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担保公司业务内控制度体系的建设

担保公司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一、担保评估制度。
一般应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评估、反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可变现性评估、反担保物价值和法律合同关系的评估等部分。
二、决策程序。
应实行“审保分离”,强化项目决策的约束机制;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决策程序的制约作用,对超过一定额度的项目必须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和表决;规范评审委员会的审议规则和决策人员的审批行为;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担保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担保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建立代偿项目风险分类评级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变化情况,资金回收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对代偿项目的追偿方法主要有: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处理抵押物(权)、质押物(权)、落实反担保方义务,转移债务以保全债权,变更反担保或增加抵押物价值,以资抵债减少损失,进行债券转股权及债务重组,依法诉讼或仲裁等。
四、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保后检查,发现担保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
建立定期业务统计信息分析系统,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有关风险评估指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在保项目及其反担保物的动态跟踪管理。
五、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明确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制定科学的应急管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
法律的作用是“使之不敢”,职业道德的功能是“使之不愿”,而内部控制的作用则是“使之不能”。
运行较好的内部控制是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应当是贯穿于公司各项业务操作过程和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全体人员参与的,而不是某个部门、更不是财务部门自己的事情。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指引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指引担保业务是指在贷款、融资等经济活动过程中,通过提供信用保证、抵押担保等形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种金融服务。
担保业务在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包括明确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风险定级标准,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更多的抵押担保或增加担保公司的担保比例。
2.内部机构设置和运作明确担保业务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信息不畅通和责任不清晰的情况发生。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并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审查和决策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
3.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明确的担保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担保业务的申请、审批、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
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确保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制定严格的业务审核流程,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内部控制监督和审计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和审计制度,包括内部控制自评和内部审计。
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同时,对于存在较大风险的担保业务,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
5.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包括及时公开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决策依据。
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担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渠道,及时反馈业务情况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以上是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指引的主要内容,担保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制订,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开展与内部管理手册(全)

担保业务操作手册二O一0年一月目录一、业务管理制度1、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2)2、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7)3、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 (12)4、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 (14)5、评审工作底稿管理规定 (17)6、评审部职责与业绩考核办法 (24)7、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 (25)8、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 (28)9、抵质押登记工作有关规定 (45)10、反担保管理办法 (66)11、担保业务合同及反担保有关问题的规定 (75)12、在保企业统计表填写规范 (91)1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91)14、在担保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07)15、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111)16、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 (112)17、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113)18、担保项目监管小组工作细则 (116)19、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119)20、项目初审报告 (121)21、担保意向书 (144)22、反担保(保证)合同 (145)23、反担保(抵押)合同 (148)24、反担保(机动车抵押)合同 (152)25、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155)26、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160)27、反担保(股票质押)合同 (163)28、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167)29、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171)30、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173)31、最高额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177)32、最高额反担保(流动库存商品抵押)合同 (182)33、最高额反担保(存单质押)合同 (185)34、最高额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合同 (189)35、最高额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192)36、委托保证合同 (196)37、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199)二、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制度 (210)2、会计制度 (213)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27)4、投资管理办法 (228)5、证券自营业务操作规程 (231)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232)7、担保费、评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34)8、通讯费管理暂行规定 (235)9、员工试用期交通费暂行规定 (235)10、员工交通费、误餐费报销暂行规定 (236)11、外埠差旅费暂行规定 (236)12、借款和报销暂行规定 (237)三、综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办法、项目档案编制与管理办法 (239)2、公文处理办法 (251)3、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54)4、会议制度 (256)5、担保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规程 (258)6、请示呈批管理制度 (259)7、报告呈阅制度 (261)8、合同管理办法 (262)9、担保公司规章制定办法 (264)10、印章管理办法 (267)11、文件资料打印、复印管理办法 (270)12、计算机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271)1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73)14、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273)15、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规定 (274)16、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277)17、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规定 (278)18、劳动管理制度 (279)19、员工收入分配办法 (291)20、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92)21、公务车管理规定 (295)22、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296)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中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7、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8、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9、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10、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10、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1〕368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13、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1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1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行〔2002〕394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行〔2002〕224号)18、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一、业务管理制度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的进步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公司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担保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1. 总则
- 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 规定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配。
2. 风险评估与控制
- 描述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和监控的流程。
- 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对策略。
3. 担保业务管理
- 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和操作规范。
- 明确担保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要求。
4. 资金管理
- 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控流程。
- 制定资金流动性管理和投资策略。
5. 财务管理
- 规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要求。
- 明确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
6. 信息系统管理
- 规定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
- 明确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应急响应流程。
7. 人力资源管理
- 规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 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8. 法律合规管理
- 规定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的要求。
- 明确合规审查和监督机制。
9. 内部审计
- 规定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 明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跟踪流程。
10. 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
- 规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频率和报告要求。
- 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报告和改进措施。
11. 附则
- 规定本指引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
- 明确本指引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财会[2010]11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财会[201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577f2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ba.png)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正文:----------------------------------------------------------------------------------------------------------------------------------------------------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2010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第五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
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调研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调研报告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调研报告一、引言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社会资金流动等重要职能。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为融资担保公司的当务之急。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融资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活动进行的规划、组织和管理。
2.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内部控制可以有效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各类风险的发生概率。
3. 加强内部控制的路径(1)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3)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内部控制的精细化水平。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和监测的过程,以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2. 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着各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才能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保障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3. 加强风险管理的路径(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定价、集中管理、分散化管理等措施。
(2)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3)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测,及时捕捉风险的变化,做好应对准备。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实际操作中,我认为融资担保公司应该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以适应市场的多变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银监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2010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与内部控制

