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索赔(工程量增加)-案例
变更索赔案例 (2)

变更索赔案例1. 简介本文档将介绍一个关于变更索赔的案例。
该案例涉及一家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中的一个索赔变更过程,其中制造商需要对供应商交付的产品进行变更,并进行相应的索赔。
2. 案例背景制造商A与供应商B签订了合作协议,供应商B负责向制造商A提供电子元件。
合作期间,制造商A发现供应商B交付的一批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故障,并对制造商A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与供应商B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后,制造商A要求供应商B提供变更计划,以解决质量问题并对索赔进行处理。
3. 变更索赔的流程3.1 变更计划为了解决质量问题,制造商A要求供应商B提供详细的变更计划。
变更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针对质量问题的具体分析和解决方案;•变更所需的时间和资源估计;•变更执行过程中的交付时间表;•相关成本的估计。
供应商B根据制造商A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变更计划,并提交给制造商A进行评审。
制造商A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并与供应商B讨论了计划的具体细节和实施方案。
3.2 变更协议制造商A与供应商B共同商讨并达成了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并详细规定了以下内容:•变更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变更所涉及的具体产品和规格;•变更后的质量要求;•变更应支付的费用及时间表。
制造商A与供应商B签署了变更协议,并将其作为双方合作的主要依据。
3.3 变更执行根据变更协议的约定,供应商B开始执行变更计划。
这包括重新设计和制造电子元件,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
供应商B将变更后的产品交付给制造商A,进行最终的验收。
制造商A对供应商B交付的变更后的产品进行了严格的测试和验证,并与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了比对。
如果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制造商A会对供应商B进行相应的支付,向其支付约定的费用。
3.4 变更索赔在变更执行过程中,制造商A仍然面临一定程度的损失。
作为索赔的一部分,制造商A向供应商B提出了索赔要求。
索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变更造成的额外成本;•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销售损失;•由于声誉受损而导致的额外补偿。
工程项目管理考试索赔(3篇)

第1篇一、引言索赔是工程项目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一方遭受损失,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索赔处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工程项目管理考试中索赔处理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分析1. 项目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
项目开工后,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
2. 索赔事件(1)设计变更:甲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求乙方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工期延误。
(2)材料价格上涨:由于市场原因,部分材料价格出现上涨,导致乙方采购成本增加。
(3)不可抗力:项目施工过程中,遭遇连续降雨,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3. 索赔处理(1)索赔申请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甲方承担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索赔证据乙方提供了以下证据:①合同文本:证明合同约定和双方权利义务。
②设计变更通知:证明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设计变更。
③材料采购合同:证明材料价格上涨情况。
④气象部门出具的降雨证明:证明项目施工过程中遭遇连续降雨。
(3)索赔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乙方对索赔金额进行计算: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15天,按每天1万元计算,共计15万元。
②材料价格上涨:材料价格上涨10%,按合同价款10%计算,共计100万元。
③不可抗力:工期延误10天,按每天1万元计算,共计10万元。
综上所述,乙方共计索赔金额为225万元。
(4)索赔谈判乙方与甲方进行索赔谈判,双方就索赔金额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索赔金额200万元。
三、案例分析总结1. 索赔处理原则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索赔处理应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偏袒一方。
某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报告(经典案例)

某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报告(经典案例)一、引言自从隧洞工程开始以来,隧洞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问题是一直存在的。
本次报告将重点介绍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旨在为后续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隧洞工程是在地丞相建设的一条重要交通干道。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边顶拱超挖超填的情况。
具体而言,施工方对隧洞边顶拱进行了超挖处理,并对其进行了超填补偿。
然而,由于该变更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施工方提出了索赔要求。
三、索赔原因1.设计方案变更在隧洞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地质条件的特殊性,设计方案发生了变更。
施工方依据新的设计方案进行了边顶拱的处理和超填工作。
这些额外的工作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支出。
2.额外的工程量和材料费用边顶拱超挖超填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施工方需要额外投入工作人员和材料,以完成这项工作。
这些额外的成本应该由业主承担。
3.影响工期和其他施工进度超挖超填工作对整个隧洞工程的施工进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施工方需要重新调整施工计划,重新安排人员和设备,以适应变更后的情况。
这些额外的调整和重新安排也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压力。
四、索赔策略1.合同条款施工方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变更索赔的相关条款。
根据合同的规定,施工方可以根据发生的变更提出索赔要求。
2.成本核算施工方应当对变更的工作量和成本进行详细的核算,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这些变更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支出。
