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路杨树浦路(临潼路~大连路)道路拓宽工程及新建平凉路绿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黄浦区福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黄浦区福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30
•【字号】黄府发〔2015〕003号
•【施行日期】2015.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黄浦区福佑地块旧城区
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你部门《关于申请确认黄浦区福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黄建交〔2015〕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佑地块(老城厢东北块)列入我区旧城区改建范围。
上述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丹凤路、人民路、中华路、东街,西至安仁街、光启路,南至方浜中路、县左街、陆家宅路、陆家宅支路,北至福佑路,详见附件。
二、在启动改建前,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居民意愿征询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工作,在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同意旧城区改建和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达到规定比例后,方可实施改建工作。
特此批复,请抓紧组织实施。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上海电力学院平凉路校区扩建一期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上海电力学院平凉路校区扩建一期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审计局关于上海电力学院平凉路校区扩建一期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2年11月至12月,市审计局对上海电力学院(以下简称电力学院)负责建设的上海电力学院平凉路校区扩建一期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为改善电力学院的办学条件,2005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5年10月,市建设交通委批准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31659万元,批准项目总建筑面积5838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科技楼、研究中心、培训楼、研究生及留学生楼等单体及总体配套设施。
该项目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2009年2月竣工。
经审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30072.1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15449.22万元,设备投资542.24万元,待摊投资14080.67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电力学院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招投标管理、投资控制、会计核算等方面,基本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
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1.电力学院对该项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南方培训楼消防工程等4份合同的发包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而是采用内部比选的方式进行发包,涉及合同金额共计1191.49万元。
2.多计项目建安工程投资57.32万元。
其中:电力研究中心消防工程多计工程结算价款21.72万元,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多计工程结算价款35.6万元。
3.电力学院上报决算中包含二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7万元,多计项目成本7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方渠路(乐创路~武威路)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方渠路(乐创路~武威路)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普建委〔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方渠路(乐创路~武威路)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方渠路位于桃浦科技智慧城的东南部,北侧为中央公园,沿线为商业地块。
本项目的建设将为中央公园的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入住带来便利条件,同时项目的拓宽将促进沿线出行环境改善,带动智创城综合品质的提升。
我委委托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了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内容报告如下:一、工程范围及规模方渠路位于桃浦科技智慧城的东南部,南起乐创路(K0+017.939),北至武威路(K0+836.249),道路全长约0.82km,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14m,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附属工程等项目。
二、技术标准(一)道路工程本项目道路技术标准如下:道路等级:城市支路等级。
设计速度:V=30km/h。
道路通行净高:机动车道:≥4.0m;非机动车道:≥2.5m。
设计年限:沥青路面设计基准期:10年;交通量预测年限15年。
路面荷载:BZZ-100标准轴载。
(二)排水工程1.雨水管道(1)设计标准:根据《桃浦科技智创城核心区雨污水系统专业规划》(2016.9),本工程雨水管道设计暴雨重现期P=5年。
(2)暴雨强度公式:q=(l/s?hm2)(3)雨水流量计算Q=ψ?F?q(l/s)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q—设计暴雨强度(l/s?hm2)ψ—综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m2)。
(4)设计参数①地面综合径流系数:ψ=0.5。
②降雨历时:t=t1+t2(min)。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杨府〔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杨府〔2024〕26号王立夏代表:您提出的第1196号“法扬滨江,人民为治——关于杨浦滨江法治空间建设的建议”已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一)优化产业生态和整体功能布局一是不断提高杨浦滨江规划、建设和治理水平。
根据滨江区域发展特点,区委办印发《杨浦滨江全力争创新时代人民城市建设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其中明确提出建设可漫步、可体验的法治文化空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层法治观察点,打造“法润滨江”治理秀带,为滨江法治空间建设指明了方向。
将风貌保护、全龄友好、公园城市、全域旅游等理念充分融入滨江建设,推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儿童友好公共空间示范区、公园城市先行示范区、“世界会客厅”全域旅游特色示范区、公共空间无障碍创新示范区等五个示范区建设,着力加强规划实施的法治保障。
二是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活化利用。
结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创新实践,制定并发布《关于推进上海杨浦生活秀带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长效建设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活化利用的若干举措》《杨浦滨江南段工业遗产及相关资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着力挖掘工业遗产的多重价值,在滨江沿线的工业遗产导入好气咖啡、早安咖啡、一尺花园零碳主题店等配套服务业态,在推动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同时,也为市民游客提供了消费、休憩与游玩的场所。
三是推进滨江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
在滨江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听障、视障、肢残等特殊人群的现实需求,发布全市首部公共空间无障碍建设导则,即《杨浦滨江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导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沪闵预征地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闵预征地告〔2022〕15号颛桥镇中心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闵府〔2021〕206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规划瓶安路、南至银春路、西至规划竖河、北至金阳路二、用途:三类住宅组团用地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颛桥镇人民政府以及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中心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3月0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5街坊征收决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5街坊征收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17
•【字号】杨府房征[ 2015 ]6号
•【施行日期】2015.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5街坊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 2015 ]6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汾州路,南至扬州路,西至通北路,北至平凉路。
具体门牌号:平凉路430号—488号(双号);通北路110号—194号(双号)、122弄(全弄)、134弄(全弄);扬州路167号—229号(单号)、181弄(全弄)、195弄(全弄)、207弄(全弄)、213弄(全弄)、225弄(全弄);汾州路5号—85号(单号)。
