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实施,我司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9日联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并又于5月11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目前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做好高管的信息申报、核对及股份首次解除锁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
请各上市公司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操作指南》等相关文件,掌握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的业务办理流程。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贵州监管局时间:2009年09月11号来源:1.《公司法》第142条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其内容如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第47条、第195条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的相关禁止性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①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在确保公司治理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对于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一规则的建立旨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和内部监督机制的效力,为各方创造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
首先,该规则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的时机和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董监高在公司股份变动方面应保持适度的回避和慎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职权滥用行使获取非法利益。
当董监高具有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权时,应遵守股份变动的临时封闭期,以避免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波动。
其次,规则还要求公司董监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身股份变动情况,与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建立与股份变动相关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
董监高在股份变动后,还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变动原因和影响分析,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此外,规则还强调了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审慎性和连带责任。
在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审批和决策过程中,应注重对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切实履行把关责任。
对于董监高股份变动的不当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内部责任,以保证公司治理的公正与透明。
最后,规则还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的监督和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规则的董监高,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追究程序,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和罚款。
同时,也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举报和维权,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是保障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该规则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同时,也提醒董监高要保持清醒的自律意识,遵守规则,履行职责,以良好的形象和道德标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贡献力量。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海凯宝: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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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引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关键决策者和核心管理层,其持股情况和变动对公司治理、市场稳定以及股东利益都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关键管理人员持股行为,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期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正文】
Ⅰ. 持股公告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重要干部,其持股情况对投资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基于信息公开的原则,许多国家规定了持股公告制度。
根据该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其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数量、因何种原因取得股权以及股权变动等。
这种制度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风险,增强了市场的公信力。
Ⅱ. 高管持股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持股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高管持
股要求。
根据这些要求,公司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以激励他们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增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心和长期发展意识。
同时,高管持股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减少可能存在的代理问题。
Ⅲ. 股权奖励制度
除了高管持股要求外,许多上市公司还通过股权奖励制度激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根据股权奖励计划,公司将以股份或股票期权等形式奖励优秀的高级管理人员,以鼓励他们为公司长期发展做出努力。
然而,为了防止高管滥用股权奖励,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需要制定合理的约束措施和监管机制,如设置锁定期、行使限制等。
Ⅳ. 股份减持管理
尽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持股对公司的发展有积极影响,但也存在股权减持的情况。
为了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股份减持管理规则。
根据这些规则,高级管理人员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减持,如事先公告、限售期、动态监管等,以减少操纵市场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Ⅴ. 监管和处罚措施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行为的合规性,监管机构通常将加强监管和实施惩罚措施。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高管持股情况的公告和变动,如发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公司进行解释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对于违反持股规则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机构有权处以罚款、暂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务等处罚,甚至采取法律手段追责。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结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于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持股公告制度、高管持股要求、股权奖励制度、股份减持管理等制度和要求都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并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监管和处罚措施的实施更进一步强化了规则执行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只有通过这些规则的有效执行,才能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公正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