两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3)原因的充分性: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效果产生的充分条件,即没有法律事实,法律效果就不会产生。
四、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具体应用1. 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因果关系学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中。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民法领域在民法领域,因果关系学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中。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自然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法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概念。
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因此,对于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发生的联系。
在法学中,因果关系是指某个行为或事件(原因)导致了另一个行为或事件(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一个法律上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基础,因为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因果关系的要素在法学中,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1. 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原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3. 原因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其他独立的因素。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法律实践中,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进行证明。
通常,证明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个角度入手。
直接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物证等,间接证据包括推理、专家意见等。
2. 证明原因是导致结果的必要条件,需要考虑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时间顺序、空间关系、因果链条等因素。
3. 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其他独立的因素,需要考虑其他可能的原因,排除其他原因的可能性。
五、因果关系的逆推在法律实践中,有时需要逆推因果关系。
逆推因果关系是指已经确定了结果,需要找出导致结果的原因。
逆推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结果的性质和时间,包括结果的种类、程度和时间。
2. 确定可能的原因,包括行为、事件、人员等。
3. 通过证据分析,逐个排除不可能是原因的因素,最终确定导致结果的原因。
六、因果关系的应用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民事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是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的基础,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被告人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司法裁判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因果关系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原因)与另一行为或事件(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许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得,这就需要法律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具体方法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因果关系推定的概述(一)概念因果关系推定是指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出因果关系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意义1. 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因果关系推定,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因果关系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因果关系推定,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应当基于合理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三)必要性原则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推定应当是必要的,不能滥用。
四、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在因果关系推定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相互补充,共同证明因果关系。
1. 直接证据:如现场目击证人、物证、书证等。
2. 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二)经验法则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1. 常识性经验法则:如物体落地会摔坏,高温会导致物体变形等。
2. 专业性经验法则:如医疗、工程、交通等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
(三)类比推理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进行类比推理。
五、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范围(一)侵权责任1. 产品责任: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可以推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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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依然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
围绕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至今没有停止的迹象,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学派林立。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有望在正确的道路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法律;因果关系【正文】导致法律因果关系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一样。
法律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法律上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际上,根据现代非线性系统科学分维分型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
因此,就法律因果关系而言,要真正认识她,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
过去人们往往习惯于质点思维,对考察对象的细粒性把握不够,以致无法深入、准确的认识事物。
从人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来看,各种理论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分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符合某一个维度或层次的事实,但大家争论不休,很难统一意见。
或许我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或许我们正在犯类似“瞎子摸象”的错误。
四维统一理论——尝试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多维多层解读。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
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尝试以刑事法律因果关系为考察对象,从四个维度或层次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解读。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属于规范实践范畴。
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事实结果。
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二、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从事实的维度看,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为必然联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笔者以为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联系,而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
这可以从哲学联系和发展的几个基本环节来论证:基本环节一、原因和结果。
在哲学上首先要把原因与因素区别开来。
原因,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原来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
如何理解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
传统教科书认为:“每一种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另外的事物或现象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
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叫因果关系。
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
”(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主义哲学》71页)。
这里传统教科书是将原因理解为某种因素。
随着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原因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系统,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
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
在这里原因是指原来的全部因素(包括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她不是仅仅用某种或者某些现象就能涵盖的。
哲学因果联系并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即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哲学因果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时序性的普遍联系。
区别原因与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哲学因果性,有利于澄清因为原因与因素不分而造成对因果联系不同理解的种种争议。
例如有利于认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
对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们接受“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这种观点,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必然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等当性。
如果我们认为“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把某种或某些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应称之为因素的现象而当作“原因”,那么这个应称之为“因素”的所谓“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性联系,也不具有等当性。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重点是探索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的关系,当一个损害事实后果产生,必须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时人们就要寻找和分析产生损害事实后果的相关行为(作为、不作为)因素。
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全面把握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法律因果关系从事实层面上看是危害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具有等当性,也不具有必然性。
基本环节二、必然性与偶然性必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向。
必然性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的地位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
必然性的特点是确定性。
偶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并非是不可避免地必定发生的而是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向。
必然性与偶然性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
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两种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与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
如果一定要在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找出必然性或偶然性,那么也只能找出偶然性。
例如:从危害事实后果考察,一个年轻人被罪犯谋杀死亡,这个年轻人死亡具有偶然性,从正常情况看,一个人从出生,成长至壮年,最后衰老死亡,这是一个客观规律,具有必然性。
年轻人被谋杀属于偶然事件,其死亡具有偶然性。
基本环节三、可能与现实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没有必然性,却与可能性有关。
可能和现实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两个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
可能性是现实事物包含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相对于现实性来说,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
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某种可能。
现实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
从危害行为考察,罪犯谋杀年轻人,年轻人可能死亡、可能幸存。
危害行为导致的结果有种种可能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
三、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关系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联系,涉及到两个方面: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评价,和对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与评价。
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关系属于评价主体主观层面的因果关系,由于评价主体的立场、观点、角度不同,对客观事实对象的认定往往不同。
如何科学正确评价认定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法律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与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
从现实的法律事实后果,分析行为因素是否有可能产生法律事实后果。
可能性风险是归责的基础,没有增加危害风险的可能性不追责。
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一是否增加产生损害后果风险的可能性,二是否具有直接相关性。
这两个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容易判断,但第二个标准却很难判断,与评价主体的主观性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想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活动中完全排除主观性,往往是不会成功的。
四、归责层面的法律因果关系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
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
归责层面的法律因果关系是规范、事实、评价三个层面因果关系的统一。
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结果。
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其次要正确认识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
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第三要在主观上科学评价认定法律因果关系。
涉及到违法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认定评价(风险性、直接相关性),和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评价(违法性)。
最后在规范、事实、评价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