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常见违法现象及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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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植入性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这些器械直接植入人体,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 30 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常见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骨科内固定器械、人工晶状体、血管支架等。

由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其监督管理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

首先,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都要有严格的标准和记录,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产品注册方面,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审批程序。

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包括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资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等详细信息。

监管部门会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会进行现场核查和临床试验,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在经营环节,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制度。

要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同时,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时,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在使用前,要对器械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核对,确保产品的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在有效期内。

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患者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档案,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使用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

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若干思考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若干思考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若干思考如何科学有效的监管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如何规范医疗机构使用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行为?带着上述问题,结合医疗器械案件的办理工作,我们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本省张家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研和相关的取证工作。

同时,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使用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检查和调研,我们获取了上海市等先进地区的做法,同时,也发现了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在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概述如下:一、调研的背景今年以来,我市发生了两起针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案件。

案例1:年初,接知情人士举报,杨某以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名义向某院销售了一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但杨某并不是该经营企业的业务员,杨某也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接报后,经我局查明举报为事实,杨某无证经营医疗器械。

但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杨某提供给该院的手续是齐全的,执法人员不经调查是看不出真假的,如果不是知情者举报,我们是很难发现此案属无证经营范畴。

案例2:七月,接患者举报,其父亲于2006年初因左肱骨骨折,在某院施行了左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08年6月发现植入体内的钢钉断裂,到该院调阅了病档后,未见使用产品的合格证,遂举报到我局。

我们初查后发现,患者使用的钢板是由该院外科主任联系后,直接从经营公司的业务员手中买的,且未开具有效票据,也就是说该钢板是患者自带,未经医院的验收,该器械就进入了人体。

针对这点,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未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虽然后来在患者的病档中查到了该器械的合格证,但其他辅助证据就少了,再来判断该合格证就是该产品的有效证件,就有一定的难度了。

上述两例均是举报的案件。

也就是说,在日常的监管中,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管是一个“两难”问题。

首先,医疗机构内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无库存,我们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是查不到实物的,只能通过翻阅台帐和病史资料,然后根据所用骨科植入医疗器械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来判断进货渠道和产品的合法性;其次,骨科器械在植入人体后,用来判断产品的只有病档中的合格证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机构也没有留存该器械的外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所以即使产品与留存的资料不符,也无从调查;第三,大多数医疗机构是不按照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流程来做的,医院的器械科形同虚设。

骨科植入器械生产、经营及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骨科植入器械生产、经营及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重点监管 2014年最新《国家
医疗器械目录》
一、一次性使用输血、输液、注射用医疗器械
第1部分: 取出和处理 ISO 12891-2: 2000 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
第2部分: 取出的金属外科植入物分析 ISO 12891-3: 2000 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
第3部分: 取出的聚合物外科植入物分析 ISO 12891-4: 2000 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
第4部分: 取出的陶瓷外科植入物分析
目录
骨科植入器械简介 骨科植入器械相关法律条文 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 骨科植入器械相关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涉及的问题
骨科植入器械简介
骨科植入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主要有三 类:一类是用于联结和固定断骨的,如各种钢板、骨 钉和螺钉等内固定器械;一类是用于制造人工关节, 用来置换由于病变或创伤而失效的人体骨关节;第三 类是用于人体脊椎、颈椎部位的植入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及检查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八章 监视和测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试验室、出厂检验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九章 销售和服务
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工作环境 代理商或经销商分销记录
第四章 文件和记录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
可追溯性所要求的记录
第十一章 顾客抱怨和不良事件监测
注:带 * 标准正在转化中。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常见违法现象及监管对策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常见违法现象及监管对策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常见违法现象及监管对策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分类中属Ⅲ类,是植入人体的高风险医疗器械,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并要求得到充分保障。

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可追溯性。

2003年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等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第二,间接性。

植入人体后,监管过程不能直接看到其实物;其三,回收性。

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从人体取出。

鉴于该类医疗器械的高风险特点,笔者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常见违法现象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谈谈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管。

违法现象一:擅自改变规格型号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规格型号分类较细,品种繁多,那些分类细、型号多的产品规格型号常用附件来登载。

