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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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鄂金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第一条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院开展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4、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5、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6、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7、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8、本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院商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择优确定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我省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和尽职免责机制,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省域全覆盖;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立足当地区域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各地可参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制度。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

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七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

第八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担保公司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可靠和及时使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2. 保密原则: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 审慎原则: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应当审慎处理档案管理活动,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效率原则: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应当通过合理有序的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

5. 统筹协调原则: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应当统筹协调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1. 担保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设立档案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3.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

四、档案管理的职责和要求1. 担保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信息。

2.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3.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档案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4.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管理软件和档案管理流程,提高档案管理的自动化水平。

五、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1.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库房,保证档案的安全存放和保管。

2.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档案借阅的程序和责任。

3.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销毁制度,定期清点淘汰过期档案,保证档案管理的有效性。

4.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保持档案信息的更新和完善,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准确。

六、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3)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3)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分管经理、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

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作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作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财务计划管理(2)收入管理(3)支出管理(4)担保基金管理(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6)资金管理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九条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由财会部门汇总编制.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完成。

办法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

办法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

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

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

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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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试行)本管理制度按担保业务程序共分为七章,分别是:(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五)保后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六)风险预警,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七)代偿流程管理,包括风险客户认定、代偿流程、债权追偿、项目终结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业务完结第一章受理客户向公司申请担保时,经项目经理与其初步接洽后,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发给其担保申请表。

企业应按担保申请表要求和实际情况完整、准确、真实的逐项填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A、法人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信息查询单;2、公司简介、验资报告、公司章程;3、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4、申请担保的董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5、借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6、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和近三个月的税单及水电费清单;7、贷款卡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单,与报表不符应详细说明;8、主要存货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分析表、或有负债情况表等;9、反担保人\物\企业的有关资料;10、其他有关资料(如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的环保许可证明,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B、自然人1、个人简介;2、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如身份证、公务员证、教师证、警官证等);3、银行征信报告;4、工作及收入证明;5、近三个月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或其它能证明其住址的付款收据;6、家庭/个人资产清单;7、担保能力的证明,如房产证复印或其它资产证明。

C、其他组织(略)(二)信用反担保人的基本资料1、法人参照担保申请人为法人的资料;2、自然人参照担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资料。

(三)反担保物的基本资料1、抵/质押物清单;2、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或购置发票;3、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由公司签约的专业评估公司提供);4、抵/质押物财产保险单,(财产保险到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购买);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设立抵/质押的决议;6、其他有关资料。

(四)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1、抵押物、质物清单;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并经政府管理机构查询或确认);3、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4、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5、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所提供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业务主办必须核对原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复印件上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签名确认。

业务主办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材料的种类和内容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二章调查调查环节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项目初审主要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包括企业实地调查和家访调查),获取担保项目、担保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结论,即调查报告。

初审结束后,经过一定的授权和审批流程,如果需要时可向申请企业出具担保意向书。

调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资料审核、实地调查、综合分析评价和调查报告.一、资料审核:资料审核的信息来源除了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银行、财税、供应商、上下游客户和供电供水等处获取;对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补充,发现的漏洞、疑点列为下一步实地调查的重点;二、实地调查:1、风险部确定一名风险经理与项目经理同时进行实地调查,项目金额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和项目终审人或授权终审审批人必须参加实地调查;2、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3、实地调查应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了解企业负责人的信用和能力,考察企业管理团队和整体素质,企业市场竞争情况、销售和利润,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4、主要核实企业现金流的真实情况,生产型企业,通过考察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实企业存、发货明细判断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贸易型企业,通过核实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判断企业销售获利情况;三、项目综合分析:项目综合分析是在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得出分析结论,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综合分析的要点包括:1、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还款意愿;2、分析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3、分析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对其现金流的分析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预计在未来的借款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借款;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并认真填写公司统一设计的《项目调查表》(表式附后).a)担保申请人的背景情况;b)项目的基本情况;c)产品销售及市场预测分析;d)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分析;e)借款用途计划及还款来源;f)银行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g)反担保措施;h)综合分析风险程度;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j)调查结论。