(含甲、乙、前、后和临时牌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上海杨浦工程拆迁施工(3篇)

第1篇一、拆迁范围及规模杨浦区工程拆迁施工主要针对老旧住宅区、工业用地、商业设施等区域。
近年来,杨浦区累计拆除各类工程约2000万平方米,涉及10余万户居民。
其中,2023年1月,杨浦区集中签约、开工的重大项目总投资额超过400亿元,涉及多个产业领域,对拆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为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杨浦区制定了严格的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居民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三、拆迁施工过程1. 拆迁前期准备:在拆迁前,相关部门会对被拆迁区域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房屋结构、产权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
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居民进行走访,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
2. 拆迁实施:在确保居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拆迁方案有序开展拆迁工作。
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3. 拆迁后续工作:拆迁完成后,政府会及时对拆除区域进行整治,确保环境整洁。
同时,针对拆迁居民,政府会提供安置房源、就业指导等后续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生活。
四、拆迁施工中的亮点1. 信息化管理:杨浦区工程拆迁施工过程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拆迁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绿色施工:在拆迁过程中,杨浦区注重环境保护,采取绿色施工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民生关怀: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始终把民生放在首位,关注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总之,上海杨浦区工程拆迁施工工作在确保城市建设和居民利益的前提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杨浦区将继续加大工程拆迁力度,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2篇杨浦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是上海的重要经济和文化中心之一。
为了实现城市功能的优化和提升,杨浦区近年来开展了大量的拆迁施工工作。
以下是杨浦区工程拆迁施工的几个亮点:一、拆迁规模大,涉及范围广在杨浦区,拆迁施工涉及的面积和范围广泛,包括老旧住宅区、工业厂房、商业设施等。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沪市政建[2003]302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沪市政建(2003)302号)市政行业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行为,现颁布《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行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的文明施工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与管线工程是指进入城市道路、公路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区(县)市政、公路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市有关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规范;(二)对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三)查处严重违反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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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路/杨树浦路(临潼路~大连路)道路拓宽工程及新建平凉路绿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平凉路/杨树浦路(临潼路~大连路)道路拓宽工程及新建平凉路绿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经沪府办发〔2017〕17号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五)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经沪府发〔2017〕30号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六)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经沪建法规﹝2016﹞664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道路拓宽及公共绿地需要。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东至大连路,南至杨树浦路,西至平凉路、杨树浦路,北至平凉路。
(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图为准)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一)征收主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公有房屋承租人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五)计户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六)货币单位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一)房屋类型的认定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为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
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非居住房屋界定及建筑面积的认定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未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6)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私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准。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营业面积为准。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但明确房屋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对相关文件明确的实际经营部位进行现场丈量后认定其经营面积。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并未标明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进行现场丈量,原则上按房屋底层实际经营部位认定非居住经营面积。
3、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原始设计为公有居住房屋,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或部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为准。
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未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的,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
说明:本方案所称的建筑面积,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指按本条办法认定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一)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本款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1、私有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
2、公有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
本地块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建筑面积。
【注解】:评估价格=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如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地块内所有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地块内公布。
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本地块价格补贴系数为30%;评估均价另行公告。
(二)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1、市场评估价格(1)私有非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0%。
(2)公有非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残值补偿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给予残值补偿:(一)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没有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残值补偿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
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一半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残值补偿面积。
(二)其余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给予残值补偿。
说明:对于无上述情形,或有上述情形但不按上述规定计算残值补偿的,给予每证40,000元的补偿。
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地块的折算单价为17,000元/㎡。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