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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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实施方案

保税物流中心实施方案

保税物流中心实施方案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专门用于保税货物存放、加工、检验、分类、包装、分拨、配送等物流活动的综合性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和实施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物流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推动物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保税物流中心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选址规划。

保税物流中心的选址是至关重要的,需要考虑到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政策支持等因素。

首先,要选择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自由贸易区内,以便享受政策支持和便利的通关条件。

其次,要考虑交通便利,选择靠近港口、机场、铁路等交通枢纽的地段,方便货物的进出。

最后,要进行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场地空间,确保保税物流中心的运作效率和安全性。

二、设施建设。

保税物流中心的设施建设是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环节。

首先是仓储设施,需要建设具备保税货物存放条件的仓库,包括标准化货架、温控设备、防火设施等,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其次是加工设施,需要根据不同的保税货物需求,建设相应的加工车间和设备,以满足货物的加工和改造需求。

再次是配送设施,需要建设配送中心和配送车队,以保证货物的及时配送和送达。

三、信息系统。

保税物流中心的信息系统建设是保障物流运作的重要保障。

需要建设完善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货物跟踪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订单管理系统等,以实现对货物流转情况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同时,需要建设与海关、商检等部门对接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以便实现货物的快速通关和监管。

四、人员培训。

保税物流中心的实施方案还需要考虑人员培训问题。

需要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包括货物分类、包装、运输、清关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以确保物流中心运作的顺利和高效。

五、政策支持。

保税物流中心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倾斜。

需要积极争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贸易便利化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和提高竞争力。

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积极对接,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

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版)

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版)

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方:编制单位:前言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以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界流动为特点的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渐加快,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潮和国际产业转移的特定环境下,广东东莞地区借助国际、国内难得的发展机遇,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其经济总量以及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已是今非昔比。

2005年,东莞市完成工业总产值达到3812.80亿元,同比增长20.2%,2005年东莞全市进出口总额743.7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3%,其中出口总额突破400亿美元,达409.29亿美元,增长16.3%,占全省17.2%和全国的5.37%。

2005年东莞再次入选“中国综合实力百强城市”第12位,外贸总量连续八年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三,居全国地级市之首,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东莞地区近二十年来外向型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贸易蓬勃发展、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带来了对国际物流服务的强劲需求,迫切需要提供与国际接轨的、综合性强的物流服务。

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东莞地区的广大外向型企业主要依托周边地区的港口和相应的保税及监管设施。

随着东莞外向型经济向深层次发展,东莞正在成为许多跨国公司重要的生产、采购、分销和研发基地,广大企业迫切需要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保税物流功能的国际物流配套服务,使货物能以最快速度、最小成本、最低风险地分拨、配送到目标地点。

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暂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行,“保税物流中心”是通过改革现行管理模式,整合各项功能,使之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

“保税物流中心(B型)”各项功能及措施的实施,将较好地满足东莞外向型企业物流高效运作的需要,促进东莞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产业的升级。

港口在区域经济和国际物流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东莞市虎门港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交通优势,紧邻国际化生产制造企业群,进出口货源充足,是保税物流中心选址的理想地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6.01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2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为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优化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广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应用,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办理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业务适用本公告。

二、转入、转出企业应对保税货物。

东莞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方案

东莞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方案

word格式文档附件1.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监管方案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一、监管区概况 (3)(一)基本情况 (3)(二)建设规划 (3)1、保税物流中心(B型)功能定位 (3)2、监管设施配置 (5)二、海关监管方案 (5)(一)监管方案依据 (5)(二)监管总体思路 (5)(三)海关监管模式框架 (7)三、实际监管操作流程 (8)(一)企业管理 (8)1.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8)2.企业备案变更 (9)3.企业备案注销 (9)(二)账册管理 (9)1.电子账册申请 (10)2.联网监管的申请 (10)3.账册的核销 (11)(三)通关管理 (12)1.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12)(1)商品的备案 (12)(2)海关归类、审价 (13)(3)商品备案的禁用和变更(税号的变更) (13)2.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14)3.与特殊监管区域业务流程 (19)4.对监管货物的查验 (20)(1)进出境货物查验 (20)(2)转关运输管理 (20)(四)卡口管理 (21)1.实行智能化管理 (21)2.实行单证放行与实物放行分离的验放模式 (21)3.卡口验放流程 (22)(五)国际中转管理 (22)1.区港联动: (23)2.转关模式: (24)(六)辅助管理 (25)1.审批管理 (25)2.货物退运管理、货物退还管理 (26)3.集中报关作业 (26)4.非报关类进出园区作业 (27)5.物流中心内货物流转 (28)6.简单加工管理 (29)7.货物临时进出中心 (30)8.免税货物管理 (30)9.空箱管理 (31)四、应急处理 (31)五、物流中心联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31)(一)系统开发需求 (31)(二)总体目标 (32)(三)联网监管信息系统的体系 (32)(四)业务流程 (32)为加快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基本形态发展,逐步完善其功能,充分发挥中心物流枢纽作用,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监管体系,结合东莞保税物流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方案。

