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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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自己总结

行政法自己总结

1、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特征:统一法典的欠缺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二)内容特征:①内容广泛;②内容相对易变性;③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为规范,对于法院来说是裁判规范;④行政法是实体法于程序法的融合,其内容既有实体内容又包含程序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的成文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3、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其内容包括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①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子原则,具体来讲,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的体现,具体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由此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有诚实信用说和法律安定说,其构成要件是1)信赖基础: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2)信赖表现: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活动的信赖做出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信赖值得保护:是否值得保护是有主观性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要求其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如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②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的一个重要的下位原则,其又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的时候,应尽量将这种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内,是这两者处于相应的比例。

首先这一原则起源于德国,其本身还包含了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措施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能实现行政目标的多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

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目的达到的利益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当前者超过后者时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

2024年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

2024年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

2024年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2024年国家行政法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和发展,对于国家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和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下是对2024年行政法部分的总结。

首先,在2024年的行政法中,对于行政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更加严格和完善。

行政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会越权和滥用权力。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能擅自作出超越法定权限的决策和行为。

这为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提供了保障,也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行为。

其次,在2024年的行政法中,对于行政程序的规范和改革更加注重公正和简化。

行政法对于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和改革,旨在提高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听证、征询意见、告知、解释等程序,确保公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行政程序也进行了简化和优化,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和证明材料,提高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效力。

这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为行政机关的工作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再次,在2024年的行政法中,对于行政责任的追究更加严肃和有效。

行政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违法和违规处理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推诿和拖延;对于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责任追究甚至刑事追究的风险,从而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守法意识。

最后,在2024年的行政法中,对于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行政法对于行政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议。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诉等途径提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评议,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行政法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行政救济的途径,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作为公共法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建设、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学科。

下面,将行政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不得违背法律的约束。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能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

4.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具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且不得违法滥用。

5.确定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当是明确、具体、明确执行。

二、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1.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员会等;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2.行政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执行、行政管理、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具体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所有可能情况做出的一般性规定。

3.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来自于行政制定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自愿性效力、强制性效力和相对效力。

四、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范围进行的事先核准或批准,并发给相应证件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立的一般性许可,特殊行政许可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申请人的特殊性许可。

2024行政法部分总结

2024行政法部分总结

2024行政法部分总结2024年行政法的发展涉及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角度对2024年行政法的发展进行总结。

首先,2024年行政法在行政机关的组织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在过去的几年里,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不断演变,出现了各种新的机构和部门。

但是,在2024年,行政法明确规定了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和协调机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高效运作和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2024年行政法在行政行为程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要求。

此外,行政法还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2024年行政法对行政责任追究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上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同时,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具有约束力。

此外,2024年行政法还注重了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行政法治的推进。

行政法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并接受行政法院的审判。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2024年行政法在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些进展令人鼓舞,表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法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法的知识普及和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行政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民,实现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总结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建设、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规则和行政行为所属权能的法律学科。

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的研究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2.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程序,并且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3.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种族、性别、职业、宗教等歧视性因素为依据。

4. 自由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行政行为:1. 定义:行政机关在具体法律依据下,以自己的名义,具有强制性、单方面、不可撤销的特点进行的具体的具体行为。

2. 成立要件:(1)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主体。

(2) 行政依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3) 行政对象:行政行为必须有具体的对象,行政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目的。

(5) 行政方式:行政行为可以采取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不同的形式。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 有效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

2. 无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内容违法的行政行为。

3. 取消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上级机关或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这些行政行为。

4. 撤销行政行为:受理申请、听证或重新审查等程序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5. 取消行政行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

2024行政法部分总结

2024行政法部分总结

2024行政法部分总结2024年,行政法部分经历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变动和发展,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总结: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仍然坚持确立和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的原则。

在立法和行政实施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原则得到了重视,并强调了行政决策的公正合理性。

此外,透明度、公开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等原则也被纳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二、行政法的立法与法规:2024年行政法领域经历了一系列的立法和法规的修订和制定。

首先是行政许可法的修订,重点在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同时,行政处罚法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救济机制。

此外,行政监察法的出台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三、行政法的行政权力:2024年,行政权力的合理行使成为行政法的重点关注对象。

