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交通案例带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1年8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
当晚,司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城市主干道行驶。
在行驶至一处十字路口时,由于酒后驾车操作不当,李某的车辆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李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经调查,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驶。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本案中,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法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约束至酒醒。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因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应赔偿摩托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本案提醒我们,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驾驶人员应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法规,提高自身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2.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酒驾行为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酒驾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效应。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酒驾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总结本案是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关于交通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甲(男,35岁,驾驶员)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乙(男,28岁,行人)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经调查,甲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
乙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需要住院治疗。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甲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甲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乙受伤。
虽然乙的伤情为轻微脑震荡,不属于重伤,但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甲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乙受伤,乙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合理费用应由甲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甲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甲赔偿乙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受伤后,有权要求甲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在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正值傍晚,天色渐暗。
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重伤,轿车驾驶员轻微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系轿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二、案件分析(一)责任认定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车辆、人员、天气等事实和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2. 当事人过错分析(1)轿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佩戴安全头盔、保持安全距离等,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轿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二)赔偿处理1.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因伤死亡或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
2. 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计算;(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误工天数和收入水平计算;(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的天数和护理人员的收费标准计算;(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收入水平计算;(6)丧葬费:根据当地丧葬习俗和标准计算;(7)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计算。
3. 赔偿处理结果经调解,轿车驾驶员及其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交通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主干道上,车速约为60公里/小时。
此时,乙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车速约为20公里/小时。
由于乙在路口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与直行中的甲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遂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申请。
二、案例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
经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乙在路口左转弯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违规进入机动车道,存在过错。
(2)甲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2. 赔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规定,甲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1)医疗费:乙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2万元。
(2)误工费:乙受伤期间,误工损失2万元。
(3)护理费:乙受伤期间,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护理费为5000元。
(4)交通费:乙为治疗事故受伤,产生的交通费用为1000元。
(5)车辆损失费:乙的电动自行车损坏,维修费用为3000元。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当晚20时30分左右,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张某某。
张某某在逃亡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1)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地不属于事故发生地管辖的。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地交通拥堵,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导致一人死亡,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与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
凌晨时分,李某驾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查。
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件定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
- 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 责任认定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
然而,李某在饮酒后仍驾车行驶,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三、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近年来交通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酒驾致人死亡案2019年10月,河南省某市发生一起酒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王某因酒驾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超速行驶案2020年5月,浙江省某市发生一起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限速80公里的路段以120公里的时速行驶,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张某超速行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案例三:疲劳驾驶案2021年6月,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连续驾驶12小时后,仍继续驾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陈某疲劳驾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四、案例四:逆行案2022年3月,江苏省某市发生一起逆行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单行道上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该市一条繁忙的公路上,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将李某及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
在接近事发路段时,李某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经鉴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远超我国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三、法律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醉酒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误工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八)死亡赔偿金;(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其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的家属要求李某及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3.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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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一)你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拥堵怎么疏导?[解析]:观察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根据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采取不,不同的方法。
第一,车辆进入路口内造成堵塞。
方法:如果某一相位达到了饱和交通流,且排队车辆数很多,当该相位变为绿灯时仍有上一周期驶入的车辆未驶出路口,即使该相位变为绿灯也不能放车辆进入路口,等路口内的车辆驶离后再允许该相位排队车辆驶入路口。
第二,左转与直行交叉。
方法1:左转弯车辆对路口车辆通行有很大影响,如果左转弯度过小或者是切直线转弯,那就会导致对向的直行车辆通行受阻,因此要引导左转车辆靠近路口中心点转弯.方法2:如果左转车辆过多,则在信号即将转变成红灯前几秒时,可以限制直行车辆通行,尽量放行左转车辆,以减少左转待转区内车辆对其他车辆的影响.此措施可称之为“直行让左转”.第三,路口内四面堵塞。
