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法学(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期末考试大纲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5个,每个6分)占30%,简答题(2个,每个20分)占40%,论述题(1个,30分)占30%。
期末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 按份之债2.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4.时效 5.质权6. 典权7. 法人8.请求权9.留置权 10.承诺 11. 民事法律行为12. 诉讼时效的中断 13. 禁治产人 14.不当得利 15.孳息 16.质权 17.无因管理18.法律行为 19.抵押权 20.要约 21,承诺 22紧急避险23.民事法律关系 24. 诉讼时效 25.不可抗力 26,无权代理 27, 缔约过失责任28. 提存 29. 不安抗辩权 30.形成权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 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规定的5. 简述债的抵销的构成要件6.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效果如何?7.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8.简述物权的效力?9..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10. 简述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及其种类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1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13.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4.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15.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6.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17.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19.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三、论述题1.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论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关系3.论述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4. 论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5.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6.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7. 论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8. 论述债的保全制度参考答案1.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

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的内容,具体内容: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那么你对事实行为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那么你对事实行为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事实行为的定义分类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如: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的相关内容1、事件和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
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
4.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A、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B、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以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法无明文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 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不同: 期限与条件不同: 确定到来;条件 不确定发生。 发生。 期限 始期(延缓期限):条件到来后才发生效力。 终期(解除期限):条件到来时使期效力消 灭。
2.以有对价为标准 以有对价为标准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等。 如赠与合同等。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3.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A、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如:买卖合同 B、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 管合同。 管合同。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论民法上的事实⾏为论民法上的事实⾏为在民法领域,作为法律事实的⼈的⾏为本来都属于事实⾏为,但为了实现私法⾃治,⽴法者从这些事实⾏为中抽取了⼀⼤部分将其设计为法律⾏为,从⽽导致法律⾏为与事实⾏为的分⽴。
法律⾏为制度⾃从创⽴以来,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显重要,学界给予了较多的研究。
与此同时,事实⾏为却渐渐受到冷落,缺少应有的研究。
本⽂试图对事实⾏为作⼀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事实⾏为的界定⼈类社会⽣活总是按照⼀定的规范进⾏,有按照伦理规范、宗教规范、习俗规范进⾏者,如⾮⼈际关系,特别是⼀个⼈私⼈的好恶、⽣活⽅式、信仰、感情、思想及意见等。
⼜如情谊关系、社交关系等,诸如打招呼、谈天、约会、宴请、友谊等,这些事项不适宜⽤法律来规范,构成⼀个“法外空间”。
这种属于法外空间的⽣活事实,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具有⽣活上的意义,不能产⽣法律上的效果。
还有⼀类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者,诸如⼈的出⽣与死亡、结婚、购物、租房、管理他⼈事务等,这些⽣活事实已经超出了伦理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等规范的范围,进⼊了所谓法内空间。
属于法内空间的⽣活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能够产⽣法律效果,因此⼜被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然事实和⼈的⾏为。
在法律世界中,引起法律后果的⾃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规定。
能够产⽣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的⾏为,⽽⼈的⾏为⼜可分为法律⾏为、准法律⾏为和事实⾏为。
法律⾏为因以意思表⽰为核⼼要素,所以⼜被称之为表⽰⾏为。
准法律⾏为虽有意思表⽰的外观,但不同于法律⾏为中的意思表⽰,法律⾏为中的意思表⽰是产⽣法律效果的依据,⽽准法律⾏为中的意思表⽰只是⼀种事实构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不过在某些⽅⾯可以准⽤法律⾏为的相关规定。
事实⾏为不以意思表⽰为要素,属于⽆关乎⼼理状态的⾏为,所以⼜叫⾮表⽰⾏为[2]。
由此可见,所谓事实⾏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为要素的能够产⽣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 立(事实判断)
►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 值判断)。
► 生效的条件 ► a 行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
► 1.效力待定的行为
►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法47
► 代理人欠缺代理能力,合同法48
► 处分人欠缺处分能力,合同法51
► (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
► (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
► 自始有效;
►
自始无效
► 6.1 →→→→→→→→→→→6.9↗ 有效:追认
► 少年买卖玉戒
↘ 无效:否认或撤销
►
——45:附延缓条件的
►
——46:附始期的
►
模式三——成立,但不能生效:4情形
►
——无效的行为
►
——被撤销的行为
►
——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
►
——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 思考问题:婚姻、遗嘱行为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 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兼生效要件;
► 遗嘱:死因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 (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
►
(本人)
►
↗(缔约过失)
►
↖
↗
►
↖ 丙↗ (第三人)
►
(无关系)
►(四)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 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 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体现在5个方面。
具体分析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在于: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2.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事件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分成自然事件(海啸)与社会事件(罢工)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包含: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由于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能够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与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内容与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从不一致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或者纯属事件,比如: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关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关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关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按主体与意思表示方向的不一致能够分为: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使用多数决定原则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能够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一致、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致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者生效的要件能够分为要物行为(实践行为)与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要紧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致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能够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又分为通常要式(书面形式)与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者批准)没有采取通常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能够分为: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一致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含: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6、按行为的效果还能够分为: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二者的要紧区别在于:(1).法律效力不一致。
《民法总论》作业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5、民法是完全私法。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A.程序法 B.实体法C.私法D.权利法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A.债权 B.空气C.汽车 D.房屋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A.宪法B.法理C.法律解释D.判例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5、民法的任务有()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C.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
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
4、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5、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功能B. 约束功能C. 补充功能D. 限权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B.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C. 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D. 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4、下列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A.赌博B.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C. 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D.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5、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A.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B.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C.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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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后果。
④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为的其他行为。
联系: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都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
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意思通知。
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
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②事实通知。
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
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
③感情通知。
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
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