核算中应包括人员成本、材料费用、设备调整和重新安排的成本等。
3.合作与谈判施工方应与业主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施工方应强调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索赔要求。
五、结论通过对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设计方案变更是施工过程中变更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2.变更会导致施工方的额外成本支出,包括工程量和材料费用的增加,以及工期和施工进度的调整。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于2012年签订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人民币,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承包方遂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增加工程款及工期延长。
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滞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同时,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
这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延长至三年。
2. 工程成本增加由于工程进度滞后,承包方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具体如下:(1)人工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雇佣更多工人,导致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由于工程量增加,材料消耗量也随之增加,导致材料费增加。
(3)设备租赁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租赁更多设备,导致设备租赁费增加。
(4)其他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工程合同变更索赔案例

工程合同变更索赔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异常复杂,导致原定的设计方案无法实施,必须进行设计变更。
面对这一情况,甲方及时与乙方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设计变更的要求。
乙方根据新的设计要求,重新编制了施工方案,并计算了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成本。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如下变更:1. 工程量的增加: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了10%,相应的工程造价也增加了1000万元。
2. 工期的延长:受设计变更影响,工期需延长3个月。
3. 材料费用的调整: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需要使用更高标准的材料,材料费用相应增加500万元。
4. 人工费用的调整:由于工期延长和工程量增加,人工费用相应增加300万元。
在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变更协议,并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
合同变更协议明确规定了变更后的各项条款,包括增加的工程造价、延长的工期、调整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等。
在执行新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发现由于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实际成本超出了预期。
为此,乙方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补偿超出预期的成本。
甲方对乙方的索赔请求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
最终,甲方同意了乙方的索赔请求,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索赔款项。
此案例中,甲乙双方在整个合同变更与索赔过程中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和合作精神。
甲方在遇到问题时及时与乙方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乙方在面对困难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变更和索赔请求。
双方通过协商,公正客观地处理了合同变更与索赔问题,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索赔
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我国某城市政府,施工单位为我国某知名建筑企业。
工程合同金额为1亿元,工期为2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二、索赔原因及依据1. 不可抗力因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导致施工现场积水,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应免除其因降雨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2.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因城市规划调整,要求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增加,施工难度加大,工期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变更合同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相应延长工期。
”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变更,应延长工期。
3.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施工人员技术不熟练,施工质量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应计入索赔范围。
三、索赔计算1. 不可抗力因素索赔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每天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连续降雨导致工期延误30天,因此索赔金额为3000万元。
2. 设计变更索赔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500万元,工期延长60天。
根据合同约定,每天赔偿金额为50万元,因此索赔金额为300万元。
3.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索赔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0天,每天赔偿金额为10万元,因此索赔金额为100万元。
四、索赔处理1. 双方协商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建设单位收到索赔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经核实,施工单位索赔原因及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协商。
工程变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建筑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丙设计院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承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为1亿元,工期为2年。