保税物流中心实施方案范文

保税物流中心实施方案范文

保税物流中心实施方案范文一、项目背景。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加工、检验、维修、展示和销售保税货物的物流仓储设施。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国际贸易环境的日益复杂,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已成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提出保税物流中心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目标和意义。

1. 目标,建设一流的保税物流中心,提高我国保税货物的质量和效率,推动贸易便利化发展。

2. 意义,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对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转型升级、推动物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方案,可以提高保税货物的存储、加工、检验、维修、展示和销售效率,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转型升级。

三、实施方案。

1. 地点选择,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地区,便于货物的进出口和流通。

2. 设施建设,建设现代化的保税物流中心,包括货物存储区、加工区、检验区、维修区、展示区和销售区等功能区域。

3. 人员培训,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保税货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 技术引进,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5. 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发展保税物流业务,提高保税货物的质量和效率。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其竞争力。

2. 资金支持,为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其正常运营。

3. 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规运营。

4. 安全保障,加强保税物流中心的安全管理,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五、预期效果。

1. 提高保税货物的存储、加工、检验、维修、展示和销售效率,推动贸易便利化发展。

2. 提高我国保税物流中心的竞争力,促进贸易转型升级,推动物流业发展。

3. 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更加便利的保税货物管理和服务,推动保税物流业务的发展。

保税物流中心运营方案

保税物流中心运营方案

保税物流中心运营方案一、引言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接收、集中存储、分拨保税货物,并对保税货物进行加工、组装、分拨等相关业务的专业化物流仓储设施。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保税物流中心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支撑。

本文将从保税物流中心的概念和特点出发,对保税物流中心的运营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物流中心的选址、仓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营销推广等方面,力求为保税物流中心的运营提供可行性建议。

二、保税物流中心的概念和特点保税物流中心是对国家开放的保税货物进行集中管理,实施物流加工、分拨和配送的物流仓储中心。

具有以下特点:1. 地区优势:保税物流中心应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自由贸易区,便于进行境外货物的监管和加工。

2. 运输便利:保税物流中心通常位于大型港口城市或跨国物流枢纽,便于海运、航空、铁路和公路多种运输方式的接驳。

3. 专业化服务:保税物流中心通常具有完善的仓储设施和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能够满足保税货物的存储、包装、拣选、分拨等需求。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运营方案1.选址选址是保税物流中心运营的首要环节。

在选址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区位条件:选择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自由贸易区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便于货物的进出口。

2)交通便利:选择交通便利的地区,便于海运、航空、铁路和公路的运输。

3)人力资源:选择有稳定劳动力供应的地区,保证保税物流中心的运营需求。

2.仓储设施建设仓储设施是保税物流中心的核心,其建设应考虑以下因素:1)规划布局:根据保税货物的特点,合理规划仓储场地、货架、通道等设施,确保货物的存储和分拣效率。

2)自动化设备:考虑引进自动化的智能仓储设备,提升仓储效率,降低人力成本。

3)环境保障:确保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保障保税货物的质量。

3.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是保税物流中心的核心环节,其运营管理应考虑以下方面:1)海关监管:合规运营,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海关设立的一个特殊税务区域内专门从事货物保税仓储、加工、分拣、分销、跨境贸易等业务,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是我国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保税物流中心运作过程的监管,规范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行为,提高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机构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商务模式,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货物的进出口、仓储、配送、加工、委托销售、归类、分类、再加工等。

为了规范和规划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我国海关设置了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机构一般是海关,海关将根据协议、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进行监管。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是指保税物流中心(B型)向海关申请进入特殊保税区的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区的程序过程和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要先向海关提出入区申请,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

