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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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护令制度

摘要: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为审查羁押措施的合法性而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都确立了这一制度。而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尤其审前程序中超期羁押等问题从出不穷。因此,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特点及建立的理论基础,对我国构建本土化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人身保护令比较构建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概述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由法院根据被羁押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羁押的合法性,从而作出裁决,命令实施羁押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被羁押者释放或继续羁押而签发的一种司法令状。从被羁押者申请到法院根据申请予以审查并签发司法令状再到羁押者根据令状

做出的行为,在这一整个连贯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便叫做人身保护令制度。

人身保护令的核心内容是法院根据被羁押者的申请而签发司法令状。其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四项:“第一,被羁押者及其代理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第二,法院根据申请查清被羁押者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并且根据事实作出判断,签发令状。” [1]第三,若法院审查后认为是非法羁押,则被羁押者要立即释放被羁押的人。第四,纵使该犯罪嫌疑人有罪,他也应该被获得依法裁判而不能够被超期羁押。

二、两大法系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的人身保护令

1.人身保护令分为审前程序中的人身保护令和定罪后的人身保护令。

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传播和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里,人身保护令不仅可以用来限制审前程序的非法羁押,而且可以延伸到定罪后的程序中。即被定罪的罪犯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用来质疑其被判处的刑罚和有关监禁条件。

2.人身保护令的启动需依申请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对于控辩双方的所有诉讼活动,都不会主动启动。人身保护令制度当然并不例外,英美国家都规定人身保护令的启动必须由申请人(包括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申请才可启动。

3.在人身保护令程序进行裁决时须公开听证

各国法律都规定法官在签发人身保护令时须举行公开的听证程序才可以进行,而且听证程序要由羁押者和被羁押者双方在场。在美国,根据其《人身保护令规则》规定,对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都需要进行听证程序。”[2] (二)大陆法系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仅存在未经人身保护令即审前的人身保护令。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未经人身保护令和已决人身保护令不同,大陆法国家仅存在未经人身保护令。即只有羁押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而对于被监禁的罪犯则不适用。

2.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启动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大陆法国家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一方面,被羁押者有权就其羁押的合法性问题向法官提出申请;另一方面,“由于大陆法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可以主动启动某些诉讼程序。”[3]由此,对于被羁押者的羁押合法性问题法官和检察官也负有主动审查的

否定义务。

3.人身保护令的裁决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听证。大陆法国家则更侧重于对实体的重视,对程序则重视不够。在进行人身保护令的裁决时,有些大陆法国家未规定听证程序,有的虽规定了但对于是否必须公开进行没有刚性的规定。

三、人身保护令制度与中国刑事司法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制度下的中国刑事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现状

基于当前中国的诉讼模式的限制,我们所考虑的中国刑事羁押范围仅定于审前程序。所谓“审前羁押司法救济是指被羁押者或者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就羁押的合法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羁押的合法性、是否应当继续羁押作出裁决的一种救济途径。”

[4]

在我国羁押有着高使用率,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因此实践中超期羁押等问题便从出不穷,引进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当前我国的司法状况下是十分重要和有必要的。

(二)我国确立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

1.确立人身保护令制度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加以规定。然而实践中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存在却与这些规定格格不入。没有具体制度的支持,所有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确立人身保护令制度是适用我国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必然要求。

2.确立人身保护令制度是遏制超期羁押这一痼疾的要求。在我国, 审前羁押已经演变为侦破案件的必备手段, 甚至是获取口供

的手段,只要有一线希望, 他们就会被继续羁押下去。司法实践中, “一些地区审前羁押率较高, 通常可以达到85% 左右。”[5]因此,确立起人身保护令制度才可以有效的遏制这一痼疾。

(三)中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本土化构想

1.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建立具有中国本土

化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关于适用范围,立法可规定人身保护令仅适用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 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权赋予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3) 在人身保护令裁决的救济方面,赋予双方完全的上诉权。(4)明确规定违法羁押、不当羁押的惩戒措施。

2.确立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1)转变观念,实现无罪推定(2)完善律师辩护制度。(3)增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的使用率。(4)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1]崔俊杰.宪政维度的人身保护令制度[j].行政与法,2006(08).

[2]房国宾.两大法系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08(05)

[3]孙妍.浅议人身保护令制度[j]. 人大研究, 2007(12).

[4]邓智慧.人身保护令与人权保障——以刑事诉讼为主视角[j].中国法学,2004,(04).[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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