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的性质与权属_兼析_物权法_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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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这部分车位物业是无权收取停车费的。

小区停车位收费是否合法还需要看车位性质,如果开发商拥有该车位产权,可委托物业收取管理费,地下停车位费用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维护秩序等。

而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的,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物权法》第74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规划车位与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

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针对该问题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另一种是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
业主共有。

物权法颁布以后,从其条文表述来看,其基本与第二种意见一致,即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

而车位或车库从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购房业主并非一定要购买车位或车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

法律规定车位归属权(3篇)

法律规定车位归属权(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激增,车位成为住宅小区中的重要配套设施。

车位归属权的明确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小区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车位归属权的法律规定及相关问题。

一、车位归属权的概念车位归属权是指车位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车位归属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专有车位归属权:业主购买或承租专有车位后,享有对该车位的专有使用权。

2. 公共车位归属权:业主作为小区的一员,享有对公共车位的共同使用权。

3. 租赁车位归属权:租赁车位是指业主将专有车位或公共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车位归属权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对车位归属权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四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车位归属权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的物业管理设施,包括停车场等。

-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物业管理设施作为独立产权,明确产权归属。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车位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以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专款专用;(二)业主表决;(三)公开透明。

三、车位归属权的相关问题1. 专有车位归属权专有车位归属权是指业主购买或承租车位后,对该车位享有专有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问题较为常见:- 车位产权证的办理:业主购买车位后,应及时办理车位产权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看小区车库的归属问题汇总

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看小区车库的归属问题汇总

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看小区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法律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

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的“首先”不同于“优先”。

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

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

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从这点上看,再次说明了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则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人。

但按此款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在出高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不能出售。

该条款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这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调节的干预。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分析——兼评《物权法》第74条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分析——兼评《物权法》第74条



对 小 区停 车 位及 车 库权 属研 究 的必 要 性
据 美国交通工程部 门的科 学测定 ,车辆 “ ” 的 时 间不 到 它 “ ” 的时 间 的 7 ,因此 “ ” 的 问 行 停 % 停 题不 容忽视 。: 戍国的现实情 况更不 容乐 观 ,“ 有车无 位 ,有 位无管 ” 的情况 已不 足为奇 了。而小 区停 车位 及车库 的产权归 属又是各 种有关停 车位 的买卖 、租赁 、使 用 、收 益 ,产权 纷争和矛 盾的核心所在 。科 斯定 律表 明 ,产权清 晰是交 易的前提 ,能减 少交易成本 ,促进 社会整 体利益 的增长 。只要法 律能够 确定停车位 的权 利归属原 则 ,并切 实地采取 相应 的对策 ,就 能很好 地解决这 一现 实难题 。立法 的关 键并不 是对某一利 益进 行特别保护 ,而是 要 明确权 利范 围 ,并提供 清晰 的规则来 导 出车位 ( )所有权 的归属  ̄I 库 L I
— —
兼评 《 权 法》 第 7 物 4条
田韶 华 , 罗曼秋
( 北 经 贸 大学 法 学 院 ,石 家 庄 00 6 ) 河 5 0 1

要:从小 区的停 车位及车库的权属 关系到业主和开发 商等 多方当事人的权益 ,关涉到业主的正常 生
活和 工作的便利 ,也影响到 小区的环境和安全。《 物权法》 第 7 4条 ,首次从 法律层 面,对停 车位及车库 的权
20 年的春天 ,《 07 物权法》在我 国十届全国人大上通过 ,并已开始实施。《 物权法》对物的保护无疑 也达到 了一个 靳的水平 。 《 物权 法 》 在第 7 专 门规定 了有关停 车 位 、车 库 的权 属 问题 ,明确 了小 区车 4条 位及车库 的集 中归属层次 和效 力 ,其 最主要 的 目的是减 少争 议 、平 息 纠纷 。但 《 权法 》 在制定 过程 中 , 物 由于整个 社会 的物权法知识 不足 ,使 我们 的 《 物权法 》 遭遇 太 多 的误解 和混 乱 ,也 被强加 了不适 当的期 望 和指责 。所 以 ,我们要 立足我 国 国情客 观地评析法 条 内容 。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家庭拥有汽车量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车位权属法律问题已不容忽视,由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仅做出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

