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的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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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契约自由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其核心部分,正如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陈自强指出的:“契约自由原则,虽然不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全部,但却是最重要的内涵。

”[1]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

[2]这一原则在私法领域普遍适用,体现在契约法上就是契约自由原则。

按通常的理解,契约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依此,债权契约、物权契约、身份契约乃至行政法上的行政契约,均属契约之列,契约非民法所独有。

然纵观各国民法之规定来看,契约均归属于债权部分,或者将契约法单独立法以规范债之发生(如我国《合同法》之单独立法,合同与契约只是对英文词contract的不同译文,含义相同)。

“因此之故,学说上称债权契约为狭义契约,任何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称为广义契约。

契约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所谓契约,毫无疑问,都是债权契约。

”[3]亦即我们理解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

关于契约自由的含义,依笔者所览之范围,有的将其概括为“定约自由”和“成约自由”两个方面,[4]有的从契约本质出发,将契约自由归结为缔约不受强制,约定应当遵守,违约应负责任三个方面,[5]有的将其区别为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决定契约内容、选择契约形式四方面自由,[6]有的学者概括为六方面自由,即在四方面自由上再加了两个自由:变更自由、结束自由。

本文以为最后一种概括最能全面阐述契约自由原则:1、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

这是最大的自由选择权,即任何人均能自由决定是否要成立一定的契约,不受缔约或不缔约的强制。

这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2、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

通常的理解为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的自由,完备的解释是: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和不与谁缔约的自由。

这种权利的行使,得由客观的条件辅助,即客观上存在多个可选择的缔约相对人,否则这种自由将无法真正存在。

【推荐下载】3000字经济法: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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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自由与格式条款是传统民商法上的两个概念。

在法学界,多数学者都把二者对立起来研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大量格式条款是对契约自由这一法律原则的极大冲击,如果允许格式条款的存在,法律就必须对其进行规制。

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缔约与否、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和方式都已经由消费者作出了选择),但在实质上却违背了契约自由的要求。

表面上的契约自由掩盖着实际上的被动屈从,垄断企业的契约自由掩盖了消费者的不自由,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符合契约自由形式上的要求,而与契约自由的实质要求严重地冲突。

认为格式条款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有挑战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之嫌,由此把它当作现代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最核心、最根本的法理基础。

 当然,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在一定层面上能够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契约自由、促进市场公平与正义。

但是,如果过分地强调这一点,不但那些固执坚持这一主张的人所希求的愿望会泡汤推崇契约自由原则用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受到遏制,反而会限制格式条款的积极价值的发挥,从而降低整个市场和社会的效率与效益,造成更多的不公平。

 一、契约自由原则阐释 契约自由原则是传统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并与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共同构成资本主义私法三大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亦称合同自由,基本含义是指: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依合意而订立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契约自由原则表明合同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它使当事人有权摆脱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地设置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有权自行创设其权利义务,表明个人意思行动应绝对自由,缔结契约时,就其内容、方式以及相对人之选择,皆属当事人之自由,国家不能加以干涉,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当出现不公平现象时,应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如法律援助、调解和仲
裁等,以维护公平正义。
契约自由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契约自由应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
防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契约自由不应违反反垄断法,防止形成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 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企业在追求契约自由的同时,应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
契约自由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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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的法律约束
契约自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违反法律 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契约关系中,当一方违反约定时,可能同时构 成违约和侵权,受害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 侵权之诉。

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 用使得交易过程更加便捷高效,
降低了交易成本。
契约自由与环境保护的结合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契 约自由与环境保护的结合成为 未来的发展趋势。
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考 虑环境保护因素,确保交易不 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 励和引导企业采取环保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 行惩罚。
国际合同的解除
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自由解除国际合同,只要解除行为不违反相 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05
契约自由的未来发展
契约自由与信息时代的融合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契约自由提 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使得交易双 方能够跨越地域界限进行交易。
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得交易双方 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交易对象和交 易条件,从而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市场 经济的基本原则。

