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精品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优秀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资料2016年5月26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务请有出席股东大会资格的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二、股东出席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在大会召开过程中,公司不向参会股东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在会议正式开始前10分钟内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申请单,经大会秘书处许可,方可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每一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随后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在统计现场表决结果期间由股东进行发言或提问,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回答。
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
七、提问和解答后,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现场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秘书处2016年5月26日授权委托书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委托人持优先股数:委托人股东账户号: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托日期:年月日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沪中豪(2007)法见字第3号致: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29日13:30时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3号五楼召开,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祝磊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本意见。
本法律意见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标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的。
董事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即2007年1月13日以公告方式就如下事项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1、会议的日期、会议期限;2、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3、股权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方式;4、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5、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6、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一汽章程资料

一汽章程一、股东权利与义务1.1 股东权利1.1.1 股东有权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股份转让、股份抵押和继承等权利。
1.1.2 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1.3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1.2 股东义务1.2.1 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缴纳出资额,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1.2.2 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大会决议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2.1.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1.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1.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2.1.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2.1.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1.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1.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1.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2.1.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2.1.10 修改公司章程;2.1.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监事选举与任期3.1 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2 董事、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四、董事、监事职责与义务4.1 董事职责4.1.1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4.1.2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2 监事职责4.2.1 监事应当对公司的财务、管理、法律事务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4.2.2 监事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出罢免的建议。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上海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各项行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二条公司名称为:上海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亿元,整体投入。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具体描述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
第三章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第五条公司的股东由自然人和法人共同组成。
第六条公司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总额,分为【份数】份,每份面值为【金额】元。
第七条公司的股权分配如下:股东A:持有股份数【份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股东B:持有股份数【份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股东C:持有股份数【份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1. 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公司分配的利润;2. 在公司决策中享有表决权;3. 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赠与其持有的股份;4. 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益。
第四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1. 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2. 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运营,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3.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4. 选聘、监督和奖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 审议和决定公司的财务决策,包括分配利润、增资扩股等事项;6. 处理其他由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不少于【数字】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3为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董事长的职责为:1. 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的决议;2. 代表公司与外界交往和沟通;3. 协助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4. 应对公司紧急事务;5. 处理其他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1. 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2. 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3.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4. 向股东大会报告和提出建议。
文件处理单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 年3 月25 日公司三届四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独立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司经营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还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海汽车公告编号:临2008-024 债券代码:126008 债券简称:08上汽债权证代码:580016 权证简称:上汽CWB1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监事会于2008年5月23日向全体监事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发出了临时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08年5月26日上午在上海市威海路489号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祥麟先生主持。
四、会议决议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发行,有利于改善负债结构、降低利息支出,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于2007年4月18日任期届满。
经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延期至2008年6月30日前换届。
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
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公司监事会提名下列人士(按姓氏笔划排序)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叶焱章、朱根林。
以上监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另有职工监事1名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第四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汽车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研发、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销售;汽车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汽车租赁;汽车用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经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丁等,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甲:出资人民币伍仟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乙:出资人民币贰仟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丙:出资人民币壹仟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丁: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条股东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一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召开:(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上汽时代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汽时代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上汽时代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上汽时代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部门等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聘会、网络招聘等方式招聘员工。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公司应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升工作效率。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员工在受到奖励或处罚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公司正常运营。
第六章薪酬福利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贡献,定期调整薪酬福利。
第七章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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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41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xx年9月28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000000840。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501号文《关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并上市的内资股为30,000万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S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25号邮政编码:xx0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51,029,09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 *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满足用户需求,提高创新能力,集成全球资源,崇尚人本管理,以国际化的视野倾力打造卓越品牌,建立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经营体系,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国际经营能力,将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1997年11月24日,发起人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551,029,090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 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 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