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摘要]不论是“黑”还是“白”合同,从法的价值层面来说,都是当事人为实现该建设工程之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该意思表示所针对合同内容的角度不同而已,在不存在法律上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但其只能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预设的结果范围内发生相应的合同效果。
[关键词]黑白合同;意思表示;效力认定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①问题愈演愈烈。
这一现象的形成有市场竞争失衡、行业饱和、政府监管失灵等原因。
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黑白合同”这一法律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
那么“黑白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交易行为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原则,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都对“黑白合同”的规制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招标投标法》第43 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三个法条一直来被认为是我国建设领域中对“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依据。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通过翻阅近年来法院已经做出裁判的“黑白合同”纠纷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根据《解释》第21 条规定,以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中标“白合同”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黑白合同”问题上,如果一刀切地认定表面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白合同”有效,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合同非当事人做出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建筑行业中的“黑白合同”指的是什么

建筑⾏业中的“⿊⽩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是对⼀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种交易⾏为。
建设⼯程与房地产、家事纠纷、知识产权在建设⼯程领域,“⿊⽩合同”是⼀种常见的现象。
那么建筑⾏业中的“⿊⽩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的效⼒认定是什么?如果您想了解以上内容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店铺⼩编悉⼼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业中的“⿊⽩合同”指的是什么在建设⼯程领域中,“⿊⽩合同”⼜称“阴阳合同”,是指当事⼈就同⼀标的⼯程签订⼆份或⼆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合同”是指发包⽅与承包⽅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件签订的在建设⼯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程施⼯合同。
“⿊合同”则是指承包⽅与发包⽅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未履⾏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程⾏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变更登记。
⿊⽩合同的效⼒认定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合同⽆效。
不过鉴于双⽅签订合同的本意并⾮在于损害国家利益⽽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之间的真实意思表⽰从⽽被认定为有效,⼀⽅要求继续履⾏,对⽅应当履⾏。
这样,买⽅很难以合同⽆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般来说,订⽴⿊⽩合同的⽬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
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效。
该⽆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效的,不予⽀持。
在⼆⼿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合同符合合同成⽴的形式要件,但是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政主管部门,从⽽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权利义务关系的效⼒。
相反,⿊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如何正确认定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

要求 投 标者 承诺 中标 后按 投标 文 般 不会 产生 争议 。 么 , 果双 方 那 如 件 签 订 的 合 同不 作 实 际履 行 , 另 行 按招 投标 之 前约 定 的条件 签订 合 同并 实 际履 行 ,以压 低工 程 款 或 让施 工 单位 垫 资承包 等 。在 这 种情 形下 ,招 投标 活 动通 常采 用
式都 不要 而 直接 编造招 投 标文 件 给 另 一 方 ” “ 事人 依 法享 有 自 、当 和 与招 投 标 文 件 相 吻 合 的合 同 , 愿 订立 合 同的权 利 ,任 何单 位 和
用 以备 案登 记而 不实 际履 行 。在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 、 当事 人 应 外观上 , 建筑 工 程 “ 白合 同 ” 黑 总 当遵循 公 平原 则确 定各 方 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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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正确 认 定 建 筑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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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r 力 _ J / J 效 J 从
什么是“ 白台同’ 黑 ’
由 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 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 的协 议 ,合 同法 》在 总 则 中 明 《 确 了 “ 同 当事人 的法 律 地位 平 合 等 ,一方 不得 将 自己的意 志 强加
《 合同法》中所指 的合同 , 乃 规定来进行判断。
位 中标 ,而 不是竞 争工 程承包 是平等主体的 自 然人 、 法人 、 其他
权。 情形 二 : 建设 单位 在 与 施 工 单位 直接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合同后 , 3 6
组织 之 间设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权 个 合 同的效 力 ,应从 当事人 的真 利义 务关 系 的协议 。作为 平 等 主 实 意 思表 示及该 合 同是 否存 在 效 体 的 自 人 、 人 、 他组 织 之 间 力 上 的法 律否 定 ( 然 法 其 即是 否 属 于《 合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1:26 阅读6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有一份是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规定。
本条所涉及的内容也就是社会上人们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其处理问题.这类合同之所以被称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是因为被称为“黑合同”、“阴合同”见不得阳光,不能公开,不能拿到桌面上。
如何处理这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经济生活和审判实践中长期困扰并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含义,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重把握规定的内容:(1)被称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两个不同版本的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即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2)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三个合同实质性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部分条款。
如何具体量化和区分“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与依法变更合同的界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
需要法官正确掌握裁量的标准。
(3)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法律规定的对招标投标进行的备案制度,这是体现国家对强制招标项目这些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如果出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应当依据哪份合同结算,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招投标法》贯彻实施。