浅谈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浅谈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浅谈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影响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
(一)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
(二)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
(三)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
(四)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
(五)调整契约内容的自由
(六)终结契约的自由
二、契约自由原则限制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二)契约自由限制外在表现
1.对是否签定合同和选择合同对象的限制
2.对合同内容的限制。

3.对合同形式的限制
4.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三)契约自由原则限制在我国法中的体现
1.契约自由限制的立法规定
2.格式合同
三、从“契约自由”到“社会契约”
四、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及其与契约自由的关系
(一)经济法强制性规范
(二)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契约自由的名词解释

契约自由的名词解释

契约自由的名词解释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俾着人们追求各种自主决策和选择能力的愿望。

契约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形式,是指个人或实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地达成协议或合同。

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之一,即契约的自主性。

契约自由的本质是个人权利和自主权的体现。

个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身利益作出合同决策,自由地选择参与或退出合同。

契约自由的基础前提是法治社会,它鼓励人们依法自愿地进行合同交易,同时保护每个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契约自由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促进了交易各方的互利共赢。

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在市场上选择适合自己的生产、销售和购买方式。

契约自由还可以激励创新和竞争,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发展。

在契约自由的框架下,人们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互信和合作的氛围。

然而,契约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

它必须在法律和伦理的约束下进行,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例如,合同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此外,契约自由在某些特殊情境下也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劳动合同中的劳工权益保护、消费者合同中的产品安全等。

这些限制旨在维护契约自由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平衡,确保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契约自由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契约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和法定原则。

任何违反契约自由原则的合同都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被纠正。

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合同法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总而言之,契约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

它允许个人和实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地达成协议,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契约自由只有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

只有在法律约束和伦理约束下,契约自由才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经济法中的契约公平与合同自由

经济法中的契约公平与合同自由

经济法中的契约公平与合同自由契约公平和合同自由是经济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契约公平和合同自由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契约公平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在市场经济中,各方面的资源分布并不平衡,权力也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

因此,确保契约公平至关重要。

契约公平的实现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包括信息对称、交易条件公正、协商能力平等等。

例如,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相互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同时,合同中的交易条件应公正合理,不能损害一方的权益。

此外,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享有平等的协商权力,避免一方占据优势地位,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其次,合同自由是指交易双方在没有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鼓励双方通过自愿合作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合同自由以自愿、平等和互利为原则,旨在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意志。

在经济法中,合同自由体现为“契约的自由原则”,即任何法定的契约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市场的监管。

法律的规范可以提供合同签订的基本框架和红线,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自由。

市场的监管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和监管机构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契约公平和合同自由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关系。

契约公平是合同自由的保障,合同自由是契约公平的实现途径。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的原则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契约公平的制约。

只有在契约公平的前提下,合同自由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否则,合同自由可能会被滥用,导致某些强势方通过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和行为损害弱势方的利益。

因此,在维护合同自由的同时,必须加强契约公平的监管和保护,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经济法中契约公平与合同自由的平衡也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一、契约自由之确立——经济自由主义之兴起契约自由与法人格的确立、私的所有权的绝对性相并列,被称为近代私法的基本原理。

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是近代法上的事情,论其原因,首先是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居于主导地位,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非常有限,国家只起“守夜人”的作用,对于经济活动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

这种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便是“契约自由”原则。

这一时期的契约自由,是用以保护经济主体的活动自由的,其作用具体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反封建的作用,它对于废止土地的封建负担、打破对于经济活动施加的身份的、封建的、职能团体的束缚,即从身份到契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防范政治国家的作用,主张抑制国家以“正义”的名义随意介入经济活动。

这样,通过确保经济主体的合同自由,来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并通过自由的竞争实现经济的繁荣。

二、契约自由之异化——垄断行为之产生契约自由带来的是市场的自由竞争,但是尽管市场竞争已经变得如此普遍,但它也是利弊互现的。

通过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市场确认了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并给予优胜者享有更多资源的机会,使优胜者得以利用其质量、技术、价格等方面效率更高的优势,发挥资源最大化的效益。

