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的名词解释_特点_对象特点_基本阶段_方法

法律调整的名词解释_特点_对象特点_基本阶段_方法法律调整的名词解释法律调整是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评断,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
法律调整的特点(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法律调整的对象特点(1)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被法律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4)法律调整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5)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4)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
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方法是指法借以作用予社会关系的方式、手段、办法的总称。
如果说法律调整对象问题回答的是法律影响和作用的对象是什么的话,那么法律调整方法问题回答的则是法律怎样对它的调整对象施加影响,发生作用。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同时又是人的行为规范,法律是通过规范社会关系的主体——人的行为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
因此,规范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总方法。
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体系化的法律在运用这一总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时,又演化出一系列具体方法,构成一逻辑严密的方法体系。
(一)通过对主体抽象行为妁一般规范,实现对社会关系的一般法律翊整.宪法和部门法的总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集中体现了法律调整的这一方法。
宪法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规定,关于国家主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主体行为的一般规范,其目的是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最一般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的变化,经济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
本文将从立法层面、法律适用层面、监督机制层面等方面探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首先,在立法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来实现。
经济法的立法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立法过程中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确保法律能够贴近实际、切实可行。
同时,应该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避免法律冲突。
此外,立法中应该注重对新兴经济领域的监管,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在法律适用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司法实践和裁判统一等方式实现。
宪法解释可以对宪法中的经济法条款进行解释,增加其适用范围和灵活性。
司法实践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经济法的适用和解释。
法院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类似案例,建立自己的判例系统,形成一定的判例法。
裁判统一是指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裁判文书,对经济法的适用作出统一规定,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再次,在监督机制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来实现。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还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增加经济法的公信力和约束力。
此外,经济法的调整还可以通过加大对法律教育和研究的力度来实现。
法律教育应该注重经济法的教学,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对经济法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研究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经济法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在调整过程中,应该注重立法原则、法律适用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时加大对法律教育和研究的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经济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

论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___以循环经济为视角间接调整。
调整方式:生态补偿,循环经济摘要:环境法能否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学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同时也是环境法学界一直以来争论的焦点。
本文从对该争论的评价出发,从三个方面论证“人定的”环境法不能也不可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对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关系的调整完全可以达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人与自然近代以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增强了人类征服自然、改选自然的能力与信心。
自视为大自然主宰的人类为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发展,把自然存在物当作为人类服务的工具而疯狂掠夺。
人们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创造着现代物质文明。
与此同时,也不断破坏着自己的生存环境,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事故频频爆发,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大气污染、能源短缺、水资源匮乏、森林锐减、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等,自然界的无情回报使人类认识到自然对于人类的巨大反作用,人类开始重新思考与审视大自然并达成共识,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符合人类的长远利益。
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发展呢?长久以来,人们对于自然界居高临下的态度与人自我贪婪的本性,使人们在真正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对抗性思维总是首先浮现出来,对自然工具化的态度首先表现出来,因而最终的行动会体现为“言行不一”,使环境问题更为严重。
因此,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上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调整,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一、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方式环境法的责任就是解决好人与自然的问题,最终使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和谐。
因为“环境资源工作的宗旨,就是按照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1。
那么环境法如何才能完成这项使命呢?法学界对此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认为自然存在物与人一样的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法律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论点被称为”调整论”,以蔡守秋教授为代表。
鉴于人类长久以来对于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思维惯性及追求丰裕物质生活的本性,人类在最终的行动中常常会忽视自然的权利而导致生态环境更为恶化,因此持该论点的学者主张在法律中直接赋予自然界与人类一样的主体权利以维护其利益,认为大自然与人一样,有其特定的意志表达方式和独立的利益与需要,因此应该给其与人类相同的平等权利,使其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置于一种生态互动、对等相比的关系中考虑,认为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站在大自然的角度去思考环境问题,才能确保自然的权利不被侵犯并进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研究经济法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即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尤其注重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及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由经济法的任务和他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经济法的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