方法:当路口信号灯因停电等原因突然中断,各个方向进入路口的车辆因抢道行驶而将路口堵得水泄不通时,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疏导:(一)、站于路口中央,指挥四面停车即“四面红灯”。
(二)、找出最易疏导的一股车流,先行疏散,然后,疏散其他车流,把路口清空。
如果需要,交警要上前卡住一方车辆,放行另一方车辆。
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三)、清空路口后,再将路口外的车辆放行.(二)对酒驾的看法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要予以坚决的打击现在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1.在观念上,醉酒驾车的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过执法,瞒天过海,最终导致车毁人亡,妻离子散,对和谐社会的创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利的2.在惩罚力度上还不够,多数出事的司机都是有前科的,他们认为钱能摆平一切,殊不知人命关天,当真的出事的时候,悔之晚矣3.执法监督的力度不够,这就要我们的从执法者的角度去看,执法不严必然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
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点入手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加强舆论监督力度3.加强处罚力度4.加强制度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为创建文明城市作出自己的贡献(三)谈谈你对醉酒驾车的看法1、醉酒驾车表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的缺失。
这种行为既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汽车走进了大众生活.交通肇事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醉酒驾车,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全秩序.3、醉酒驾车,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原因造成的:1、部分驾驶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交通法规有法不依。
2、现行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等行为惩处力度不够。
3、我国酒文化的影响。
目前,喝酒成为人们聚会、交际、应酬等必不可少的活动,客观上加剧了醉酒驾车的现象发生。
4、相关部分执法不严,部分醉驾者存在侥幸心理。
4、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减少醉酒驾车,直至消除醉酒驾车的发生。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增加“醉酒驾车罪”等刑法条款,把醉酒驾车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即规定只要驾车者酒精含量超过一定标准,就触犯刑律,加强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2、相关部门加强执法.例如,交警部门可由过去的定期检查,改为多时段的不定期检查。
改变那种严查时,醉酒驾车者减少;而后,又反弹的现象。
3、加强醉酒驾车危险性的普法宣传活动。
例如,可由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宣传部门等其他部门联合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了解醉酒驾车的危害(四)醉酒入刑是否能够真正遏制醉酒驾车案例的发生?谈谈你的看法日前,国家出台了新的刑法修正案,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醉驾入刑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一下的拘役,机动车驾驶员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醉酒驾车现象的发生:第一,醉驾入刑使得醉酒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受的处罚由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生活,工作,入学个人信用政治清白度等方方面面,处罚力度更大,处罚后果更严重。
如国家工作人员醉酒驾车的,将直接开除公职。
第二,醉驾入刑只是一种手段,是一种方法,不可否认其在遏制醉酒驾车现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真正消除醉酒驾车现象靠的是广大驾乘人员自我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真正认识到醉酒驾车对自己对家人对无辜的路人所能造成的潜在伤害,真正将对生命的敬畏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
第三,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不仅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重要的是加强对违法驾乘人员的思想改造与再教育工作,使之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不醉酒驾车作为机动车驾驶中的红线. 第四,对醉驾入刑这一问题我们要辩证的看待,一方面醉驾入刑确实最直接最有效的应对醉酒驾车的手段;另一方面光靠醉驾入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醉酒驾车现象的发生,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来营造一个无醉酒驾车的社会环境。
真正遏制醉酒驾车现象的发生.(五)2011年3月2日下午2点30分,万某驾驶车牌为皖A38652的大型货车有超载嫌疑,民警刘某对万某直接开具了罚款3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并将万某放行。
问题:民警刘某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不正确。
2、理由如下(1)民警应当对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车辆装载重量和超载量进行核实。
(2)处以300元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3)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
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六)2011年5月11日上午10时,民警张某在路上执勤时查获王某驾驶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形车辆,遂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罚。
王某不服,向其进行申辩,说自己并未对车辆外形进行改造.但张某不予理睬,填写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并现场收缴了王某的罚款。
问题:民警张某的执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不正确。
2、民警张某的错误之处:(1)民警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民警没有听取当事人申辩的行为错误;(2)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民警当场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张某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王某进行处罚的行为错误;(3)张某现场收缴罚款违反了罚缴分离规定。
(七)2011年4月30日,民警A使用自己的私家车与协管员B携带车载移动测速设备上路执勤,A负责开车,B使用测速设备监测出车牌为晋C5R607的桑塔纳轿车超速行驶。
问题:1、案例中民警A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协管员B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否。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民警A使用私家车携带移动测速设备错误;2、否.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B是协管员,不具有操作移动测速设备的资格. (八)2010年11月8日下午3点01分,民警王某在某市区道路巡逻时,在裕华路与阳光大街交口向西100米路南停放着一辆白色本田轿车,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
于是王某便下车进行拍照,然后准备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
正要填写时,车主李某从旁边的便利店里跑了出来,说:“不好意思,我刚进去买包烟,我马上开走。
”王某回答:“已经晚了。
”并继续填写完毕,将告知单贴到本田车的侧门玻璃上,自行离去。
李某揭下告知单,发现违法时间一栏写的是“2010年11月8日3点01分”,违法停车地点一栏写的是“裕华路与阳光大街交口附近"。
问题:1、民警王某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否合法?为什么?2、违法停车告知单填写有无不规范之处?答:1、合法。
李某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应当予以处罚;2、有。
一是违法时间填写错误,造成违法事实不清;二是停车地点填写不详细,应当填写详细的违法地点,不应使用“附近”这样的模糊词汇。
(九)2011年2月7日上午9时,民警刘某在路上执勤时,发现一辆丰田轿车未投保交强险。
仔细检查两证后,刘某口头告知轿车司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扣留了车辆和司机的驾驶证但未出具任何手续,轿车司机知道自己违法,申辩无用便自行走了。
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不正确.2、刘某行为的错误之处:(1)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法.(2)扣留车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未开具的行为违法。
(十)2011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民警李某在某路段执勤,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得一银色现代轿车车速达到90公里/小时,而此路段最高限速为80公里/小时,于是李某通知前方民警段某查获该车。
9时33分,段某查获该车,并适用简易程序,对司机做出了罚款100元的决定。
该司机不服,说自己并没有超速。
段某不耐烦地说:“说你超速就超速,哪那么多话。
到时候去交罚款就行了。
"随后,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驾驶证、行驶证甩给了司机。
问题:请指出上述案例中李某执法有无不规范之处如果有应当怎么做?段某执法有无不规范之处如果有,应当怎么做?答:1、李某执法没有不规范之处.2、段某执法有不规范之处。
(1)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资料(2)民警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该文明礼貌,方便当事人接取。
(十一)2011年5月1日晚10时,民警匡某在某路段查获酒后驾驶的王某,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2mg/100ml。
遂按照酒驾处理程序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对王某处以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罚款的处罚,记12分。
问题:民警对王某的处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应该如何处理?答:不恰当.1、王某已达到醉驾的呼气标准,应该将采取强制措施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并将其约束至酒醒,认定醉驾后,按照醉驾的处理程序办理; 2、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2011年5月28日上午10时,民警王某在某路口执勤。
发现一辆红色本田轿车在进入路口直行导向车道后,穿越禁止标线到驶入右转车道,险些与后方来车相撞.于是王某要求其靠边停车进行处理,在告知驾驶员李某违法行为后,拟做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李某不服,说“我没有违章,你诬赖我”。
王某很是气愤,说“你再无理取闹,我就罚你200”。
李某不服,继续争辩。
王某遂把罚款额变更为200元。
问题:王某执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答:1、有。
2、王某应当听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认为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王某没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并加重处罚是错误的.(十三)2010年10月8日晚10时,某交警支队事故科接到报警,在穿过该市的某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