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到了现代社会,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在市场份额得到扩大、市场支配地位得到提高后,其中部分优胜者在与实力相差悬殊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时,不再愿意受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交易规则的制约,而是试图通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取远高于平均利润率以上的利润,挤压竞争对手的利润空间,也就是垄断行为的产生。

在不完全竞争即垄断的市场结构中,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仅仅通过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局部或整个相关市场中限制或排除竞争,或者排除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可能,就可以获取比完全竞争市场中更高的利润。

个体自由与社会契约的经济学解读

个体自由与社会契约的经济学解读

个体自由与社会契约的经济学解读自由和社会契约是社会经济学中一个关键的议题。

个体自由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选择和行动能力,而社会契约是通过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保障个体自由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解读个体自由与社会契约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首先,个体自由在经济学中被视为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驱动力。

个体的自由选择和行动能力,能够激发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在一个自由的市场环境中,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资源配置,选择从事自己擅长和有利可图的活动。

这种市场选择和竞争机制,能够促使企业和个人不断地追求效率和创新,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而如果个体的自由受到限制,市场机制不完善,就会限制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动力。

然而,个体自由也不能无限制地追求,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个体的自由行为也会对其他个体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这就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制定规则和制度来平衡个体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公平的规则和制度,保护弱势个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设立财产权制度和合理的市场竞争规则,既能够保障个体的财产权利,也能够避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发生,从而实现经济的公正和效率。

除了制定规则和制度之外,社会契约还包括人们在社会中互相约束和合作的道德规范。

个体自由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彼此尊重和互助的基础上。

只有遵守契约和社会规范,才能够实现个体自由的最大化,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例如,在市场交易中,个体需要遵守合同法和商业道德,保持契约精神和诚信,才能够获得其他个体的信任和合作,实现长期的合作关系。