丙设计院为该工程的设计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工期延长。
甲建筑公司遂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增加工程款。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变更合同,但双方在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上存在争议。
甲建筑公司遂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变更后的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是否构成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2. 变更后的合同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构成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的情形,构成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
2. 变更后的合同金额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款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部分,按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的实际发生额计算;②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部分,按照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的实际发生额扣除;③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减少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款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计算。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款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施工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由A建筑公司承包,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工程总投资约1.2亿元,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A建筑公司遂向业主提出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
二、工期延误原因分析1. 业主原因:- 业主拖延提供场地,导致工程延期开工;- 业主未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业主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施工资金周转。
2. 不可抗力因素:-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工程受损,需重新施工;- 雨季施工,影响部分工程进度。
3. 承包商原因:- 施工人员不足,导致施工进度缓慢;- 施工机械故障,影响施工进度。
三、索赔内容及计算1. 工期索赔:- 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个月;-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3个月;- 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个月。
综上,工期延误共计11个月。
根据合同约定,A建筑公司可索赔工期延误赔偿金,计算如下:工期延误赔偿金 = 工期延误天数× 日赔偿金额日赔偿金额 = 合同总额× 1%工期延误赔偿金= 11 × 120,000,000 × 1% = 1,320,000元2. 费用索赔:- 业主原因导致的费用损失,包括材料损失、人工费增加等,共计200万元;-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费用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停工损失等,共计150万元;- 承包商原因导致的费用损失,包括人工费增加、机械租赁费增加等,共计50万元。
综上,A建筑公司可索赔费用共计400万元。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通过详细分析工期延误原因,提出了合理的索赔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最终,业主同意A建筑公司的索赔请求,双方达成和解。
五、启示1. 建设工程项目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2. 承包商应加强合同管理,及时收集证据,为索赔提供有力支持;3. 业主应积极配合承包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委托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建一栋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A公司因此提出索赔。
二、索赔事件1. 不可抗力事件:在施工过程中,该地区突发洪水,导致施工现场部分设施受损,工程被迫停工。
2. 设计变更:由于业主对设计不满意,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导致施工进度滞后。
3. 材料价格上涨: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三、索赔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由于突发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事件,B公司可以依据该条款提出索赔。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造成合同价格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合同价格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工程量计算;(二)合同价格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工程量进行调整。
”本案中,由于业主要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可以依据该条款提出索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商品价格波动较大时,生产经营者可以要求调整商品价格。
”本案中,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B公司可以依据该条款提出索赔。
四、索赔计算1. 不可抗力事件索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工程的影响,B公司提出索赔金额为500万元。
2. 设计变更索赔根据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B公司提出索赔金额为800万元。
3. 材料价格上涨索赔根据材料价格上涨,B公司提出索赔金额为700万元。
总索赔金额为:500万元 + 800万元 + 700万元 = 20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合理的索赔请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变更索赔(工程量增加)-案例47
某小型水坝工程,系匀质土坝,下游设滤水坝址,土方填筑量876150m3,砂砾石滤料78500m3,中标合同价美元,工期一年半。
在投标报价书中,工程净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施工开办费等)以外,另加12%的工地管理费,构成工程工地总成本;另列8%的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在投标报价书中,大坝土方的单价为4.5美元/m3,运距为750m;砂砾石滤料的单价为5.5美元/m3,运距为1700m。