同时,需要填写申请表。

2.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及真实性申请人要将有关申请材料准备充分、齐备,并做到真实有效,确保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可靠。

3.海关审批海关对入区入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会给予准许进入特殊保税区的批件。

4.入区申请人在持有合法的手续、批件的情况下,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管理和监管为了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海关会采取多项管理和监管措施:1.签订协议海关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申报备案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特殊保税区后,需要根据海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备案,包括物品、仓库、操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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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方案附件1.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监管方案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为加快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基本形态发展,逐步完善其功能,充分发挥中心物流枢纽作用,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监管体系,结合东莞保税物流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监管区概况(一)基本情况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2008年12月26日联合发文(署加发[2008]515号),批准建立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施封闭式围网管理。

(二)建设规划1.保税物流中心(B型)功能定位(一)保税仓储。

园区内可保税储存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的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配送。

根据需求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深度分销等,使园区可发展成为全球供应链的核心节点。

(四)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

对国内、国外集装箱货物(包括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进行快速拆拼、集运,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同时,可开展以转口贸易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活动,提升口岸功能。

(五)出口退税。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六)区港联动。

利用紧邻港口优势,通过对进出境物流操作功能的整合、优化,具有“区港联动”的功能优势,入驻企业可开展多种涉及口岸监管的货物操作业务,为发展第三方物流提供了操作平台。

(七)解决香港一日游。

以手册方式进口的企业,上下游之间可以转厂,当企业将其货物先入中心,即视同出口,再进入国内视同进口转给下游企业,也可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八)物流信息处理。

第三方物流企业可适时向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变,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配合本项目提供的业务平台、信息平台及政策平台,开发出针对本地区企业物流需求的配套方案,包括物流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物流优化配送解决方案、物流供应链管理解决方案、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等。

2.监管设施配置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文)要求,遵循“符合营运、满足监管、适度超前”的原则,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围网、卡口、验货场地、监管仓库、海关的办公用房、执勤武警用房,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

物流中心设置一个进出闸口,闸口通道有7个,其中“进出”通道各两个,进口配置120吨地磅;行政车道和人员通道各一个;超宽通道一个;出物流中心设预判通道一个,配置120吨地磅。

二、海关监管方案(一)监管方案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

参考《保税物流园区及中心(B型)一体化管理系统业务需求报告》海关总署加贸司、科技司2005年8月会议。

(二)监管总体思路1.按照海关业务、法制、科技一体化原则,整合沙田办事处监管资源,形成进出口功能齐全、进出口通关方式齐备,监管有力、通关快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监管模式。

2.按照“规范化、网络化、区域化”的管理目标,开发物流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电子账册+联网核查”管理模式,提高海关的监管效能,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全面融入海关监管各个环节。

3.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区内企业中推广诚信管理,使区内诚信企业真正享受到优惠的政策和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健全“企业自律、海关监管、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综合管理机制。

4.按照“严进宽出、前推后移”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心物流企业出口配送为主的业务特点和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优惠,强化进区管理,方便企业开展配送服务,通过申报行为前置,事后的核查核算确保海关有效监管。

5.推动全程风险管理,形成系统管理企业、稽查验证企业、科学评估企业、守法便利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

6.合理设置业务管理机构,按单证流、货物流、信息流、事务流管理需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对应设立业务内勤、业务外勤、业务监督和业务保障功能,优化海关监管。

7.武警驻点监管场所,在卡口24小时值班,对监管场所进行巡查和视频监控。

(三)海关监管模式框架企业管理,对中心的资源信息管理,为入驻物流中心企业进行基本情况备案和变更,汇集稽查核查情况,企业走私、违规情况信息。

账册管理,以中心内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账册和联网监管信息系统,记录货物的备案、进出区、账册核销情况。

通关管理,对所有货物进出中心的通关环节实行管理;在H2000系统上进行通关操作。

卡口管理,包括进出区车辆管理、卡口自动控制管理、卡口人工控制管理、卡口操作日志管理。

国际中转管理,发展高附加值的二次拼箱,尤其是国际中转货物与国内货物的集拼、集运,对企业中转货物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

辅助管理,对中心内特殊业务的审批和进出园区管理。

※风险管理,对已放行结关进出境转入转出清单或进出口报关单未成功核注到账册底帐进行风险预警,多系统关键节点比对,相关环节设置预期风险值。

三、实际监管操作流程(一)企业管理由物流中心内海关在获授权后,受理办理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手续。