文章从理论角度阐述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对《物权法》七十四条含义的理解,寻找解决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办法,以期更好地服务于相关司法实践。

关键词: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利归属;《物权法》七十四条一、小区停车位及其产权归属文章所指地下停车位是指在住宅小区的地下建造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开放式空间,可以分为建筑规划内的地下车位和利用人防工程改造成的地下车位两类。

提到小区地下停车位,必然会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了三项权利,分别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其中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为核心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专有部分给出了三个标准:有独立的构造,并能明晰地进行划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为特定业主单独所有,即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进行登记,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部分为专有部分。

地下停车位作为独立物,能够成为专有部分,首先在构造上其独立性并非体现在为传统的墙壁实体,而是抽象的划界空间;其次车位的所有者排他享有使用权;我国将物权变动不需要进行公示的作为例外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变动显然不在此范围,因此地下停车位能够进行登记,特定业主能够成为其所有权人。

综上小区停车位完全符合专有部分的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由特定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能够通过登记取得独立的产权证书,进行所有权的单独流转。

理论界对地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存在以下学说: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当事人约定说、面积分摊说和国家所有说。

支持业主共有说的学者认为地下停车位的法律性质是房屋建筑物的从物,因遵照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法则,即随整栋建筑物售卖完后一并转移给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所共有;赞成开发商所有说的学者认为停车位可以作为独立财产单独交易,且依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应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物权法采用约定优先的观点,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面积分摊说是立足于地下停车位的面积被纳入到共用面积中,作为共用部分而存在。

物权法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物权法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物权法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物权法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该车位属于建造单位或者车位的购买人,但前提条件是该车位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中,满足国家规定的立项和规划条件,并且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如果是属于地下人防车位,是在建造小区人防工程内的,这种国防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一、物权法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

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

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兼释评《物权法》第74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兼释评《物权法》第74条
李宗录;王宝德
【期刊名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10)002
【摘要】我国现实中时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纠纷.<物权法>第74条将约定方式作为判断车位车库归属的依据,但是由于其理解上的困惑,仍然存在着发生纠纷的必然隐患.在规划的车位车库可能属专有也可能属共有的情况下,应当以规划蓝图中载明的专有或共有的用途作为判断的依据,应当在准确理解专有的车位车库与建设用地使用费分摊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处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总页数】6页(P50-55)
【作者】李宗录;王宝德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相关文献】
1.论车库和车位的归属问题——兼评《物权法》第74条 [J], 郭璐璐
2.小区车库归属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第76条 [J], 张陈帅;张更全
3.浅谈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兼评《物权法》第74条 [J], 袁钰菲
4.我国住宅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探讨——兼评《物权法》第74条 [J], 赵娜
5.我国住宅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探讨——兼评《物权法》第74条 [J],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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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及其登记

浅议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及其登记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不动产——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应该按照一定的原则给予权属登记,给予居民住宅小区的车位以法律认可与保护。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登记制度,消除阻碍,保证车位在法律上的独立属性,明确车位的权属确认原则。

接下来文章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与思考,进一步探究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以及登记,希望与广大同行共勉。

标签:地下车位;权属思考;登记制度1 地下停车位及地下停车位权属我们所说的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是指房地产开放企业利用小区的地下空间建造的车位。

这些车位虽然位于地下,但具备一般建筑物的特点,四周封闭,从建筑构造的角度来说,地下车位是与住房相离,独立存在的特定物。

纵观我国关于停车位权属问题的条例——《物权法》第74条,其对相对而言比较复杂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仍旧模糊,地下停车位问题日渐凸出。

当前我国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的认识,总的来说分为三种,第一种将地下停车位看成是共有的部分,为住宅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将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看成专有权的客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第三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权属归国家,开发企业或业主可使用。

2 完善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思考2.1 鼓励开发原则在坚持利于增加而非减少停车位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在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时候,首先要将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看成是独立交易的客体,这样的话,对于激发开发商的热情,增加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非常有利的。

