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知情人登记
祖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祖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媛杨述唐颖【审理法官】陆媛杨述唐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祖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祖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个人】祖琳【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祖琳【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案中,上诉人因认为南京医药公司未与TPO所有权人签订契约,公然募集资金,涉嫌欺诈配发股票,要求江苏证监局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
江苏证监局经调查核实后向上诉人作出《复函》,上诉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血小板生成素(TPO)及其生产工艺发明专利申请人是南京康星公司,上诉人亦自认TPO专利权人是南京康星公司。
因上诉人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举报,并非直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是为监管部门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提供证据线索,故上诉人与江苏证监局就涉案举报所作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修改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11月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2—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浅析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原因和监管对策

的上市公司可以发现 , 涉案公 司以中小板 和创 业板公 司居 多 , 与该板块近期的疯涨走势形成鲜 明对 比。例如神 剑股份 2 01 3 年5 月2 9日公告 , 公 司高管收 到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安 徽监管局下达 的 《 调查 通知书》 。《 调 查通 知书》 内容显示 , 王
金 融 管 理
Vo 1 . 2 0, N o. 7, 2 01 3
浅 析 证 券 市 场 内幕 交 易 的原 因和 监 管 对 策
郝登攀 , 沈思猛
( 1 . 苏州经 贸职业技 术 学 院 , 江 苏 苏州 2 1 5 0 0 0 9 ; 2 . 长城 证券 苏州营业部 , 江 苏 苏州 2 1 5 0 0 9 )
敏雪 、 王学 良、 吴 昌国三位 公 司高管 因涉嫌 内幕 交 易 , 被 证监
与美 国等成熟市场穷尽追究 一切可能违法 者 的监 管执法 理念 相比 , 我 国监管 层对 内幕交 易等行 为 的责任 主体认 定失 之过 宽 , 缺乏震慑 力 。A股市 场各 种违规 行 为 的成 本相 对较
会行 使权 利 , 而且监管 主体分散 , 职责不 明确 、 清晰 , 监管权 力
受到政府 部门 的权 利制 约 , 从 而证 监会 的权 力被 弱化 。相 对
于美 国的证监会 , 我国证监会 的可行使权力 就弱 了很 多 , 美 国
的证监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 并且可 以制定相 关 的法 定执法 权 , 我 国的证监会就不 完全 具备此 权力 , 所 以在一 定程 度上 导致 证监会在行使权力 时变得没有根据 。 2 . 4 对 内幕 交易的处罚 力度过低
人在佛山照明 2 0 0 9年筹划推 动投资新 能源项 目期 间利 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 交 易 的行 为做 出了行 政 处罚 , 合计罚金 1 8万 元, 《 证券法》 相关 的规定是处 以违法所 得 1 ~5倍 的罚 款。但 对于高管来说 , 内幕 交 易是 非常 严重 的 问题 , 并涉 及个 人 诚 信, 只进行 罚款 显然 是 一个 比较 轻 的处 理 , 很 难起 到 震慑 作 用 。以美 国 I B M收购莲花软件 内幕交 易案为 例 , 从1 9 9 5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苏安监〔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监〔2018〕94号各设区市安监局:2018年8月28日凌晨1时59分许,位于无锡江阴市周庄镇稷山村的江阴易泽铝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温铝液遇水爆炸事故,并引起厂房倒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是一家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共有员工15人,分两班组织生产作业,每班5人。
企业装备有2台30吨、1台15吨的熔炼炉,2口浇铸井,采用的是深井式铸棒工艺,主要是使用铝锭、废铝材等原料加热熔化后注入热顶式圆棒铸造系统冷却成形,主产品:铝棒、铝型材、机械零部件等。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生产工艺分析、现场监控录像和对部分员工的调查了解,并听取专家组意见,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温铝液流入铸造井后遇水产生大量气体后发生爆炸,并引起厂房严重坍塌,造成当班工作人员和在厂房外侧员工临时宿舍内休息的人员伤亡。
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二、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经初步调查,这起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该企业未认识到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未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尤其是对浇铸井部位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任何安全管控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管理能力弱,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发生原因一无所知。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0.22•【分类】问答正文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答记者问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消费环境的明确要求和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系列部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下称《公示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就《公示规则》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公示规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答:俗话说“货比三家”,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市场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
当前,消费者仍然面临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健全,一定程度制约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一些经营者投诉居高不下,一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制约消费扩大的堵点瘀点亟待破解。
同时,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面临人少事多的瓶颈,需要践行群众路线、推进制度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连续4次对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进行部署,并从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等多个不同角度阐述了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统一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中国特色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具体举措,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让各类经营者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记者:请问制定《公示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一是减少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消费投诉公示把全国分散投诉放在同一平台公开,可以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促使各行业优胜劣汰、提质升级,推进全国消费市场的高水平统一、高标准建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市监法〔2019〕199号文中涉及免罚规定的内容以本文为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下列违反企业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二)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三)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四)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五)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六)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七)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八)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九)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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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知
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苏证监公司字[2011]38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证监公司字[2011]383号)
各上市公司:
自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发[2010]104号)以来,各上市公司已初步建立完善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但在我局的日常监管及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许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认识不到位,执行流于形式等普遍性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现对各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上市公司应健全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机构,在制度中明确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将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