改变规格型号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规格型号代号不变,改变与代号相对应的骨科植入器械的具体尺寸;其二,完全改变规格型号,器械上所标示的规格型号与注册证上的完全不符。

如某局在监督中发现,某医院使用的金属股骨颈固定钉产品注册证书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规格型号标明“GKSD:L 85~120mm GWPD:70-120mm”,合格证明上标示规格型号“双头空心80mm”。

GSKD 即空心双头加压,在注册证上已限定它的规格为85-120mm长,而这颗金属股骨颈固定钉长度却为80mm,不在批准范围。

监管对策: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进口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国产医疗器械)会有一栏“规格型号”对所批准的医疗器械型号进行限定。

将合格证明上所标示的规格型号与产品注册证书附件上的规格型号进行对比,如果发现有出入,应当深入调查取证,明确规格型号的改变是文字上的改变还是实质上的改变。

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的思考

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的思考

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的思考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维平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开展骨科无源植入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我市组织稽查、器械对全市经营、使用骨科无源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的监管还存在诸多盲区和问题,由此引发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的一系列思考,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现状与问题一是医疗机构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尤其严重。

有的医疗机构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管不力,起不到规范和约束作用,不能使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流转过程完全处于安全监控状态。

二是医疗机构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的采购往往是由临床医师与经销商联系好,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后,自行采购并直接投入临床使用,器械科只起登记的作用,缺乏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购入前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有的对首次采购企业和首次采购品种没有进行质量审核的程序;一些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制造认可表和合格证等资料不完整。

有的因老客户关系,没有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认真的审核,超范围经营或采购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对植入体内的器械、填充材料等物体的名称、规格、供货单位、注册证号、批号等资料在病历中记录不完整或者没有记录,无法对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进行质量跟踪,一旦发生事故或*,很难凭资料确定是否有过错或产品是否合法。

四是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忽视对产品的跟踪,医疗机构术后对病人随防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主观原因:一是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知识不够,在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使用等各个环节忽视查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及合法证明文件,因此往往从采购医疗器械的第一关就没有核查并索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制造认可表等相关资料。

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植入性医疗器械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这类器械直接植入人体,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者进入人体自然腔道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 天以上的医疗器械。

常见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骨科内固定器械、人工晶体等。

为了确保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监督管理规定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设定严格的资质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的生产场地、设备、技术人员等。

同时,要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标准。

其次,对于新研发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审批程序。

这包括充分的临床试验,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试验应当遵循科学、伦理和法律的原则,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工艺、产品检验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

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来源合法可追溯。

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和确认,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标准进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采取飞行检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流通环节的管理在流通环节,要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

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条件和运输设施。

在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法性。

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销售记录,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可追溯。

在运输过程中,要确保产品不受损坏、污染,保证其质量不受影响。

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不足及整改对策

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不足及整改对策一、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不足引发的问题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器械在诊断治疗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关于医疗器械问题的新闻频频曝光,揭示了该行业存在的监管不足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生产流程控制等方面,给人们带来了广泛关注。

1. 质量安全风险:由于监管不足,一些低质量或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进入市场,给患者带来各种风险和伤害。

例如,有报道称某家生产企业出品的心脏起搏器存在缺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情况发生。

此类事件揭示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2. 市场准入缺乏标准:目前国内对于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没有明确规范和标准,容易让一些未经认证或审核便投放市场销售的器械滥竽充数。

这给消费者带来了选择上的困惑和风险。

3. 生产流程控制薄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环境不合格、无菌技术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部分产品与标准要求相差甚远。

一些企业可能为了降低成本而忽视了质量控制,给患者用于治疗的器械质量带来隐患。

二、整改对策针对医疗器械行业监管不足所带来的问题,加强监管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以下将提出一些整改对策,以期从源头上确保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安全可靠。

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审批体系,明确准入标准和程序,并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进行审核。

此外,加强对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生产企业及销售商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2. 强化质量控制:加大监督力度,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的企业,要严厉处理,甚至吊销许可证。

3.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增加人员配备和培训投入,提升监督检查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同时,改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交互,形成有力的监管网络。

4. 增强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医疗器械问题进行监督和举报,并建立有效的反馈渠道。