个体自由和社会契约在经济学中还涉及到资源分配和公共政策的问题。

在一个有限资源的社会中,个体自由的实现需要考虑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经济学家通过研究资源配置和公共政策,探索如何在满足个体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福利政策,来平衡个体自由和社会公平的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贫富差距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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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们 可 以 得 出这 样 的 结 论 : 场 经 济 是 契 约 经 济 , 市 而契 约 立 法 的主 旨应 是 合 同 自由 。 我 国 , 会 主 义 市 场经 济 虽 然 不是 在 在 社
自然 经 济 瓦 解 基 础 上 自发 产 生 的 .而 是 通 过 体 制 改革 由计 划 经 济 转 型 而 来 的 , 我们 也 要 遵 循 市 场经 济 的一 般 规 律 , 但 因此 强 调 契 约 自 由原 则 就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了 ,可 以 说 契 约 自由原 则 是 我 们 当下 转 型 期 经 济 体 制 必 须 遵 守 的 原 则 。 市 场 经济 的产 生和 发 育
的 契约 才是 有 效 的 , 效 的 契 约 才 能 成 为 市 场 交 易行 为 的规 范 , 有
受 到法 律 的 保 护 。
的打 算 。 们 不 说 唤 起他 们 的利 他 心 的 话 , 说 唤起 他 们 利 己心 我 而
的话 。 们 不说 自己有 需 要 , 我 而说 对 他 们 有 利 。 亚 当斯 密 这 段 著 ”
每 个 人 自 由选 择 对 自己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方 式 , 互 达 成 合 意 , 约 相 契
双 方 才甘 愿 对 自己的 选 择 负 责 。 第 二 , 约 除 了强 调 自由之 外 . 约 原 则 还 隐 含 着 交 易各 方 契 契 地 位 平 等 的精 神 。 约 主 体 之 间 处 于一 种 平 等 地 位 , 与 人 之 间 契 人
约 。 即 我 们 上 文 所 说 的 在 合 理 的 契 约 条 件 下 的 交 易 是一 种 帕 累
托 改 进 , 种 交 易 至 少会 使 一 方 的利 益 有 所 改善 。 是 契 约 发 生 这 这 的 前 提条 件 。 二、 场经济与契约自由 市
契 约 自由 能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市 场 经 济 的 实 质 是 契
是 一 个 从 计 划 到 契 约 的过 程 , 一 过程 的 巨 大历 史 意 义 , 仅 在 这 不
处 分 等 的 选 择 是 当 事 人 对 自 己预 期 利 益 的 理 性 选择 。 没 有 契 约
当事 人 的 意 志 自由 , 没 有 理 性 选 择 , 谈 不 上对 当 事 人 的利 益 就 就 保 障 , 约 就 是 低 效 的 。因此 , 契 自由 意 志观 念 是 契 约 自由 的 主核 ,
从 我 国现 实 来 看 .契 约 自治 的 基 本 理 念 在合 同立 法 上 已有
所 体 现 。比如 :民 法通 则 》 3 4条 把 当 事 人地 位 平 等 、 《 第 、 自愿 、 公 平 作 为 民事 活 动 的基 本 原 则 , 即隐 含 了 合 同 自由原 则 。在 实 际生
活 当中 , 由于 受 计 划 经 济 的 影 响 , 约 关 系 长 期 不 发 达 , 等 级 契 而 特 权 观 念 则 根 深 蒂 固地 影 响 着 人 们 的行 为 ,以 至 在 十 多年 的改 革 中 . 经 济 契 约 活 动 中 经 常 出现 霸 王 合 同 、 权 合 同现 象 , 在 特 建 立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统 一 的 合 同 法 .不仅 在立 法 上 要 明确 确 立 合 同 自治 原 则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在 社 会 中 广 泛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 同 自 由的 基本理念。 参考文献 :
约经济。 其 ~ , 场 经 济 的基 础 是 商 品经 济 . 品 经 济 是 以 商 品 生 产 市 商 和 商 品交 换 为 主要 因素 。 此 平 等 的市 民进 行 商 品 交换 , 互 出 彼 相 让 自 己的 商 品 及 所 有 权 . 取 对 方 的商 品及 所 有 权 , 一 个 双 向 换 是
整体福利水平的。 既 然 交 易 会 使 得 至 少 有 一 方 改 善 .那 么 阻 碍 效 率 的 不 是 交
易 费 用 , 是 对 当 事 人 交 易 自由契 约 自 由意 志 的 限制 。 约 自 由 而 契 是 我 们 经 常 讲 的契 约 精 神 的最 有 力 的表 现 。契 约 是 一 种 交 易 各 方 同 时 为 获 得 更 大 利 益 而 进 行 的 基 于 平 等 地 位 的 一 种 自 由 交 易 , 方 因此 建 立 起 一 种 权 利 义务 制 约 关 系 。按 照 民法 的 理 论 , 各 契 约 或合 同 的原 则 大 致 有 以 下几 个 特 点 : 第 一 , 约 是 建 立 在 自由合 意 的基 础 之 上 的 , 当事 人 对 自 契 是 身利益达成的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 约对象 、 契 形式 、 行 、 利 履 权
于 它 是 一 种 经 济 体 制 的改 变 ,也 是 一 种 人 们 生存 方式 和生 活 态
度 的改 变 。与 此相 适 应 , 律 的理 念 也 必 须 实 现从 计 划 到 契 约 的 法
转 变 ,这 样 才 可 能 使 我 们 的 经 济 关 系 实 现 以 契 约化 为基 础 的法
其 二 , 场 经 济 的 实质 是 契 约 经 济 ,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约 市 从 契 是 市 场 的 法 律原 则 ,契 约关 系 是市 场经 济 关 系在 法 律 层 面 上 的
再 现 。 是 因为 一 是 在 市 场经 济 中 , 这 契约 成 为 经 济 交往 的主 要 形
名 的 言论 已被 无 数 经 济 学 家 阐释 引用 。交 易 增 加 了交 易 双 方 的
效 用 , 有 欺 诈 和 强 迫 的 交 易 , 是 一 种 帕 累托 改 进 。也 就 是 说 没 就 在 订 立 有 效 的合 同或 契 约 的前 提 下 .交 易 的发 生 是 会 增 加 双 方
制化 。
有 同 等 的 机 会 可 以 相 互 竞 争 ,他 人 及 国家 都 不 得 干 预 、排挤 竞
争 , 何 人 处 于 同一 平 等 交 易 地 位 。如 此 , 约 的 规 定 才 不 会 出 任 契 现强制 、 斜等现象。 倾 第三 。 现代 的法 律 经 济 学 家指 出 了 契约 的另 一 个 特 点 , 契 即 约 是 立 约 人 在 立 约 时 认 为 对 双 方 均 更 为 有 利 的 一 种 交 易 。法 律 经 济 学 家 认 为 ,没 有 这 一 条 件 就 无 法 说 明 为 什 么人 们 会 进 入 契
易 , 同 就会 发 生 , 合 因此 合 同存 在 于 社 会 生 活 的层 层 面 面
交 易 源 于 交 易 者 的 利 己 心 , 我 们 每 天 所 需 要 的 食 物 和 饮 “
料 , 是 出 自屠 户 、 酒 家 或 烙 面师 的 恩 惠 . 是 出 自他 们 自利 不 酿 而
式 , 为 实 现 资源 配 置 的主 要 手段 。二是 契 约 将 成 为评 价 和 规 范 成 经 济行 为最 具 体 的标 准 , 个 具 体 的 行 为应 当受 到肯 定 或 否 定 。 一 是 保 护 还 是 制 裁 , 首 要 的 标 准 就 是 依 法 订 立 的 契 约 , 法 订 立 其 依


