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科学技术部编制讲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
创新基金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带动地点和社会资金,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方面发扬了重要促进作用。
为充分显示政府资金的宏瞧政策导向,加强创新基金对地点和产业开发的引导作用,明确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及方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文〕,并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开发需求、科技开发趋势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科技部组织专家修订、编制了?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名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是中小企业、各类机构以及地点创新基金治理部门申报、组织创新基金名目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2022年?指南?按照D中心、国务院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开发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开发瞧为指导,深进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重点加强对新能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卫、卫生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要害技术创新的支持;配合国家重大专项、863谋划的实施,加强国家科技谋划的协同创新与配套支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要害零部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接着加强对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以创业促就业,推进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提升开发,切实改善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资金困难;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侍候平台建设,提升侍候能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引导侍候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化技术侍候;大力推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助、投资保障和时期参股名目实施,引导带动地点和社会资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抚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在具体修订过程中,依据?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开发规划纲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新修订?指南?更加注重产业开发整体目标导向,如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领域;同时进一步突出行业回口治理,将原来光机电领域的医疗器械局限,新材料领域的医用材料划回到生物医药领域;进一步突出高技术侍候业专业化侍候导向,将原高技术侍候业内容划回到各专业一级领域,强化专业化公共技术研发和专业化平台侍候;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谋划的协同和集成创新支持,发扬中小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要害零部件领域的创新优势,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要害零部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心一号文件精神,在新增加的现代农业领域,重点加强对农业育种、新型胖药、农机装备以及农产品、资源深加工等要害技术的创新引导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 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和受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七条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2007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和创新基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解除合同以及调整合同等建议;3、管理中心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中规定的终止项目合同行为,并证实项目企业承担的违规行为,可终止该项目合同,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4、核准地方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验收意见;5、委托监理机构协助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2007-10-30 17:02:31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政策法规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200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工作内容及程序:
1、每年3-12月份,区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局转发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单位与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①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管理中心推荐;
3、区科技局科技处协助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概要及相关附件等),经预审和局领导阅示,报市科技局初审后,协助市科技局组织论证。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附后,并将主要内容按要求摘录成软盘。
4、区科技局科技处指导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将申请材料及软盘报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审核,经市科技局分管局长审定后,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盘,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五份、软盘一式两份)邮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②所在地设有地方基金;
③有能力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④地方基金具有足够的资金强度,能将所有经评审后申请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先期在地方基金计划中立项支持。
2、区科技局推荐申报企业到市科技局或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和了解有关要求。
三、办理处室及联系电话: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1999年6月1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审查第三章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及专家第四章立项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立项工作主要包括立项审查、审批、签订合同等程序。
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审查第四条立项审查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评估、招标。
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已通过、受理审查或满足招标条件。
第五条管理中心一般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方式,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一)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理想审查。
(二)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评估或竞标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三)对评估或评审结果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可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补充审查。
(四)技术、市场不确定因素多风险较大的项目,可采用上述规定的立项审查方式进行组合审查。
第六条申请创新基金以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方式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评估、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立项审查方式。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对创新基金需重点扶持且无偿拨款数额较大、具有较多潜在承担能力单位、具有明确开发目标的项目,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
(一)创新基金项目的招标方式为公开竞争性招标。
(二)招标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
第八条立项审查工作执行管理中心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
第三章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及专家第九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招标工作的评估机构和代理机构在经科技部和财政部认定的机构中选择。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代理申报科技项目上海章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
一 总则1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2 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3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代理申报科技项目上海章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4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二 支持对象与方式5 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②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代理申报科技项目上海章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 件可适当放宽;③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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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xx]47号
)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
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
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xx]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xx]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
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
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
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
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