骨科手术植入物与器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骨科手术植入物与器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目的:分析骨科手术器械与植入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方法:于2020年1月起对骨科手术室器械和植入物加强管理,以2019年1-12月之间设为实施前,以2019年1-12月之间设为实施后,抽取两个时段各96例患者为对象。

比较两个时段不良事件发生率。

结果:两个时段对比不良事件发生率的数据后发现实施后更优,经统计数据差异有意义(P<0.05)。

结论:骨科手术器械与植入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器械缺损、植入物相关感染、备货左右侧失误、螺钉批号错误等,对此实施相应对策加强管理,则可显著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骨科手术器械与植入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management of implants andinstruments in orthopedic surgery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thopedic surgical instruments and implants. Methods: from January 2020, the management of instruments and implants in orthopedic operating room was strengthened.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of the instrument and implants, 96 patients were selected from two periods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tting fromJanuary to December 2019. 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events was compared in two periods. Result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two periods were better after implementation compared with the data of adverse events incidence, and the statistical data were significant (P < 0.05). Conclusion: the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thopedic surgical instruments and implants include device defects, implant related infection, left and right side errors of stock preparation, wrongscrew batch number, etc.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and quality.[Key word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thopedic surgical instruments and implants在骨科手术室中,其使用的成套手术器械主要特点为专业性强、植入物价值高、价格昂贵等,为了节约成本和满足手术室需求,一般手手术器械和植入物均通过租赁方式获取,但此种情况下器械于多家医院流转,若管理过程中消毒灭菌不严格,则用于手术后可导致手术感染,从而对患者的病情和恢复造成不利影响【1-2】。

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原因及监管对策探讨

Ab t c :Ad es e e t o r o e i i l t ae c lro , h i r dsusd c mmo sr at v r v ns fot p dc mpa s r o ̄n n te wr es i s o e h n t c e n
史国生 , 李建军 , 袁绍强
( 山东省菏泽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东 菏泽 2 4 0) 山 7 00
中图分类号 : 9 5 R 9 .1 R 5 , 9 4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8 2 (0 70 — 0 7 0 1 7 — 6 92 0 )1 0 2 — 3
作者简介 : 国生(9 2 ) 男, 史 16 - , 本科 , 药品 、 医》 t —s r oe i


三 碑 = 1 月
第 4卷 嚣 、强 总 嚣 、 3强 1
。 .

m ea u r . s es
Ke d : dc l e ie o t o e i mpa t; d es v n y wor s me ia vc ; r p d ci lns a v ree e  ̄ d h
医疗器械产品安全问题 直接关系到患者及使 造和使用过程中凶受 没计 、 使用材料等具体 因素的
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 为此 , 国家加强了对医疗 影响, 使医疗器械产品具有与之俱来的风险。 器械产品的上市后监管 , 并通过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 1】 设计因素 .1 . 受 目前科学技术条件 、认知水 监测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近年来 , , 据国家药 平 、 工艺等因素的限制 , 骨科植入医疗器械在研发
有些骨科植入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过程 中, 产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 品本身存在不 同程度的变形 、 松动 、 、 脱落 过敏及磨

骨科植入物不良事件发生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摘要:目的分析骨科植入物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方法回顾性分析该院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和骨科植入相关不良事件35例的相关资料。

结果 35例患者发生和骨科植入物相关的不良事件55例次,主要表现为植入材料损坏、排异反应、感染、伤口不愈合、疼痛等;不良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中,植入物材料因素所占比例最高,其次为医生与患者使用因素、排异或过敏反应和植入物设计因素。

结论骨科植入物不良事件发生原因主要为植入物材料因素、医生与患者使用因素等,临床应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从而降低其发生率。

关键词:骨科植入物;不良事件;发生原因;预防对策在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中,骨科植入物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近年来,随着机械制造技术、生物工程学等相关学科的飞速发展,骨科植入物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脊柱外科、创伤骨科等领域[1]。

各种植入物的应用极大提升了骨科疾病的诊治水平,挽救了患者的肢体功能甚至是生命,但是大量应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也引发了诸多不良事件[2]。

