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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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16年,原告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并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小区的安保、绿化、清洁、维修等工作。

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支付了物业服务费。

2018年,小区内发生了一起盗窃事件,原告的住宅被盗,价值人民币5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保义务,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小区内盗窃事件系偶然发生,无法预见,且已尽到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保义务?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安保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保义务。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安保义务导致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被告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已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故法院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中安保义务的履行及赔偿责任的问题。

1.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中安保义务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安保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安保义务,如加强小区门禁管理、巡逻安保等,故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履行安保义务。

2.关于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安保义务,导致业主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已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故法院酌情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遂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特点:1. 合同的合法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付款义务的履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 违约责任的承担: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违约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六、启示1. 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等情况,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 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较为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则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某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原告王某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

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法院依法进行了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子女已满十周岁,有表达意愿的能力。

法院在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事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甲,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产过户至甲名下,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

甲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乙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导致甲无法按期入住。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甲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甲因乙违约无法按期入住,导致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1. 房屋租金损失:甲在房屋未能过户期间,需在外租房居住,故法院判决乙赔偿甲房屋租金损失人民币10000元;2. 物业费损失:甲在房屋未能过户期间,仍需缴纳物业费,故法院判决乙赔偿甲物业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3. 其他费用损失:甲因房屋未能过户,导致其无法按期装修、入住,故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其他费用损失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赔偿甲房屋租金损失人民币10000元、物业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其他费用损失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诉讼案件分析(3篇)

民事法律诉讼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乙公司于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货款。

2. 2018年7月1日,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3. 2018年7月10日,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4. 2019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多少?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

”五、案件分析1.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例(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物交付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未支付款项的5%。

2019年5月3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货物交付凭证一份,证明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催款函一份,证明甲公司已多次催收货款。

2.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以下抗辩:(1)乙公司承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声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2)乙公司否认甲公司提交的催款函,认为甲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

三、法律问题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未支付款项的5%,根据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该违约金比例并未明显过高,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合理。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1青年工人张小刚为筹办婚事,到玻璃店买了一块穿衣镜,高高兴兴地乘25路公共汽车回家。

当车行驶到东风路口时,突遇豆花饭店服务员王丽用木架车拉着为饭店买的货物横穿马路,驾驶员只好紧急刹车。

结果车上乘客几乎全部摔倒,张小刚的穿衣镜也被打碎,划破乘客丁旺的脸部,使其误工15天,用去医疗费322元。

在解决赔偿问题时,各纺发生争执,张小刚和丁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他们应当将谁作为被告,谁作为第三人起诉?[案例]2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妹。

其父母曾对6个子女在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年和1992年其父母先后去世。

1998年2月,王忠将北房三间,西北角房一间以16万元价款卖给徐小东。

胞兄王金以王忠无权出卖房屋并要求继承此房为由,于同年6年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徐小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2.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案例] 3李刚和范英系夫妻,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李贵,在工厂当工人,另一个儿子李龙在内蒙古当兵。

李刚和范英夫妇生活困难,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其子李贵给付赡养费,遭拒绝,于是以李贵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贵给付赡养费。

法院在审理中询问原告,是否要当兵的儿子李龙给付赡养费,原告亦要求李龙给付赡养费。

法院便把李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法院做法是否正确?[案例]4案情:1983年尹丽君出国,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四间交邻居魏复若代管,言明代管五年,期间魏复若可将房屋出租,租金归魏复若,但魏复若不可将房屋转交他人代管,也不可将房屋出卖。

1989年,魏复若见尹丽君仍未回国,而他又要到南方特区去工作,于是就将四间房屋交给承租人李汉山代管,并向李汉山说明该四间房的产权是尹丽君的,不可出卖。

民事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争吵。

甲认为乙在自家的菜园里种植的树木遮挡了自己的采光,要求乙将树木砍掉。

乙则认为甲在自家的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影响了自己的电视信号,要求甲拆除。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甲、乙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乙双方在相邻关系中,应相互尊重,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2. 甲、乙双方均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

甲主张乙种植的树木遮挡了自己的采光,但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

乙主张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影响了自己的电视信号,但同样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

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甲、乙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双方的侵权行为。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甲、乙双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尽量避免对对方造成损害。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相邻关系中,应相互尊重,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甲、乙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故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判决甲、乙双方在今后相处中,应相互尊重,合理处理相邻关系,共同维护邻里和谐。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双方均应尽量避免对对方造成损害,共同维护邻里和谐。

2. 当事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如遇到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依法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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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八、(本题10分)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解析: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

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答案: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答案: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答案: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解析:《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003年)六、(本题13分)案情: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

但双方未实际履行。

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

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

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

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答案:不能(1分)。

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1分)。

解析:仲裁协议属于束己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所以太阳公司与荒丘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月亮公司。

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为什么?答案:不能(1分)。

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

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所确定,换言之,环球公司与该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本题中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既然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然就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其不能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合法(1分)。

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分)。

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为什么?答案:能(1分)。

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解析:合同之债的债权效力不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债权,所以,对于同一标的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可以同时有效,然而在实际履行时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因为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客体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

5.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答案:无权(1分)。

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分)。

法律依据:仲裁法58条规定。

解析:《仲裁法》第58条,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主体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所以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案:能免除(1分)。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分)。

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本题中,对仲裁裁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够免除举证责任。

(2004年)四、(本题20分)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答案: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解析:本题是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考查。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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