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沪科〔2023〕184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沪科〔2023〕18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组织与实施工作持续完善区级、行业登记处与登记服务点构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登记处、服务点规范化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质量。

(一)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全市区级和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按要求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工作成效纳入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绩效考评。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对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管理。

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按要求规范人员队伍、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及制度建设,夯实机构职责、岗位责任与廉政风险防控。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监督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与覆盖面。

优化特种技术合同登记渠道,由市国防科工协会统一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三)持续推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建设。

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申报工作。

本市从事技术转移相关活动的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经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评估后可成为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

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直接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一、概述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旨在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有关合同登记办理的详细信息。

本文将为您介绍办理对象、条件、材料、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您顺利完成合同登记手续。

二、办理对象1.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理主体。

三、办理条件1.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具备法律效力;2.合同涉及的技术进出口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合同标的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物品;4.办理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办理材料1.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合同正本及副本;4.合同涉及的进出口技术说明文件;5.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如有);6.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1.准备材料:按照上述材料清单,准备齐全相关文件;2.提交申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徐汇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3.材料审核:商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要求,告知办理人补齐材料;4.登记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商务部门为合同办理登记备案;5.领取备案证明:办理人凭有效证件到商务部门领取合同备案证明。

六、注意事项1.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免影响合同的履行;2.办理过程中,请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3.合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4.请妥善保管合同备案证明,以备后续可能的需求。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新版系统操作介绍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新版系统操作介绍
待预审:申请人已提交填报的内容,不能修改,等待登记处受理。
பைடு நூலகம்、申报合同查询(办件查询)
四、申报合同查询(办件查询)
四、申报合同查询(办件查询)
状态说明:申报中,待预审,受理,不予受理,办结。 受理:登记处已受理该申报事项。 不予受理:登记处对于该事项给于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报合同查询(办件查询)
2,合同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使用该功能可以不用再次填写合同双方信息,仅修 改合同信息及上传附件后提交。
注:使用该功能需注意新申报情形与原申报情形要一致(例如:两次申报事项都 是作为合同卖方进行申报)
五、申报注意事项
1.合同及附件彩色扫描后,请确认页面清晰、完整。(合同原 件上的章清晰,且与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新版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 操作介绍
2020.01.16
目录
一.新申报流程 二.新系统概要
三.申报介绍 四.申报合同查询 五.再次申请功能 六.申报注意事项
一、新申报流程
1. 新流程的一些变化
老申报流程
申报需提交的材 料
纸质合同文本及相关纸质附件(4至5份)
申报的方式
网上填报,现场报送; 免税合同审批需要两次报送
三、申报介绍
1. 申请人登录(两种类型:法人登录,个人登录)
• 法人登录——以法人一证通(法人KEY)登录,作为合同申报单位。 (一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进行技术合同申报使用该登录方式。)
• 个人登录——以个人用户登录,进行自然人申报。(仅当技术合同的卖 方是自然人的情况,使用该登录方式进行申报。使用个人的支付宝或者 微信进行扫码登录。)
申请人进入我是合同的买方申报页面。申请人填写基础信息表,该 表中填写的信息会自动填写至买方信息表中。 当表中信息填写完毕后,可点击“暂存”,保存数据; 四张表都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附件上传页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立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结合本市承担的国家重大战略、本市“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立改废释,加快推进完善本市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立法质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要提高科学立法水平,加强前瞻性立法研究,密切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优化调查研究,加强效果评估,增强法规规章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要提高民主立法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听取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进一步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用好立法专家库和市政府立法研究基地。

提高依法立法能力,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摘要:1.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概述2.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具体流程3.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4.相关政策和法规5.结语正文:【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概述】本指南旨在为上海市徐汇区范围内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提供指导。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企业和个人需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办理。

【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具体流程】1.准备阶段:企业或个人需自行检查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申请阶段:携带好相关材料,前往徐汇区商务委员会进行申请。

3.审核阶段:商务委员会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领取登记证阶段:审核通过后,商务委员会将为企业或个人发放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1.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对于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技术进出口合同,还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5.若有其他相关材料,也需一并提交。

【相关政策和法规】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的。

企业和个人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总的来说,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是保证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环节。

上海技术开发合同税务备案

上海技术开发合同税务备案

105.(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事项内容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所需资料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一式二份)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一份)3.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4.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还需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5.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向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还需附加盖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经贸部门印章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6.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纳税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加盖公章。

办结时限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申请:向审批所提交的:四个工作日向大厅所提交的:六个工作日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申请:向审批所提交的:十一个工作日向大厅所提交的:十三个工作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纳税人填报日期:所属税务所:签报编号:浦税〔20 〕号说明:1.纳税人填报时,须附报相关资料;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区局,一份留综合税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纳税人名称(盖章):单位:元。

2024年-上海技术合同认定依据什么

2024年-上海技术合同认定依据什么

上海技术合同认定依据什么一、引言技术合同是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法律形式,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上海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城市,技术合同认定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技术合同认定的依据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技术合同的定义1.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技术合同的标的应当是技术成果;3.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技术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海技术合同认定的依据1.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合同的标的应当是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3.技术合同的书面形式: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5.技术合同的合法性:技术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技术合同的登记: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是技术合同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上海技术合同认定的程序1.技术合同当事人向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合同当事人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技术合同认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上海技术合同备案

上海技术合同备案

上海技术合同备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技术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和流程。

技术合同备案是指在上海地区进行技术合同签订的必要程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备案的目的、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的申请流程以及备案所需材料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备案的目的技术合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技术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备案程序,可以确保技术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3. 备案的法律依据上海技术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律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详细规定了技术合同备案的申请流程、备案机构和备案所需材料等内容。

4. 备案的申请流程上海技术合同备案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备案申请合同当事人需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机构可以是上海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

4.2 审核备案申请备案机构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备案机构将受理备案申请。

4.3 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将办理备案手续,包括审核备案材料、登记备案信息等。

4.4 领取备案证书备案机构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将发放备案证书给合同当事人。

备案证书是技术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证明,合同当事人需妥善保管备案证书。

5. 备案所需材料上海技术合同备案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合同备案申请表•技术合同正本及副本•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其他备案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备案申请表是备案的重要材料,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6. 备案后的履行和管理备案后,技术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0.01.07
【实施日期】1990.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为本市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本市技术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批准成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

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

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
(四)各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第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到所在地或所在系统的技术合同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受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附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非在职人员转让个人技术成果,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

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在两周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两周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改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一)将非技术合同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二)将技术合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点丧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舞弊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请市科委批准,吊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技术合同登记、骗取登记凭证或重复登记非法获取(或无证发放)津贴和奖励的,一经发现,由财税等部门责令当事人照章补缴税金,退回非法所得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工商、财税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查处。

在处理过程中,凡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者市专利管理局及时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中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分别委托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者市专利管理局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lar_1293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