开始施工后,咨询工程师先后发出14个变更指令,其中两个指令涉及工程量的大幅度增加,而且土料和砂砾料的运输距离亦有所增加。
承包商认为,这两项增加工程量的数量都比较大,土料增加了原土方量的5%,砂砾石料增加了约16%;而且,运输距离相应增加了100%及29%。
因此,承包商要求按新单价计算新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并提出了工期索赔(见表14—5)。
表14-5 承包商费用索赔计算表
款的有关规定,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鉴于工程量的增加,以及一些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误,经按实际工程记录核定,同意给承包商延长工期3个月。
2.报价总体分析: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额美元,其中总部管理费及利润:×[8/(100+8)]=545920美元
工地现场管理费:
(7369920-545920)×[12/(100+12)]=731143美元
则每月工地现场管理费:
731143+18=40619美元
3.对新增土方40250m3,进行具体的单价分析:
(1)新增土方开挖费用:
按照施工方案,用1m3正铲挖掘机装车,每小时60m3,每小时机械及人工费28美元。
则挖掘单价为
28美元/60m3=0.47美元/n1’
(2)新增土方运输费用:
用6t卡车运输,每次运4m3土,每小时运送两趟,运输设备费用每小时25美元。
运输单价为25/(4×2)=3.13美元/m3
(3)新增土方的挖掘、装载和运输直接费单价为:
0.47+3.13=3.60美元/m3
(4)新增土方单价:
宜接费单价 3.60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0.43美元
工地总成本(3.60+0.43) 4.03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0.32美元
合计(4.03+0.32) 4.35美元
故新增土方单价应为4.35美元/m3,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4.75美元/m3。
(5)新增土方补偿款额:
40250m3×4.35美元/m3=175088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19l188美元。
3.对新增砂砾料(12500m3)单价分析结果:
(1)开挖及装载费用为0.62美元/m3。
(2)运输费用为3.91美元/m3。
(3)单价分析:
直接费 4.53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0.54美元
工地总成本为 4.53+0.54=5.07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剪及利润O.41美元
则新增砂砾料单价为 5.48美元/m3。
(4)新增砂砾料补偿款额:
12500m3×5.48美元/m3=68500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78125美元。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
工程师批准了工期拖延3个月,按原合同所确定的进度为409,440美元/月,则新增工作量相当于正常的合同工期:
(175,088+68,500)/409,440=0.6个月
则这0.6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已在新增工作量价格中获得,而另有2.4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必须另外计算。
承包商所计算的合同中现场管理费总额是731,143美元,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为:
73l,143×(3-0.6)/18=97,486美元。
当然按照对HUDSON公式的分析,这样计算不太合理,可以打个折扣。
5.同意支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款:
(1)坝体土方175088美元
(2)砂砾石滤料68500美元
(3)现场管理费97486美元
总计34l074美元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梁鑑)
1)现场管理费,不应依总合同额中所包含的现场管理费的每月平均款额计算,而应按新增工程的款额计算。
土方:
新增土方补偿款175088美元
增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175088X8/108=12969美元
增12%现场管理费(175088-12969)X12/112=17370美元
砂砾石:
新增砂砾石料补偿款68500美元
增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68500X8/108=5074美元
增12%现场管理费(68500-5074)X12/112=6796美元
2)土方及砂石料补偿款的现场管理费
17370+6796=24166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要求的162476美元
(5)同意支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款:
1)坝体土方175088
2)砂砾石虑料68500
3)现场管理费24166
总计267754美元
咨询工程师核算的上述索赔额267754美元,最终取得了承包商的同意,使新增工程的索赔问题获得解决。
这样,承包商实际获得的索赔款同原提出的索赔额相比较,其索赔成功率为267754/431789=62%
在施工索赔实践中,62%的成功率是不低的。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体现了费用索赔计算的两个原则,即实际损失原则和合同原则之间的差异:
1.应该看到承包商提出的新单价是符合合同的,即在土方报价中将运输费按运输距离提高,而其他费用(如挖方、装卸等)不变,以确定新增加的工程量的单价。
因为运输距离增加,工程性质没有变化,所以应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作调整,其结果新价格必然比原价格高。
这种计算体现了索赔值计算的合同原则,即合同报价作为计算依据。
但费用索赔还有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即按照承包商实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索赔值。
这两者常常会不一致。
2.工程师按照实际劳动效率(也可以用定额的,或代表社会平均的劳动效率),确定新增加工程量的单价,这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笔者曾经在某国际工程中看到工程师派人到现场直接测量劳动效率。
在本案例中,经过工程师实测所确定的新增工作量的单价低于合同单价,而新增工程量的工作内容(运输距离)增加了许多。
这是与合同单价相矛盾的。
这里面可能有如下问题:
(1)承包商报价过高,或报价中存在不平衡因素,即一般土方为前期工程,而且承包商投标时估计工程量会有所增加,所以报高价,而工程师用现场实测劳动效率对付承包商,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因素,这是无可非议的。
(2)由于承包商劳动效率提高。
如:
①选用更先进、合理的设备和施工方案;
②施工过程十分顺利,投标时考虑的气候风险、地质风险、运输道路风险没有发生;
②按照学习规律,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劳动效率会逐渐提高。
(3)工程师量测劳动效率的方法和选点不合理。
通常在工程变更令下达之后一段时
间工程师派人到现场量测工作效率,如用马表测量挖掘机每小时挖多少次,每次挖
掘多少立方米,运输卡车何时上路、何时到达卸车地点等。
这样确定的是正常施工状态(或高峰期)的施工效率,用它确定价格是很不合理的。
实践证明,即使在一天内一个小组的劳动效率也符合这个曲线。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理由提出,不能按高效率状态作为计算依据,应该考虑采用平均效率。
而且本案例中,变换施工场地会造成劳动效率损失。
当然工程师的处理也有他的理由:原工程范围中。
承包商报价已考虑到开始和结束的低效率损失,则业主已在原合同价格中支付给承包商。
现在工程量增加、运距增加,是处于施工高效率段的增加,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