只有招投标工程才能产生黑白合同。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和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国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黑白合同”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或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不同。
“黑白合同”主要区别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合同的造价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期,质量和造价,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重新备案。
“黑白合同”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白合同”的约定为准。
所谓“白合同”,应当有两个标准,并且两个标准同时具备。
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后签订的,第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只备案没中标或者中标了但没有备案,则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不相符,另外有的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工程的项目。
不需要招标的,直接发包的工程,那么也就不适用《司法解释》21条规定,不存在“黑白合同”之分。
直接发包的工程即使备案了,依然不属于“白合同”区分,“黑白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下面是精心为您整理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希望能帮到您!关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几个实务问题:所谓“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建筑市场“黑白合同”这一普遍现象的形成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
一、“黑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1 、“黑合同”的概念为了绕开政府强制招标、强制备案管理等原因,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在施工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包括在施工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之前或签订之后,就同一工程签订与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该类施工合同即为俗称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黑合同”的概念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以招投标程序合法有效为存在前,并在行政监督部门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相反就同一工程签订与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是“黑合同”。
根据“黑白合同”形成时间的不同,一般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黑合同”先于“白合同”签订;第二,“白合同”先于“黑合同”签订;第三,“黑白合同”同时签订。
虽然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说,“黑合同”往往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掩盖着利益输送、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等非法目的,所以并不值得法律支持。
2 、从现实案例看“黑合同”产生的常见原因(1)为达成垫资施工的目的签订“黑合同”在某开发公司建造商品住房引发的一个纠纷中,出现了两份合同,分别签订于招投标之前和之后,在之前签订的“黑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巨额的保证金,并约定了保证金的利息。
此外还约定,双方拟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但由于发包人尚无施工图纸,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报价,所以现在还无法计算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故先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在招投标完成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采用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便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无论是白合同还是黑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都应当认定有效。
黑白合同的特殊性在于,黑合同往往包含一些规避法律责任、逃避税收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这种情况下,即使黑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愿,也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例如,如果黑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那么这些条款即便被实际执行,也是无效的。
在处理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合同的公示性、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白合同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正式文本,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它将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反之,如果黑合同中的条款与白合同存在冲突,且这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范本的核心要点:1. 合同主体资格明确,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
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标准等详细描述。
3.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明确工程款项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点和条件。
4. 工程质量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
5. 工期安排,包括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可能的延期条件和处理办法。
6.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7. 争议解决机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的协商解决途径或仲裁、诉讼方式。
8. 其他相关条款,如保险、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签订和履行合同。
一旦发现黑白合同现象,应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浅析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合 同标 的物 签 订 的 .价 款 存在 明显
差额 或 者 履行 方式 存在 差异 的 两份 合
同。其 中一份作 了登记 、备 案 等公 示 ,
而 另一 份 仅 由 双方 当事人 持 有 :其 中
登记 备 案的合 同.称为 “ 白合 同 ” ,仅
的 效 力 .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认 识 不
容 及 格 式 并 不 真 正 的 适 合 工 程 的 具 体
“ 白合 同”签订 时 间点 通常 有两 黑 种情况:
一
情 况 ,很 多合 同 双 方 想 表 达 的 意 思 , 无 法通 过 示 范文 本表 达 出来 .此 时双
方 只 能 被 迫 另 行 签 订 一 份 实 际 执 行 的 合 同了
签 订 的 先 后 时 间 未 作 限 定 .对 黑 合 同 的 效 力 也 未 加 以 评 判
当具 体 问题具 体分析
( ) 签 订 时 间 不 同 的 黑 白 合 同 的 一
效 力 问题
分 之 一 点 五 计 算 。两 者 差 距 达 十 倍 。 也 有 可 能是 由于备 案 的 示 范 文本 的 内
1 4
经 济 纵 横
害 国 家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目的 。
势地 位 强迫 施 工 单位 接 受 一 些不 平 等
的 条 款 比 如 笔 者 曾 处 理 过 一 起 黑 白 合 同 的 案 件 . 按 照 中 标 的 备 案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期 的 违 约 金 按 日万 分
以 对 于 黑 白 合 同 的 具 体 效 力 问 题 也 应
之二 计 算 .而双 方 实 际执 行 的 黑 合 同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实质性变更条款的认定与分析
谓的“ 白合 同” 称“ 黑 又 阴阳合 同”是建 设工程 施工合 同双方 当事 ,
二、 建设工程 施工合 同领域 中“ 白合 同” 生的原 因及社 会 黑 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式上有 相似之 处 , 别是 当事人签 订合 同并进 行 登记 、 案后变 合 同” 特 备 的行 为 。
程 另行订 立 的建设工 程施 工合 同与经过 备案 的中标 合 同实质 性 的 工程报 价都 是按 照工程 所 在地 规定 的建筑 成本 定额 来计 算成
内容 不一致 的,应 当 以备 案 的中标合 同作 为结 算工 程价 款的 根 本 从而来 报价 招投标 。 是在 实际 建筑过 程 中, 但 施工方 往往 偷工 据, 以此来解 决 该 问题 。
人除经过招 投标签 订的 正式 合 同外 , 另外还签 订一份 或一份 以上 危 害分 析
实际履行 的补 充协议 , 式合 同与补充 协议 的实质 性 内容相 异 , 正
1 经济 高速 发展 下的 中国市场 原 因 。 目前 中国处 于经济大 .
