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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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以及学校自选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1、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部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市厅科研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各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其他科研项目指除第1—3款之外的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5、横向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6、校内项目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以及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正式立项并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备案的科学研究项目。

本条1~4款所列科技项目统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组织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

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校跨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学院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结题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统一协调组织,各学院按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纵向项目申请人要认真作好申报纵向项目的选题工作,自然科学工作者应围绕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选择有重要科学意义的课题;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选择学科前沿重大理论问题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课题开展研究。

第六条申报各级自然科学纵向项目之前,根据需要应做好查新和专利检索工作,并根据具体申报要求将查新报告作为附件提交.申报的科研项目以申报人已有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推荐。

第七条申请各类纵向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学院进行形式审查,形审合格的送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填报的内容提出评审意见,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修改和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经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择优报送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组织评审汇总后报出。

第九条我校主持并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有合作者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方能申报。合作项目批准后,申请人需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

办法。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拨出研究经费。

第十条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根据需要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技术合同委托代理人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加盖“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第一期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承担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所有新立项目,均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将课题编号、经费来源、经费数量和经费负责人等信息统一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财务处拨款,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发放经费本.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只有在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方能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纵向项目批准或横向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正式立项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承担单位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六条校内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七条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或申报时有我校作为参加单位并经学校同意的,可

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并经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社科处。

第二十条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各相关学院将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对部分在研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消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章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五条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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