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深圳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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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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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09]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08【实施日期】200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各国内商业银行: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重新制定了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一)扩大个人贷款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二)提高个人贷款额度。

根据我市初始创业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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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深财规[2013]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8.22【实施日期】2013.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2日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使用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使用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使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深民函[2012]39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使用标准的通知(深民函〔2012〕395号)各社工服务机构:近年来,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总体成绩显著,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岗位的形式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纷纷给予办公设施、设备及业务活动经费对岗位社工进行支持,同时,部分社工机构对专项业务活动经费管理不善,随意性较大。

经统筹研究,为切实提高社工的薪酬待遇水平,在政府购买经费标准未进行统一调整前,现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经费的开支标准进行调整(岗位社工和项目社工同等适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获得国家初级助理社工师资格证书的一线社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指导价提高至4700元/月(机构最多只能下浮5%,除基本工资外,含机构和社工个人应缴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绩效奖金、高温补贴、工龄工资、证书补贴、学历补贴等各种福利开支在内),未获得证书的可下浮10%-20%;如有机构原定社工薪酬待遇实际高于此指导标准的,不得降低。

二、机构下浮社工工资部分,要全部用于全体社工福利待遇开支和专项团队活动,禁止用于机构管理费用支出。

三、原定每年每人6000元的业务活动专项经费调整为2400元/年,用于社工开展个案、小组、社区活动购买活动用品等开支,实际开支需超出部分,由机构向用人单位争取支持解决。

四、初级督导工资、督导助理补贴暂不调升,待下一步统一调整。

五、平均工资指导价是指机构总体开支社工薪酬时要遵循的总体标准,并不要求每名社工工资平均,允许各机构根据社工主观条件和社工工作客观情况予以上下浮动,制定本机构薪酬进阶标准,适当拉开薪酬档次。

六、各机构应尽快根据以上规定修改制订本机构的社工工资待遇方案,征求全体社工意见确定后公布实施,同时报我局社工处备案。

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一、引言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与社会、社区以及个体之间建立联系和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价值。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需加强和推进。

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体系,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性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是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关键。

专业化的发展可以增强社工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道德素养,提高他们处理复杂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社区和个体的需求。

此外,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还能够增强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为社工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提高整个行业的吸引力。

三、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主要问题尽管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教育与培训体系不完善、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社工人员社会地位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建议4.1 完善社会工作教育与培训体系社会工作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完善是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基础。

建议:4.1.1 加强社会工作教育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建设,制定相关教学大纲和教材,明确教学目标和培养要求。

4.1.2 提高社会工作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完善教育设施和教学条件。

4.1.3 开展社会工作实践教学,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学生能够真正掌握社会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4.1.4 增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社会工作教育的经验和做法,为培养国际化的社会工作人才提供支持。

4.2 健全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保障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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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25【实施日期】2013.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二)从事餐饮服务。

(三)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四)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灵活就业方式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条件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扶持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包括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

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养老机构的资助经费管理工作,并将经费列入本区民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第四条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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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16【实施日期】2012.08.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含定项)经费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相关经费安排工作,并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监管工作。

社会工作的体制机制

社会工作的体制机制
• 第三,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财政支持,是建立专业化社会工作 体制的前提和基础。
—张志敏.《香港的社会工作及其运行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2年.
四、与群众工作体制机制的对比
相同点:
主体地位 定位 激励方式 运作过程
社会工作体制机制
1、保障功能相同:双重保障功能 2、目的统一于服务对象之上 3、内容上都有党委组织领导
• (二)制约机制 1、社会工作管理体系
国家 美国
社会工作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规范社会工作教育 体系,审核和评估各大学的社会工作专业运 作状况的作用)、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 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和各专业领域的社会工 作标准,起着行业自律和专业支持的作用)和 美国社会工作理事会联盟(社会工作法规建设 的信息资源中心,协助各州社会工作理事会
—《我国社会工作人才政策体系研究 》,广东民政 ,2014年4月
3、政策保障
2006年7月20日 2009年4月8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2009年9月7日 2011年11月8日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 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 设的意见
—顾东辉《发达国家/地区社会工作发展的经验研究》,民政部2007年课 题
3、岗位设置:
①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对象设岗位、以需求定数量的原则,在
涉及社会工作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性民间 组织中研究设定社会工作岗位。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 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深发〔2007〕18号
—《辞海》
• 4、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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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市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暂行办法为了落实《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意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明确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范围、方式,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扶持的原则
(一)合理界定范围。