国家经济调节除运用必要的强制方式外,大量的是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此外,国家还直接参与一些经济活动。
这些情况决定经济法在履行其调整使命时,即需下去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强行性规范方式,以保障国家调节,又需要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特别是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以鼓励、引导个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健康运行;即采取制裁措施伊奥证实是强行性规范,有规定奖励措施,以加强鼓励和提倡的效果。
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方法认识极为混乱。
首先,由于他们把法的调整方法等用于制裁方法,所以把经济法调整方法简单归结为诸如民事、刑事、行政等制裁方法。
其次,他们看不出经济法调整方法同别的部门法调整方法的区别。
过去,人们几乎认为经济法没有其特有的调整方法,反对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并以此作为其反对的一个重要论据。
赞成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他们不无遗憾的承认:经济法只是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方法。
但他们着重声明:有无独特的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成立的必要条件:经济法所以能成为独立部门法,主要是因为它有特定调整对象,而不在于有无独特调整方法。
还有些人十分勉强的说: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其独特性在于他的综合性,即它既然综合运用多种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便是它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是一种

法律调整是一种法律调整是指对某一法律或法规进行修改、修订或变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的一种行动。
法律调整是法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从法律调整的意义、方法和案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法律调整的意义在于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法律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地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变化。
法律调整能够使法律与社会保持同步,避免法律的滞后和落后。
只有时刻进行法律调整,才能使法律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法律调整有多种方法。
首先是通过修改、修订法律条文来进行调整。
当某一具体法律条款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需求时,可以通过修改、修订这一具体条款或者更改该法律的整个法律体系,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其次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判决进行调整。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常常无法面面俱到,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判决进行修正,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来进行调整。
当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出现重大缺陷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新的法律,以弥补法律裂缝,达到调整的目的。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说明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方法。
比如,在我国的二胎政策中,随着社会发展和生育需求的变化,原来的一胎政策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国家通过修订相关的法律条文,将一胎政策调整为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这样的法律调整不仅符合人口结构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也有利于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
另外,近年来,网络犯罪的日益严重也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规范网络空间,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应对网络犯罪的威胁。
这些新的法律调整使得网络空间更加安全有序。
综上所述,法律调整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法律调整能够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使法律与社会需求保持同步。
法律调整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通过修改、修订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判决、制定新的法律等手段进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本讲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第三讲 经济的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和公开市场买卖 。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一)强制的与非强制的方法 2. 非强制的方法 含义 : 非强制的方法,是指国家机关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引导 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一 种调整方法。 方式 : 引导、协议、协商等。 特点:柔性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四)直 接 的 与 间 接 的 方 法 1. 直接的方法 含义 : 直接的方法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必须或可以进行 某种行为的方法,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能够享有某种权 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方式 : 权义配置、行为禁止、行为限制、行为许可等。 特点:法律效果限于相对人。
(二)学者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借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方式。 ( 佟柔等 ) 是指经济法规范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并对其形成的具体经济 关系进行调整的方式。 ( 刘瑞复 ) 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 式和法律后果方式 。 ( 漆多俊 )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 三 )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 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一)强制的与非强制的方法 1. 强制的方法 含义 : 强制的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 种形式强制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 种调整方法。 方式 : 命令、禁止、免除等。 特点:刚性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调整方法。
在国际私法中,各国法律并不一致,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来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以保障跨国民事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包括立法调整和司法调整两种主要形式。
立法调整主要通过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来达成,而司法调整则是通过国际司法机构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例和裁决来实现。
国际私法的立法调整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
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文书,通过签署和批准程序成为国际法律。
国际条约的制定需要各国之间的协商和谈判,以达成一致意见,各国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根据具体的国内法规进行实施和执行。
国内立法是指各国通过国内法律修订和制定来解决国际私法冲突的方法,例如一些国家会在国内立法中制定特别的国际私法规则,用于处理涉及外国法律和外国当事人的民事关系。
国际公约是指多个国家依据共同需求,通过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制定的关于国际私法调整的统一规则,各国可以自愿加入并实施。