同时假如开发商想单独保留地下车位,就应该给予业主使用的权利,不管是处于买卖交易还是出租给小区业主,都应该比小区之外的人员优先,换言之,住宅小区的居民要享有优先权。

此外在鼓励开发商开发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停车位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居民,而非盈利,因此为了防止过度牟利,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该合理租赁与出售。

2.2 国家强制力适当干预原则此外国家应该强制力的适当干预。

从《物权法》74条浅析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从《物权法》74条浅析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作者:许鸣曦来源:《致富时代·下半月》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私人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但是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相对缓慢,小区停车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

本文首先分析《物权法》第74条关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价值,进而提出了对我国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私人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但是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相对缓慢,小区停车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

但目前的法律对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范,直接对此项制度予以规定的法律条文也只有《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法条的解析探讨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与利用,并就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车库、车位的概念与性质所谓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所谓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

要想分析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首先应当解读车位、车库的性质,即车位、车库能否独立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的问题。

车位、车库设置于建筑区划内,因此可以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

依《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其中专有权是核心。

车位、车库能否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并成为独立的交易标的,是由其是否构成建筑物专有部分决定的,如能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就能交易,由业主或开发商享有专有权;如不能作为专有部分,则仅能以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

从物权法74条规定看地下车库归属之争

从物权法74条规定看地下车库归属之争内容摘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之争由来已久,法学界向来也有不同的观点,但似乎从未有一种较为统一的观点占据上风。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没有成熟的实务性意见。

人们将希望寄托于《物权法》出台,但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多少有些让人们失望,因为它并没有完全解决有关地下车库归属的争议,而是以“由当事人约定”这种回避的态度将此争议热点问题暂且搁置,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本人试从住宅地下车库归属在理论上的争议展开探讨,以请教于同仁。

关键词:物权法住宅小区车库地下车库归属一、有关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理论之争(一)约定说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一,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下车库所使用的土地是业主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二,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