用来 规避 招投标 制度 。当然 , 阴阳 自有 分辨, 常把 经过 招标 、 通 投 发 展时期 , 各地都 在搞建筑 经济 , 建筑市场 竞争 激烈 , 在僧多 粥 存 标经 备案 的正式合 同称为“ 自合 同” 阳合 同”把 另行签订 的补 少 的情况 , 或“ , 不少建 设方利 用 自身 的地位优 势对施 工方提 出种种苛 充 协议称 为“ 合 同” “ 黑 或 阴合同 ” 对此 , 。 国家 于 2 0 年 1 月 颁 刻 的要求 , O4 O 而施 工方为 了承揽 建筑 业务 只得 忍气吞 声 , 一而 再再 布 了《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 工合 同纠纷 案件适用 法 而 三地 随着建 设方 的意愿 签订 补充协 议 , 受 不平等 的条件 。 接 律 问题 的解释》 其 中二十一 条 明确规定 了当事人 就 同一 建设 工 , 2 工程 量成本 计算 依据 不确定 原 因。 当前 建筑 行业对 承接 .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处理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处理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黑合同和白合同。
所谓的“白合同”是指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公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黑合同”则是双方为了某些特殊目的,私下达成的与白合同内容不符的协议,通常不对外公示。
在处理黑合同时,我们必须坚持法律法规的原则,确保所有交易都透明化、合法化。
当遇到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时,应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确认合同效力:首先需要对所涉及的白合同和黑合同进行审查,确定其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冲突。
若黑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与白合同存在明显矛盾,该黑合同是无效的。
2. 纠正不当行为:一旦发现黑合同的存在,双方应立即停止依据黑合同执行任何条款,并采取措施纠正已经产生的不当行为。
这可能包括恢复原状、补偿损失等措施。
3. 重新协商:基于白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应重新协商,明确合同条款,消除歧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4. 完善备案手续:确保所有的合同变更都依法进行,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备案,以便日后查证。
5.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普及民法典律知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6. 法律咨询:在处理黑白合同的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处理需要谨慎细致。
一方面,要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所有操作都在法律框架内完成。
通过上述步骤,可以有效地解决黑白合同带来的问题,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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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张雪莲在我国建筑施工市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中,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公示备案合同,另一份内容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却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民间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
在实践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经过招投标签订的正式合同外,另外还签订一份或多份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正式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实质性内容相异,用来规避招投标制度,或实现某种非法的利益。
实践中,有的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内容相差不大,只是在工程的某些方面与中标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没有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有的则是通过签订新的合同对中标合同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实质性修改。
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各持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人民法院如何正确认定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了困难。
针对建筑工程领域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高法解释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虽明确规定,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以登
记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黑白合同”的效力,其处理的只是在此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实践中,当事人签订“黑白合同”的形式多样,目的多样,不应机械地将“黑合同”归为无效,应根据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加以区分。
以下笔者对“黑白合同”效力所作的简要分析:
一、是否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来确定“黑白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不同行业领域的合同文本格式以及内容条款也不尽一致。
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依据;(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中并没有出现实质性条款的概念。
实质性条款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招标投标法》中。
按照学界通说,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行为,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会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不会涉及“黑白合同”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所谓价款,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取得标的物应当支付的对价。
而工程价款,则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为其施工建设的对价。
所
谓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具体条件,也是这一工程区别其他同类工程的具体特征。
所谓工程期限,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的时间。
笔者认为,只有对以上三方面进行变更的招标合同之外的合同内容才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签订的与招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有相背离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一方面有“不得”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立了责令改正制度,即是对这种情形的合同内容效力的否定。
二、工程招投标性质对黑白合同效力的影响
从有关“黑白合同”的存在情况来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无一例外都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不是为了实际履行。
双方实际履行的都是“黑合同”。
就此,双方通常都有具体的书面约定,或者由一方对一方作出书面的承诺。
也就是说,“白合同”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但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而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
这种情况最易滋生腐败行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对有关责任人还应该根据情形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
究刑事责任。
对此,《招标投标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这种白合同的效力也予以肯定,显然有悖《招标投标法》。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
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是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这样“白合同”实际已经变成了“黑合同”的一部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是否是对中标合同的变更来确定“黑白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变更作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变更权的行使存在于所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合同的履行当然也不例外。
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的变更与规避中标
合同的界线,准确区分“黑白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均发生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属于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但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变更范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继续存在。
正常的合同变更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以变更合同之名行签订“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要准确区分。
在上述实质性内容之外修改、变更中标合同的,不属于签订“黑白合同”。
如何确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是一个重要标准。
将这个标准予以量化,虽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原则是明确的,即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在这一大原则下,如果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时,承包人和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也可以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既要使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从根本上制止建筑市场中不法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招标投
标法》的贯彻实施。
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相当复杂,“黑白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笔者所谈到的这些,法院在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如果不能准确适用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是简单地认定“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势必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也可能会影响建设单位的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权利的行使,这绝不是高法出台这一解释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