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委员会组建成立的公告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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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组建成立的公告及范本

示范文本1:

XX小区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项目,地址位于,四至范围,开发建设单位为,物业类型为,小区总建筑面积为,小区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为:,总户数为,其中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社区管理用房面积为,首次交付时间为。

按照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为此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20%业主)拟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请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定组长。

请予批准

申请提交人:

年月日

《20%以上业主联名签字申请表》

XX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公示XX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规定,本小区即将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欢迎本小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前来报名参选筹备组业主代表,具体条件如下:(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履行行业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6)本人及其亲属未在本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办公地点:

联系人(社区):

联系电话(社区):

报名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七日)

特此公告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月日

XX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开发建设单位向筹备组移交小区资料交接表

移交方(开发建设单位签章):

接收方(XX小区筹备组,由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月日

XX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

人员名单(业主)推荐表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经居委会组织,在本小区业主中推荐产生栋单元室(XX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推荐人如下: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示

XX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代表担任。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街道党工委代表担任)

副组长:(所在地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组员:

筹备组主要职责:

1、拟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方案;

2、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4、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5、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

6、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7、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8、其他筹备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办公地点:

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七日)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月日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表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名单如下:

小区业主对上述筹备人员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之前与街道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月日

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

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区街(乡、镇)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一节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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