交 易 的 发 生 与契 约 自 由
选择的过程 , 而交 换 的媒 体 是 契 约 。在 商 品 经 济 中 , 思 自治 导 意
致 契 约 , 约 又需 要 意思 自治 。 契
亚 当 斯 密 在 国 富论 中论 述 到 普遍 富裕 源 于分 工 .而 分 工 源
于 交 易 , 易 是 文 明社 会 中取 得 他 人 帮 助 的 主 要 方 式 , 交 只要 有 交
[ ] 世 远 同法 总 论 『 . 京 : 1韩 合 M1 北 法律 出版 社, 0 . 2 4 0 [] 2 罗伯 特 ・ 考 特 , 马 斯 ・ ・ D・ 托 s 尤伦 . 和 经 济 学 【 . 海 : 法 M】 上
上 海财 经 大 学 出版社 .0 2 20.
[] 当・ 密, 3亚 斯 杨敬 年 译 . 富论 【 . 国 M】 西安 : 西人 民 出版 社, 陕
其 三 , 场 经 济 是 竞 争 经 济 , 竞 争 需 要 有 一 个 宽 松 的 环境 市 而
和平 等 的机 会 。在 市 场 经济 社 会 中 。 法律 不 可 能 以 强制 性 规 范 包 揽一切 , 否则 , 争就 会 受 到 限 制 。让 各 当 事人 根 据 自己 的 知识 、 竞 认 识 和 判 断 以及 直 接 所 处 的环 境 去 自由平 等 地 选 择 自 己认 为 最 适 当 的 行 为 , 求 自己 最 大 的利 益 . 更 能 调 动 人 们 的 主 动 性 、 追 则 积 极 性 和 创造 性
譬 一
口刘 群 薇 摘





经济学视角下 的契约 自由
西 南 财 经大 学

要 : 易是 文 明 社会 中合 作 的 主 要 手 段 , 约是 交 易各 方 基 于 平 等 地 位订 立 的 自由 交 易的保 障 契 约 自由 能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 交 契
发 展 , 场 经济 的a g  ̄ 契 约 经 济 。 市 vg_ 关键词: 济学 ; 律 : 经 法 契约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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