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与内部控制近年来,担保公司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
本文将从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首先,担保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业务;其次,担保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担保业务的规定,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再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确保全体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最后,担保公司还应定期进行内部合规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二、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担保公司保持合规经营的基础。
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首先,担保公司应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备性,建立风险分类、评估和监控的机制,及时识别、分析和评估业务风险;其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部合作机构的管理,确保与其合作的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并与其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再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运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确保资金安全和运营效率;最后,担保公司应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以提高业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担保公司合规经营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是保障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
首先,合规经营可以确保担保公司与业务合作方的合法合规,增强投资者和债权人对该公司的信任;其次,内部控制可以帮助担保公司降低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公司的经营安全;再次,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可以提高担保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业务成本,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总结起来,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与内部控制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基础。
通过建立健全的合规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担保公司能够规范自身行为,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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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为全体员工创造充分了解内部控制要求,忠实、勤勉、合规、审慎履行职责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定期检查评价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
第十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保证董事会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建立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并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不设首席风险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薪酬待遇由总经理决定,但应当事先征得董事会同意。
风险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不设首席风险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审批机构表决通过的项目持有否定意见时,应当将意见提交总经理。
如总经理否定风险管理负责人意见,而风险管理负责人坚持自己意见的,总经理应当将有关争议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明确规定项目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业务。
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以及担保额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对于额度较大的担保或投资项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项目审批机构进行集体决策。
项目审批机构应当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加。
项目审批机构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个部门和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各项业务都应当有明确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第三章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全面、系统、成文的业务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以及禁止担保等事项。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规范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操作规则和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明确的项目受理标准。
负责项目受理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明确的项目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应当从定性、定量方面作出依据充分的分析判断;应当全面考察项目情况,评估拟设定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标的的价值和可实现性;应当严格评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认真核查各类财务报表、产品库存和业务合同,查清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应当严格审查担保项目所融资资金的用途,确保通过担保融资的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改善民生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结束时,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制作项目评审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因素、评审结论以及拟设立反担保措施在内的担保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切实核查所提交的全部项目资料,重点把握项目风险因素和保障措施。
必要时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项目签约承保应当明确各类合同生效条件和签订程序;遵循先落实保障措施后签约承保的原则,依法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核实债权人、债务人的签约资格和权限,加强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担保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并进行保后现场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在保项目进行及时的风险排查,并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理调控项目集中度,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
当代偿率出现大幅度上升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暂时停止办理新的担保项目。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必要保全措施。
融资性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追偿。
追偿应当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原则。
追偿小组应当由原经办人员、法律、风险管理、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时限的代偿损失不得核销。
代偿收入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政府重点支持的、成熟的、额度较小的担保项目,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评审,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项目评审、审批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相关流程和规则,对风险因素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的条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包括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应当与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匹配,严格防止风险累积和叠加。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保持资本充足、拨备充足。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报告、评价和纠正的机制,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价,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业务部门、内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经常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迅速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在相关部门和员工中顺畅传递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内审部门和岗位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真实、完整。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按规定提供、披露财务信息,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和反担保抵质押物进行及时盘点和有效的持续监控,切实掌握相关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办理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和相关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制度,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全面审计,其中应当包括对尽职调查的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报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
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