制定了《行政决策法》规范了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

同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问责和追责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此外,针对不正当行政行为的有效救济和申诉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改进。

四、行政法的行政机关监督与责任:2024年,在行政机关监督与责任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用以加强行政机关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效果。

其中重点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查机制和外部的独立监督体系的建立,旨在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完善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

五、行政法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2024年,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首先,推行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来解决行政纠纷。

其次,加强了对行政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提高了行政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

六、行政法的监察与反腐败:2024年,反腐败工作在行政法领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并加大了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进行追责和司法追究。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法律规范,是管理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学科。

下面将对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关系和行政组织关系的一门法学学科。

2.行政法的特征:专门性、独立性、法定性、强制性、特殊性、协调性。

二、行政法的法源体系:1.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宪法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法,对行政法具有主导地位。

2.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行政组织及行政行为的法律。

3.行政法规是行政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务院规章、部门规章等。

4.行政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立法、考核、发布等程序。

三、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1.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具体对象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具体性、具有行政手段特征。

2.行政组织的种类和功能:包括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组织负责管理、执行和监督行政事务。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标准,包括法定性、命令性、公平性、程序性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产生法律效力,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五、行政救济: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复审的一种救济方式。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

六、行政管理:1.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2.行政管理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公信原则等。

3.行政管理的方式: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等。

七、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和行政行为承担追究责任的一种手段。

八、行政法律监察:1.行政法律监察的目标和原则:行政法律监察的目标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1. 合法行政原那么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两个子原那么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授权2. 程序合法原那么包括:行政公布;公众参与;回避(口诀:我公布去参与回避)3. 权责统一原那么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4. 合理行政原那么包括: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那么(用副作用标准、最小侵害标准来判定,专门结合行政强制制度考查)5. 高效便民原那么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6. 老实守信原那么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全面;信任利益爱惜原那么(专门结合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制度考查)7. 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补偿的补偿义务机关。

考试中判定行政主体只要确信行政组织符合“权”与“名”两个要件即可8.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派:办公厅协助领导处置日常事务;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大体行政治理职能;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办事机构办理“专门事项”;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议事和谐机构承担组织和谐工作、无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经国务院同意规定临时性治理方法9.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设置程序:组成部门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和谐机构或机关职能调整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由中编委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与国务院编制增减程序相同);处级内设机构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自己决定、报中编委备案10. 公事员的范围条件,同时知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但因犯法受过刑事惩罚、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成为公事员11. 公事员身份的获取:主任科员以下通过考试录用(试用期 1 年,期内可取消录用);面向社会公布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聘用制公事员12. 聘用制公事员:专业技术职位或辅助职位能够聘用、保密职位不能聘用;能够直接聘用也能够参照公事员考试程序聘用;依据公事员法和聘用合同治理、一样 1-5 年;聘用合同不需要批准、只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协议工资、发生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3. 公事员的辞职包括志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可是后者只是用于领导职务的公事员,而且并非退出公事员队伍14. 公事员不准辞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效劳年限;涉密职位未满脱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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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结篇一:看过我讲义的同学,对于这部分归纳应该不陌生,这些都是行政法必考的一些细节,希望大家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

口头问题总结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身份问题总结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8.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视为总结1.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 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7.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8.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10,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签名盖章总结政府和法院盖章1.行政处分决定书。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证件6.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7. 行政复议决定书8. 行政复议调解书9. 再审裁定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执法人员盖章1.当场处罚2.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3. 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笔录7.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3. 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7.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8.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 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10.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13.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4.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篇二:行政法复习总结行政法总则一、行政法概论(一)行政法的特点1、内容上的:(1)范围广泛;(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性;(3)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1)法律规范数量繁多;(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重点思考题)1、层级冲突。

高法优于低法2、同级冲突。

(1)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中央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3)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省较大市、经济特区的规章3、新旧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冲突。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5、变通冲突。

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重点思考题)1、行政主体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2、行政主体应客观了解事实真相,不得主观武断;3、行政主体应善意执法,排除偏见,不得恶意执法,滥用职权;4、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应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

二、行政法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1、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依法享有行政职权;②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③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分类:Ⅰ、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2)国务院直属机关15个(3)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4)地方行政机关①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③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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