1.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提交沙田办黄埔海领取批(1)提交申请;提供以下单证:①申请书;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⑥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⑦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⑨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⑩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⑪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海关需要逐级审批,审批完后会将材料交由黄埔海关审批;(3)黄埔海关审批完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并交沙田办海关;(4)沙田办海关通知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备案变更(1)物流中心企业提交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申请;(2)沙田办海关受理后报黄埔海关审批。

3.企业备案注销(1)物流中心内企业终止时,向物流中心内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2)逐级审批同意后,在H2000系统中进行企业注销操作,有关资料归档。

(3)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沙田办海关报黄埔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企业设立的同时对物流中心仓库予以备案,另对办事员、操作员、报关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账册管理在保税仓储管理上,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和联网监管。

中心内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向物流中心内海关申领电子账册。

货物每次进出中心,都必须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料号及数据并归并形成电子底账,海关对每家企业的电子账册做定期的核算、盘库工作。

企业必须将企业的仓库管理系统与海关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连接,将两者的数据取到联网监管平台上,实现数据的对比分析、预警检测,辅助海关监管。

1.电子账册申请保税物流中心电子账册是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货物进行监管的基本载体,反映货物进出物流中心情况,是以中心内企业为单位、料号为基本单元进行管理。

(1) 中心内企业提交申请;(2) 海关给出账册编号;(3) 海关经办关员开通电子账册。

※: 采用记账式账册,账册信息包括名称、代码、注册资本、账册类型、联系人、商务主管部门批文编号等。

2.联网监管的申请 (1) 向物流中心海关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含企业的运行现状、运行的业务量; (2) 安装联网监管设备;(3) 物流中心海关对联网监管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的运行现状,企业的业务量,资信,与海关的配合情况等内容;提交海关给出开通账安装联海关监管系统提交(4)物流中心海关在正式联网监管前需要进行一次核销,将核销结果作为正式联网监管的期初对比数据;(5)系统联网,物流中心海关对正式联网的企业开通分拨权限。

3.账册的核销物流中心海关着重审核库存报表是否有项号,中文品名,料号,数量,金额,库位等内容。

对于企业提供过合理解释的进出不平衡料号,企业统一申请账册调整,包括结关时间调整、虚拟转入转出、删改单等方式。

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若实际库存小于系统库存,则要求企业对相应商品进行补税处理;若实际库存大于系统库存,则提高企业相应商品的系统库存量,或由企业申请货物的放弃或在海关的监管下销毁货物。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核海关审核盘形成差核销(1)企业自行盘点,申报核销申请;(2)海关审核库存报表是否完整,是否有效;(3)海关由双人或多人实施中心内企业仓库实地核查。

核查后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并逐级审核。

(4)海关形成书面差异报告,由企业对核销核算平衡表中的差异进行解释,企业负责提供相关单据(转入、转出单、合同、收发货记录、运单、装箱单、提单、发票等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单证);海关可查阅企业仓库原始收发存记录,必要时可调阅企业有关财务凭证;(5)海关对核销结果形成核销结论,并告知企业。

(三)通关管理业务需求:1.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1)商品的备案企业在每次货物进出物流中心前对商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单位等商品信息的备案,其中包括商品品名的备案和商品料号的备案。

企业应在每次货物进出中心前做好商品的归并工作,确保料号级商品归并在正确的品名级商品项下。

企业在归并申报时必须在企业备注栏填写所申报商品的用途,成分,形状,贸易方式,加工工序等商品信息。

提交沙田办审核①企业登入监管信息系统企业端,在本企业的电子账册下,向海关发送商品的电子信息申请;②海关经办关员审核企业发送的电子信息;③沙田办海关审核通过。

(2)海关归类、审价海关按货物进出物流中心状态核定商品归类、价格,海关将着重审核品名是否规范、归类是否正确、成交价格是否成立、常用单位是否满足海关后期核销的需要,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商品的样品,图片或文字说明,以协助海关审核。

(3)商品备案的禁用和变更(税号的变更)海关发现需要禁用或变更的商品,直接在联网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禁用或变更操作,并将禁用原因口头或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发现需要禁用或变更的商品,需口头或书面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认为合理的,给予禁用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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