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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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委派、垂直管理,并建立公司总部与上述人员的直接、有效沟通渠道。

(二)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电脑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合规经营负有监督与约束责任。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在证券公司范围内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轮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轮岗周期可适当延长至5年。

证券营业部其他重要岗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在证券营业部范围内实行岗位轮换。

首批轮岗应先行安排在上述岗位任职时间超过3年的人员。

对于跨省区证券营业部之间实行轮岗确有困难的证券公司,在征得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可以不实行轮岗,但必须每年对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的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向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行政监管措施分类

证券行政监管措施分类

证券行政监管措施分类摘要:一、证券行政监管措施概述二、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分类1.监管谈话和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和出具监管关注函、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8.限制业务活动9.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10.限制分配红利三、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性质及其合法性探讨四、结论正文:一、证券行政监管措施概述证券行政监管措施是指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分类1.监管谈话和谈话提醒:证监会可以采取谈话或提醒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指导,提醒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警示函:针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并出具监管关注函或警示函,以示警示。

3.记入诚信档案: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对其未来行为的监管依据。

4.责令改正:针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针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证监会可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以确保市场的合规性。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证监会可以要求市场主体定期报送专门报告,或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以便了解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和合规性。

7.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针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证监会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8.限制业务活动:针对严重违规的主体,证监会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以保护市场秩序。

9.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证监会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机关采取措施,防止违规主体转移、转让财产或设定其他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9.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8231D)在开展债券自营业务过程中,存在询价流程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制度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十八条等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存在问题。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
理,切实提升内控、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9月4日。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政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监管: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对证券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进行规范和监管,例如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监管细则等。

2.准入要求:监管机构可以制定一系列准入要求,确保证券公
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合法性和资质,包括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能力、专业人员的素质、风险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和客户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管。

3.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向客
户充分、准确地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收益预期、费用等相关信息,确保客户具备充分的知情权,能够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机构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
制度,包括合理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当行为。

5.监督检查:监管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
品的销售行为和相关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监管措施。

6.处罚制度:对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
为和不当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
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以上是一些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证券市场监管保障措施

证券市场监管保障措施

证券市场监管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健全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首要保障措施。

这需要确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并赋予其合理的权力和职责,以保证其政府干预的最低限度化,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取证券市场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这包括要求上市公司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重要信息,并督促其遵守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要求。

同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或操纵信息的行为,需要严格追究责任。

3.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

为了防范内部欺诈、洗钱和其他非法行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

这包括加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交易所自身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监管,并规定相应的制度要求和处罚措施。

4.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识别市场监测和风险识别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监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市场监测和风险识别,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数据分析方法,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风险情况。

同时,要建立健全市场监测和风险识别的预警机制,及时预警和处置市场异常波动和风险事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加强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是保障证券市场监管有效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团队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以便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证券市场监管保障措施需要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识别,以及加强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一个透明、公平和健康的证券市场,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满意度,推动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新八条底线解读

新八条底线解读

目录1出台背景2要点解读“禁止”(1)适用范围P4(2)销售禁止性行为P5(3)交易禁止性行为P8(4)结构化产品P10(5)证券类产品P12(6)资金池产品P15(7)投资顾问P16(8)投资范围P17(9)其他规定P18 3结语出台背景2014年9月“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郑州会议)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讲话,提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一,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三,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四,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五,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六,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七,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八,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2015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实施日期: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7月18日现已废止2015年8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底讨论版)2015年下半年“股灾”后监管开始收紧配资并清理不规范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八条底线》并进行了小范围的内部意见征询。

2016年5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细则》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2016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规定》,《规定》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代销金融产品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定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条件和要求。

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才能代销金融产品。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产品。

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代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代销金融产品的合规性。

监管部门会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这种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证证券公司按照要求履行代销金融产品的职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监管部门要求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需要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供相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监管部门强化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

监管部门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评估、收益预期等。

这种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和判断能力。

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代销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如果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纠正。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

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政监管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金融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公司 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 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管措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其监管措施也备受关注。

证券公司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

证券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了解客户投资需求、制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制定投资组合策略等。

证券公司还需要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客户的利益。

内部控制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另一重要内容。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等。

证券公司还需要制定内部控制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和内部风险控制等职责,确保公司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信息披露是证券公司监管的重要方面。

证券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确保客户和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证券公司还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和方式,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除了以上措施,证券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道德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

证券公司监管措施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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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监管措施
根据2022年12月8日江苏证监局发布的公告,东海证券存在以下监管措施:
- 在开展有关债券的承销业务过程中,东海证券存在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进行有效隔离,未及时向证监局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簿记建档过程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 2019年至今,部分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接受调查,反映出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规定。

因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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