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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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8.27•【文号】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

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

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使用的私有住房(以下统称“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属地管理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用地审核批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进行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

自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条村民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满足村民需求,体现特色风貌。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位规划组织开展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引导村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统一组织实施住房建设。

村民住房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

村民自建房应符合抗震、无害化卫生厕所等要求,要与美丽村居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打造彰显泉城文化和建筑风貌的泉城特色新民居。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建房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自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由于 经 济 发展 水平 不平 衡 或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制 约 , 新 该县 有重点、 步骤 地推进城 中村改造和沿 城周边村改造步 设 过 程 中, 分
在此情况下, 过新民居联 通 伐, 同时大力发展第二产业 , 充分吸纳就业, 做好村民变居民的 民居建设在行政村实施 出现困难 ,
度、 财政承受程 度等因素对农民实施以土地换社保、 以土 地换
户口的政策。 对于不发达地区而言, 更好的措施应当是将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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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实践 中出现新 民居小产权 房的根本原因。 对此 问题应 当采 发展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具体说, 农民集体 以土地使用权 出资 取的原则是 , 以保 护农 民根本利益 为出发点, 切实 维护农 民宅 形成集体企业的股权 , 村集体代表农民行使权力, 参与企业管 基地使用权, 同时加强规范引导, 减少违法行为与纠纷。 农 民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 问题 。 从我 国的 CI -地管理法》 : :

规划使用, 对地 上建 筑物应当进行补偿 , 以调动农民新 民居
建设的积极性, 对放弃宅基地农村社区居住的, 应对宅基地给
在新 民居建设过程 中, 与农民的基本权利关联最为密切 予 安置 补 偿 金 。 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权 。 当前倡导集 中联片、 联村建设 , 有条件 对农 民集体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的保 护。 于通 过 “ 对 增减 挂
居为名进行 的商品房开发均属违法行为, 其实质是对农民的变
中是作为一种独立 的用益物权存在 的。 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 相 剥 削 。 然 , 于 原有 宅 基 地 应 当 由集体 组 织 统 一 收 回 、 当 对 统 定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 对集体所有 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用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提高村民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0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管理(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村民住宅用地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办理农转用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局部调整,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监督和指导村民住宅规划许可证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指导村民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和村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负责集中成片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宅用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住宅用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受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具体事务;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开展村民违法建设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文〔2016〕19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文〔2016〕19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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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政文〔2016〕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更好衔接政策,使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审批流程便于操作办理,经研究同意,对《意见》中第五点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审批流程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如下:
一、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二)申请办理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三)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后的用地意见;(四)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申请办理住宅验收合格意见;(八)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以上各环节办理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意见》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事项仍按《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结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冀建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0〕2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科学指导、有效推进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相结合,积极引导村庄适当合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内容深度和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修订完善;5月底前完成省级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农村新民居设计、施工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推动示范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工作安排(一)修订完善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合二为一,编制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作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合理确定县(市)域镇村空间布局,补充完善村庄迁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保留村庄和迁并村庄。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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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冀国土资发[2009]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
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回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

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

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
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

补充耕地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年至4年。

(一)申报程序。

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使用周转用地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可分期申请。

使用周转用地要先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由需要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村民委员会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等,测算各示范村周转用地规模并汇总(周转用地规模原则上按首期工程开工占地面积核定),拟定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以下简称规划衔接方案),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扩权县(市)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内容。

周转用地范围、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示范村基本情况。

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②建新拆旧计划。

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耕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③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
④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三)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①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
②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③被占地村民的意见;
④示范村委会意见;
⑤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⑥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四)基本要求。

一是经批准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
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市、县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是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周转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实行“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做好新民居建设供地服务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保证复垦耕地质量。

自批准周转用地之日起,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旧村址复垦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周转用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运作不规范的要进行纠正。

三、划出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返还和分配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分别划出不低于15%的资金,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主要用于示范村的道路建设和旧村址复垦等。

使用资金由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省级资金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申请和相关材料将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各级财政下达、支付,专款专用。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
新民居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的耕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使用。

对于节余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的,经批准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一是可采取城乡建设项目捆绑运作方式,将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企业先期投入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形成企业下乡支农然后进城获利的土地运作模式。

二是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入股就地招商引资,发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五、做好新民居建设中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明晰产权、减少纠纷、为民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新民居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村集体和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居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对腾退、调整节余出的土地,在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六、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的协调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为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支持,各级农工委(部)要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好新民居建设用地中的相关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支持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协调小组,由厅长任组长,主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厅政策法规处、
规划处、财务处、耕保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地质环境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土地利用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和服务组织,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处理新民居建设中的用地问题。

(二)强化服务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服务农村新民居建设。

在积极做好用地、资金方面服务和支持的同时,还要在地质灾害防治、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

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相关问题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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