由于护士缺乏较强的责任意识,造成临床上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量显著少于实际发生的数量[3]。

本文对我院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发生骨科植入相关不良事件的35例患者的相关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探讨骨科植入物不良事件发生原因及其护理范畴内的预防对策,现报道如下:1 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选取我院发生和骨科植入相关的不良事件的患者35例,其中男28例,女7例;年龄8~69岁,平均(38.6±10.4)岁。

骨科植入物部位:股骨17例(48.6%),腓骨9例(25.7%),锁骨和尺桡骨各3例(8.6%),肱骨和脊椎骨各1例(2.9%),其他1例(2.9%);涉及产品:骨板23例(65.7%),骨钉7例(20.0%),人工关节2例(5.7%),骨针和脊柱内固定器材各1例(2.9%),其他1例(2.9%)。

1.2 方法护士详细登记所有患者的姓名、年龄、发生可疑不良事件的时间、后果及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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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常见违法现象及监管对策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分类中属Ⅲ类,是植入人体的高风险医疗器械,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并要求得到充分保障。

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可追溯性。

2003年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等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第二,间接性。

植入人体后,监管过程不能直接看到其实物;其三,回收性。

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从人体取出。

鉴于该类医疗器械的高风险特点,笔者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常见违法现象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谈谈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管。

违法现象一:
擅自改变规格型号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规格型号分类较细,品种繁多,那些分类细、型号多的产品规格型号常用附件来登载。

改变规格型号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规格型号代号不变,改变与代号相对应的骨科植入器械的具体尺寸;其二,完全改变规格型号,器械上所标示的规格型号与注册证上的完全不符。

如某局在监督中发现,某医院使用的金属股骨颈固定钉产品注册证书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规格型号标明“GKSD:L 85~120mm GWPD:70-120mm”,合格证明上标示规格型号“双头空心80mm”。

GSKD 即空心双头加压,在注册证上已限定它的规格为85-120mm长,而这颗金属股骨颈固定钉长度却为80mm,不在批准范围。

监管对策: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进口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国产医疗器械)会有一栏“规格型号”对所批准的医疗器械型号进行限定。

将合格证明上所标示的规格型号与产品注册证书附件上的规格型号进行对比,如果发现有出入,应当深入调查取证,明确规格型号的改变是文字上的改变还是实质上的改变。

如果只是文字上的改变,只需要求生产企业及时变更产品注册证书即可;如果是产品本身发生
改变,就应当按无产品注册证书进行处罚。

违法现象二:
擅自扩大产品适用范围
如我局在监管中发现,某公司生产的金属接骨板(直型)其产品注册证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上产品适用范围为“适用于股骨干、胫腓骨干骨折固定”,合格证明却标示“规格:8孔(上肢用)”。

经调取病人病历,病历显示该器械系用于病人右肱骨骨干。

股骨、胫腓骨属下肢骨,而肱骨属上肢骨,显然该公司生产的此种金属接骨板超出了批准的适用范围,系无产品注册证书的Ⅲ类医疗器械。

监管对策: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上会有一栏“适应范围”对所批准的骨科医疗器械具体用途作出细致规定,而合格证明、病人病历均能反映出所使用的器械的实际用途,因此,在检查时可将病历中反映出的用途与产品注册证书上所限定的适应范围进行比较,看是否一致。

违法现象三:
擅自改变产品所使用的材料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材料为纯钛、钛合金、不锈钢、钴基合金,代号分别为A、T、S、C。

如某局在监管中发现,某企业生产的金属接骨板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标明“该产品材料采用00Cr18Ni14Mo3、00Cr18Ni15Mo3N不锈钢材料或Ti6A14V钛合金”,而其合格证明标示材料为“A(即纯钛)”,其使用的材质超出了批准的范围。

通过向临床医生了解情况并查看收费情况,核实该器械材料的确为纯钛。

监管对策: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附件“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一栏中会标明该器械所使用的材料,将其与合格证明上所标示的材料进行对比,看是否一致。