《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采用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二)成本说小区地下车库归属要看建设成本是否已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当开发商未将小区地下车库建设成本及利润计入其计划的房屋销售收益时,其产权属于开发商,反之,属于购房者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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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3]
生昂贵的分离费用, 因而是住宅的重要成分。由 于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成为权利的客体, 地下 车位不存在单独的权利。这就是一些部门不给地 下车位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 然而, 在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后, 对建 筑物成分的认识发生了根本转变。整个建筑物的 重要成分都可以在法律上独立出来 , 成为独立的 物。这种能够在法律上独立的建筑物的成分, 在 学理上被称为 专有 部分 , 可以单独成 为权利 的客体 ; 不能在法律上独立的建筑物成分, 属于 专有部分权利 人的 共有部分 。因而分 析地下 车位法律性质应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来进 行。地下车位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建筑物的专有部 分还是共有部分? 依通说, 划分建筑物专有部分 和共有部分的标准是是否兼具构造上及使用上的 独立性。所谓构造上的独立性, 指在建筑构造上 与其他建筑物 部分有隔离的 设备, 通常为 隔墙, 其材料可以是钢筋、水泥或三 合板等。 地下车 位所在的地下车库本身四至明确 , 与其上的房屋 有墙壁相隔 ,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 [ 7] 定物, 可以成为 单独所有权的 客体。 地 下车位 如果采取隔墙的方式区分,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当无疑义。现实中 , 有通过水泥墙隔断的, 也有 通过铁丝网隔断的。现在的问题是大多数地下车 位是通过划线区分的, 一般认为这种车位不具有 建筑物构造上 的独立性。笔 者不同意这种 看法。 车位划线不是 隔墙, 但完全 可以起到隔离 作用。 判断建筑物构造是否独立, 关键看是否可以通过 有效方式使各专有部分相互隔离。划线能否起到 隔离作用, 需要结合专有部分的功能来分析。住 宅的居住功能要求在建筑物构造上能充分保证家 居生活的隐秘、安全 , 所以钢筋水泥隔墙和通向 公共通道的门户成为住宅建筑构造独立性的基本 条件。通透、易碎的 玻璃或铁丝网 所做的隔 墙、 纸糊的门窗显然不能满足住宅构造独立性的要求, 更不用说划线了。车位的停车功能决定了车主不 不存在隐秘问题, 基于汽车门窗的防盗功能, 车 主也不需要通过增加门墙的方式来加强车的安全 性。在一个社会治安状况正常的社会 , 车位和住 宅的构造独立性的条件不可能是相同的。地下车 位在建筑构造上以线代墙符 合通常的社会 观念、
库的 地 属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为专有 而且还包括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 部分的地下车位有独立于地表的地下土地使用权。 设费。所以, 买房的同时业主就购买了车位的所 相 关 登记 部 门应 当为 地 下车 位 办理 产 权登 记。 有权。 有学 者对此观点提 出了批评, 认 为某一 北京案 中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物品的费用是否计入另一物品的成本 , 从来就不 是所有权归属的判断依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 明的分摊范围 , 才是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发 生转移的基本依据。 也就是说, 只要买房合同 没有注明分摊范围包括地下车位 , 即使地下车位 的建安成本已经计入房屋价格中 , 也不能推定买 房就等于同时购买了车位。需要说明的一点理由 是 , 地下车位建安成本公摊的含义不是车位所有 权的转移, 而是告诉业主你买的房是带有车位的 高档住宅, 如果你需要 , 你可以优先购买到车位。 之所以开发商不把车位的建造利润一起公摊, 是 的建造利润会增加不需要车 位业主的购房 成本, 因而让每位业主保有购买、租用车位的期待, 让 实际购买车位的业主支付购买费用 , 这是一种比 较经济、合理的做法。有人说让不需要车位的业 主分摊车位的成本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 业主 会 , 即业主有机会购买、租用车位。带有地下车 位的住宅品质较高, 价格当然也高。房屋价格构 成中包含车位成本的事实只说明该房屋档次较高, 并不能说明车位所有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
地下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地下层通过隔断、划
理结果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有关车位归属问题在当
线等方式分割出用于停放汽车的空间。其权属问 时无明文法律规定。随着 物权法 的实施, 地 题成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主要利益冲突。 2003 下停车位权属案件的审理会不会与之前的判决截 年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星汉城市花园小 然不同 , 物权法 关于车位的规定能不能定分 [ 1] 区车库归 业主共 有 ( 以下 简称南 京案 )。 2005 止争, 笔者试图从地下车位的法律性质入手, 探 年 , 青岛市中院撤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局为开发商颁发的地下车位的产权证 ( 以下简称 [ 2] 青岛案 ) 。 2005 年, 北京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认为: 太月园小区开发商取得地下车位产权证符 合有关法律。 2006 年 , 北 京市第 一中 级人 民法 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太月园小区业主提 [ 2] 起的行政诉讼请求。 这些案件既有 对业主有利 的判决 , 也有让开发商满意的裁定。发生不同处
收稿日期 : 2010- 03 - 27 作者简介 : 向勇 ( 1970) , 男 ,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 研究方向为物权法。
讨其权属。
一、地下车位的法律性质
(一 ) 地下车位不是住宅的从物 在 南京 案 和 青岛案 中, 一般 认为, 附属设施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从物。根据从物随主 物转移而转移的规则, 既然地下车位是住宅的从 物 , 那么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一般随住宅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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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x ing University
第 22 卷第 5期 2010 年 9 月 V o.l 22 N o . 5 2010 . 9
10 3969 / i issn 1008- 6781 2010 05 019
地下车位的性质与权属
兼析 物权法 向 勇 第 74条
向勇 : 地下车位的性质与权属
兼析 物权法 第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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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而转移。由于不是一房一车位, 地下车位所 有权随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归全体业 主共有。这就是上述两案判决的推理过程。 但地下车位不是住宅的从物。从物与主物须 同属于一人所有 , 这是从物的构成要件之一。只 有在明确两物同属于一人之后, 才能判断两物的 主从关系。静态地看 , 灯与灯罩在生活观念上是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但动态地看, 我的灯与你的 灯罩肯定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在没有明确地 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之前, 是无法得出地下车位 属于住宅从物的结论的。此外, 构成从物的物必 须满足的另一个要件是: 常助主物的效用 。从 物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却无独立的经济效用, 从 物的效用须与主物相结合, 才能显现、发挥。地 下车位可以独立发挥其停车的经济效用 , 这与从 物有显著区别。表 带离开手表 , 灯罩离开 电灯, 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 , 表带和灯罩不存在独立的 经济效用。而地下车位停放汽车的经济效用无须 与住宅相结合就可独立实现。地下车位在功能上 是小区住宅的附属设施, 但在法律性质上 , 地下 车位不属于从物。 地下车位与住宅是不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关 系 , 这种关系在法律上不适合用主物与从物的关 系来界定。从物 一般都是动产。 德国民法典 第 97 条第 1 款规定: 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 但为 了主物的经济目的而提供使用, 并与主物存在符 合此 使 用 目的 的 空 间 关 系的 动 产 , 为 从 物。 瑞士民法典 第 644 条第 2 款规定 : 从物, 系 指依地方通常习惯或根据主物所有人的显然意思, 以主物的经营、使用或保管为目的, 并且通过附 和、改进或 其他 方式 与其 目的主 物相 联结 的动 [ 4] 产。 德、瑞民法将从物限定为动产是有道理的, 因为只有两个动产或者一个动产与一个不动产之 间才存在分与合的可能 , 合在一起就有了主从之 分 ; 两个不动产, 既不可分也无所谓合, 也就没 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 依传统民法理论, 地下车位应该是住宅的重 要成分 , 法律语言中的重要成分以该部分与物分 离后是否毁损或变更性质或分离费用是否昂贵来 判断。 地下车位一旦建成, 与住宅分离会毁损, 即使在高科技条件下 , 可以无毁损分离也必然发
(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浙江嘉兴 314001)