第三章审批一、项目审批流程1、对于担保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内,且有效资产最高90%的抵押价值覆盖的项目,其业务审批流程为: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审核→业务副总审批→风险部审批→授权终审人→报送银行审批(融资方案、内部审批意见、担保意向函)→缴纳保费→借款人面签合同文本→落实反担保手续→法务部审核→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函→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资料归档;除此以外的业务审批流程:基本与上述流程相同,但终审人终审前要经过评审会审议。

2、风险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合规性审核,审查财务数据独立给出额度意见。

并按照公司授权执行否决权;3、法务部对项目本身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内部合同文本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给评审会有权终审人签字终审。

对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签署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对外合同文本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字。

二、复议1、复议项目指公司规定无须上评审会审批的项目,审批未获通过,业务主管提出复议申请的项目;或是已上评审会,但由于调查资料欠缺或反担保物不足,但资料齐全后尚可考虑审批的项目,此复议项目在评审会上直接由评审委员决议;2、复议由负责该项目的业务部门申请,风险部组织并召集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批,并做好《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3、对于评审会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鼓励重新复议.确需重新复议的,应增加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降低项目的风险系数,以增加项目重新通过的概率,减少人力物力的重复和浪费;4、提交给评审会的复议项目业务申报书应简要说明前次的审批意见,对前次审批中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作出分析,为审批中需关注的重要情况提供决策信息;5、同一笔项目最多只能复议一次.三、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会)1、评审会即贷款审批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各报批项目和复议项目的审批;2、评审会组成:见《评审会工作条例》3、评审会召集程序:(1)、评审会召开前一天,风险部将会议内容、会议地点、会议时间等通知参加会议人员;(2)、业务部门必须在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项目审批材料纸质或电子文本发至评审会成员,以便评审会成员预先阅读了解项目情况;(3)、评审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召集人(风险部、总经办)请假。

若参会的评审会成员人数未达评审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则会议改期进行。

风险部应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评审会成员;(4)、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风险经理报告风险调查评估情况;(5)、与会评审会人员质询,项目经理与风险经理答疑;(6)、与会评审会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7)、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审人员须在《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上明确填写意见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评审会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8)、授权终审人根据贷审会意见进行项目终审,对评审通过项目,授权终审人执行一票否决权;(9)评审会的会议纪要及表决结果视为档案的一部分必须进行归档。

第四章放款放款环节包括签订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放款审批、出具放款通知书.放款审批流程:项目经理→财务部审批→风险部审批→法务部审批→终审人终审一、签订合同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实行面签制。

程序如下:1、法务部统一拟定业务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信用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等,公司核准使用后统一由法务部出具,并加盖“合同文本校验章";2、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时,风险经理告知法务部项目融资方案(包括借款主体情况以及反担保措施),项目经理按照法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做参考,法务部依据上述材料书面告知项目经理以及负责该项目的风险经理需要准备的法律合同文本并拟定相应其他法律文件;3、需要当事人(包括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企业等)签字盖章时,须由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同时在现场面签;4、若借款主体或反担保人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件进行变动的,风险经理应立即向风险总监汇报,并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变动;5、所有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在交由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前必须经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核,加盖法律审核印章。

二、落实反担保措施1、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自然人,必须以其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提供认可的第三方信用担保作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应大于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能重复抵/质押,根据审批情况,可同时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不允许有纯信用风险敞口;2、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工作,是在必要的法律手续齐备后,于放款前由项目经理与风险部共同跟进办理。

业务量较大时,风险部可指派专人进行集中办理登记、公证等事宜;3、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的,放款环节中止继续进行;4、如最终经风险部确认反担保措施无法落实的,由项目经理重新修改融资方案,重新报批;5、抵、质押物的抵、质押值计算,原则上应以我司签约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公司给出的书面正式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净值为计算依据;6、借款主体所有股东、高管及财务主管必须做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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