违法现象四:
擅自改变被许可的品种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有其特殊性,归为一类的器械除有一个总的名称外,还根据使用部位的不同有一个具体名称,如使用范围为四肢的金属接骨板,不管是用于股骨、肱骨、尺骨、桡骨还是胫骨、腓骨、锁骨,都可统称为金属接骨板,但又可分为尺骨、桡骨LC—DCP或肱骨加压钢板等。

有的厂家在合格证上仅仅标示具体名称而不标示大名称,所以在发现产品注册证书上与合格证明上器械名称不同时应仔细认定,注意是否和被许可的医疗器械属一种产品。

如某局在监管中发现,某企业生产的骨科植入性器械注册证许可的名称为“金属接骨板”,而实物合格证上标示的名称为“胫骨交锁式髓内钉”。

金属接骨板所执行的标准为YZB/国0410-2005 《金属接骨板》,而交锁式髓内钉执行的标准为YZB/国4015-46-2004《交锁式髓内钉》,它们根本就不是一类骨科植入物。

监管对策:检查中仔细核对产品注册证书上许可的产品名称与合格证明所标示的产品名称是否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进一步确定仅是文字上的改变,还是实物发生改变。

违法现象五:
私设仓库
由于医疗机构在购进骨科植入性器械时,一般是临时与供货商联系,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经营上的方便,在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仓库以外私自设立仓库,以便在短时间内将医院所需器械及时送至。

如某局在监管中发现,某医院使用的骨科植入性器械均从某公司购入,据该院医生反映,医院打电话告知手术需求后,这家位于异地的经营公司能在几十分钟内向院方提供所需的器械,而这家公司所在地发货到医院所在地至少需要一天时间。

稽查人员怀疑其在本市有私设仓库,于是以该公司缺少某些资料为由,让医院联系供货商,要求他们立即送资料来。

该公司的业务员立
即将所缺资料送了过来,稽查人员随即跟踪其至住处,在其租住处查获了库存的100余块钢板。

监管对策:向医生了解供货公司从被告知需求到供货时间间隔,确定供货公司是否私自设立了地下仓库,并通过跟踪业务员等方式,查获私设的器械仓库。

违法现象六:
对外请医生自带的骨科植入器械不进行质量验收
有些医疗机构通过外请骨科医生的方式,开展一些本院尚不能开展的骨科手术,并对本院医生进行培训。

由于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规格型号繁多,有时器械是外请医生自带的,而院方只对这些医疗器械进行形式上的入库验收,根本不索取供货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出库清单、发票等材料。

这部分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安全性就处于监督之外,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如某局在监管中发现,某院从上海请来的专家给患者使用的髋关节假体系该医生自带,没有提供供货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出库清单等资料,只提供一张盖有某器械经营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根本没有Ⅲ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权。

监管对策:仔细检查外请医生手术中所使用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购进渠道、货款流向等,对无质量保证产品严格查处。

违法现象七:
无证经营
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巨额利润,盗用合法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的证照进行医疗器械销售,实际上其向医院销售的医疗器械均为自行购入。

如某局在监管中发现,某医院所使用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均系从李某手中
购入,2007年12月以前,李某向医院提供的是A公司的证照及销售发票,而之后提供的却是B公司的证照及销售发票。

稽查人员发现,无论是A公司还是B公司的销售清单、发票,字迹均系一人手写,且其提供的A公司、B公司票据上均出现同一个公司有两个不同发票专用章的情况。

通过赴A公司、B公司调查确认,李某不是他们企业的业务员,这两家公司也未向该院销售过任何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

监管对策:这些不法分子提供给医院的票据常存在不少破绽,如证照上加盖的公章与票据上加盖的公章不一致,所提供的随货同行记录与发票上的字迹系一人所为等等。

监督检查中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如系无证经营,一定能在这些资料中发现端倪。

违法现象八:
重复使用
骨科植入性器械在植入人体一年后,会通过手术取出。

由于对这些被取出的器械的处理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有些私立医院会将回收的纯钛、钛合金材质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重复使用,因为纯钛、钛合金材质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价格高,重复使用的话,收益是相当大的。

如某局在监管中发现,某私立骨科医院的病历中有一些器械的合格证明系复印而成,经过调取其几年来的病历发现,有一个批号(即序列号)的植入性器械属于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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