要 : 地下车位不 是住宅的从物 , 也不是住宅的成分 。 地下车位具有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 和使用上
的独立性 , 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 分 , 可以 单独成为权利客体 。 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 商 。 除房屋买 卖合同明确约定以外 , 地下车位的 所有权不随住宅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 但开发商在行使地下车位 所有权时 应该受到相应的 法律限制 。 关键词 : 地下车位 ; 性质 ; 权属 ; 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 : D923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6781( 2010) 05- 0108- 04
所谓
约定车位归属 , 其实只是约定车 位所有
权处分或行使的方式。业主与开发商对车位的约 定只涉及车位是由开发商附赠给业主 , 还是直接 出卖, 或者出租 , 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到车位原 所有权人是谁的问题。当业主与开发商约定购买 车位、承租车位或者接受赠与车位时 , 就说明开 发商是车位的所有权人, 而业主不是。从 物权 法 第 74 条第 2 款可知, 法律明确规定车位的所 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二 ) 地下车位所有权的转移 业主之所以与开发商争夺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是因为业主普遍认为开发商在卖房的同时出售了 车位。一种典型说法是 ,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 将车位计入公摊 , 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建筑 面积, 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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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下车位不是住宅的成分而是专有部分 需要用水泥隔墙来确保车的隐秘 , 汽车停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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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学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 22 卷第 5 期
习惯和利益最大化。法律技术可以将这种划线标 号予以登记 , 让线成为隐形的墙。以线代墙使车 位具备了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地下车位使用 上的独立性是明显的 , 面积大小不等的车位可以 满足车主停放大小不同的汽车; 公共通道可以使 各个车主直接通行 , 无须求助于 其他人。因而, 地下车位可以成为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和住 房一样 , 成为独立权利的客体。在开发商没有特 别声明买房附赠地下车位的情形下 , 在房屋买卖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 , 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并不随 住宅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有人认为 , 小区的土 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住宅单元分摊 , 地下建筑物 便成了 不 分 摊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的 部 分, 没 有 [ 8] 地 , 又哪来的 房 。 这个疑问在 物权法 第 136条规定了 空间权 后自然消除。地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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