国际私法的司法调整主要通过国际司法机构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例和裁决来实现。
国际司法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法院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司法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议。
国际司法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各国应当予以遵守。
国际仲裁机构是由各国协商共同成立的独立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国际民事争议,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参与国需要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国内司法机关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国内司法机关的判例和裁决来解决涉及外国法律和外国当事人的民事关系。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事务时,需要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条约的原则和普通国际习惯法,依法判断争议的解决结果。
除了立法调整和司法调整外,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还包括学说调整和协商调整。
学说调整是指通过学者、法学教授等权威人士的学术研究和讨论,对国际私法的规则进行解释和整理。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民法是指规范个人身份、法律地位、行为规范与行为效力等方面的法律。
民法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将详细论述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一、建立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者,只有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维护法律秩序,保证民法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公平正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重要宗旨。
在民法领域中,保障平等、公平、诚信、公正等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强调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公平,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的尊重和权利,实现基本保障的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人权等。
三、规范行为,约束自律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在规范人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法规则是基本的约束方式,通过法规来强制人们遵守规则、不违反基本的规范。
这种规范行为的方式可以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稳定。
四、把握时代需求,满足民众需求随着时代的变迁,民法调整的重心也会随之转移。
比如,现代法律会对保障现代家庭、婚姻、财产、知识产权等方面发挥着更加广泛的作用。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升级,以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
五、改善财产关系,促进经济发展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特别重要的一种,而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需要更加高效地处理财产纠纷和财产管理,通过调节财产关系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总之,民法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充分发挥民法的职能,不断完善和加强民法的调整方法,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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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和方法的总和。
这主要包括:(1)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方式。
如权利、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而定,还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或命令而定;(2)权利、义务的产生、内容和受到侵犯将给于的制裁的确定性程度;(3)法律事实的选择。
如选择拜天地还是选择婚姻登记作为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4)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地位。
如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还是一方受另一方的管辖,双方是平权关系还是管理从属关系;(5)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手段和途径。
我们可以从法律调整方法中分出三种最基本的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来,这就是:(1)允许的方式,即允许一定主体有为某种行为(不行为)的权利;(2)设定积极义务的方式,即要求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承担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3)禁止的方式,即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不行为)、承担不为一定行为(不行为)的义务。
这三种调整方式都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
主体行为(不行为)的权利是允许方式本身的内容,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不行为)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这种方式使人们有依据生活的需要和利益来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有使法律调整符合生活需要的优点。
要求主体作出积极行为的方式,用在要求主体必须作出某种积极行为的场合,体现着自上而下的要求积极作为的命令。
禁止的方式要求主体不为一定行为,则是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
禁止的方式和积极义务的方式一样,它们都体现着自上而下的“管”,即所谓的“令行禁止”。
这大概就是公法调整的方式。
而允许的方式,允许主
体有依据生活的需要选择行为的自由,可以说是一种“放任”的、“放”的方式,这大概也就是私法的典型方式。
允许和禁止的不同结合可以形成法律调整的两个基本模型{类型}: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
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不禁止的都允许”的原则而运作的。
这类法律调整把具体的禁止和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主体只要不违反明确、具体的禁止性规范,就是法律所允许的,现代刑法所谓的“法无明文不为罚”就是这种模式的体现。
一般禁止的法律调整则是按“凡法律不允许的都禁止”的原则运作的。
在这种条件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和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主体只能做法律具体规定的允许做的事,在现代的民主制国家,这种模式一般用来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活动,要求这种行为都得有法律的根据、法律的授权。
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或者主要取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但这不是绝对的。
这是因为法虽然受客观生活条件、特别是物质生活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但毕竟它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形成的,是社会生活的主观现象,有相对的独立性。
即使对同样的社会关系,立法者在选择对其调整的方法时,也有一定的自由。
在这方面,立法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和素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调整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是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的最基本的根据,但却不是唯一的原因。
很明显,公私法的划分,源自生活的需要,客观上需要对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采取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
所以前苏联法学家认为法律
部门的划分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是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的。
而实际上法律部门的划分又不完全决定于调整对象,所以他们又把调整方法作为补充标准。
看来他们已考虑到了法是社会生活的主观现象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