合理界定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的范围,确保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科学和有效。

(二)统一事权和财权。

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

社会组织承担职能事项属市一级,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社会组织承担职能事项属区一级,所需经费由区承担。

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市级财政根据市、区财力和扶持社会组织的情况,通过对区转移方式对扶持社会组织的新增经费部分予以专项补助。

(三)财政扶持和社会筹资相结合。

建立以财政扶持与民间筹措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经费保障模式。

各级财政对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予以适当倾斜,鼓励社会捐赠。

二、财政扶持的范围
在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扶持项目着手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按照《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意见》中的重点发展领域,参照民政部的民间组织分类标准,
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
由同业或相关行业经济组织或经济活动主体以保护和促进共同经济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建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促进会、行业联合会等。

(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
以抚恤优待、扶老、助残、救孤为目的,为优抚安置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组织。

包括敬老院、照料中心、康复中心、福利院、托老所、助养中心等。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从事扶弱济困、助学助医、救灾救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等事项的社会组织。

包括慈善会、救助中心、助学会、环保组织等。

(四)社区社会组织
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包括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社区服务社、邻里互助会、社区义工站等。

三、财政扶持的方式
(一)购买服务
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于新增的或原有机构分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凡可委托社会
组织承担的事项,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方式,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根据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的数量和质量申请,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将某一时期需要为社会提供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的契约方式。

购买服务的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费用水平核定。

(二)政府资助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定额资助的原则,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予以资助。

对重点发展领域的新设立登记和已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予以一次性的开办经费补贴,对社会组织的创新性的公共服务予以一次性的奖励。

社区社会组织开办经费补贴标准为2万元,其它重点发展领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办经费补贴为5万元;社会组织创新性公共服务奖励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费用水平核定。

(三)专项扶持
探索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按《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

市政府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列出专项,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助行业协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进行本行
业的人才培训和合作交流等,以及政府委托行业协会的购买服务。

四、运作方式
(一)购买服务
1.职能部门根据公共需求,于上年年末制定本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计划,列入购买服务项目库。

2.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计划在年度预算中申报,财政部门核定安排。

3.职能部门将所需购买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的要求,通过市或区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

4.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职能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

5.每年年终由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第三方评估考核组织,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考核情况予以监督。

(二)政府资助
1.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社会组织资助计划。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述计划提出年度资助资金预算,财政部门核定安排。

3.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社会组织进行考察,组织评审。

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资助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

社会组织凭下达的资助计划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4.每年年终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第三方评估考核组织,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资助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或市民政局对考核情况予以监督。

(三)专项扶持
1.专项扶持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常年受理。

每年年初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所需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3.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

社会组织凭下达的资助计划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4.每年年终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第三方评估考核组织,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资助实施情况
进行考核,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或市民政局对考核情况予以监督。

五、经费的来源
(一)市区两级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资金投入,将社会组织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社会组织扶持实行属地化管理,所需经费由辖区财政安排,市级财政根据市、区财力和购买服务和资助情况,通过对区转移方式对扶持社会组织的新增经费部分予以专项补助。

(三)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服务。

六、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职能部门职责
1.受理社会组织的购买服务项目申请,负责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2.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预算。

3.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资金决算。

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购买服务的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

5.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开展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

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登记管理机关
1.受理社会组织的资助申请,负责社会组织考察、评审等。

2.根据社会组织的资助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资助资金预算。

3.编制年度资助资金决算。

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

5.负责资助社会组织的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

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财政部门职责
1.审核安排年度购买服务和资助资金预算。

2.确定年度购买服务和资助资金支出结构。

3.审查年度购买服务和资助资金决算。

4.参与制定购买服务和资助标准、服务水平标准、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5.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四)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1.组织拟定市直工作部门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领域及工作事项。

2.在市直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

3.牵头协调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试点、全面推行的有关事宜。

(五)社会组织职责
1.进行具体的购买服务项目规划,制定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负责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2.提出资助申请。

3.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5.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七、评估考核
各级职能部门要健全购买服务和资助的绩效审计制度、年度财政报告制度、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等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实施的效益性评价考核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一)规范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的项目和达成的目标。

2.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使用标准使用经费。

3.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程使用经费。

4.是否按照规定核算和管理经费。

5.是否存在假报项目、预算不实、混淆项目、套转经费等违规行为。

6.其他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二)效益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
1.购买服务项目和资助的目标达成度。

2.购买服务项目和资助的社会效益。

3.购买服务项目受益群体的反馈意见、认可程度。

4.其他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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